反腐敗斗爭在我國是一個具有長期性、艱巨性的問題。從當前的形勢來看,腐敗問題已經不是危言聳聽了,不從根本上解決它,黨就會失掉民心。在十八大的中央人事布局中,中紀委領導班子有顯著的加強,說明了我們對反腐工作的高度重視。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如果不從制度上進行重大的改革和推進,特別是在預防腐敗方面如果沒有強有力的頂層設計和具體措施的跟進,當前的腐敗問題就不會有根本的改觀。
《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加強了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貪污賄賂犯罪這三種犯罪的打擊,與加強反腐力度相關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這些規定為反腐提供了法律支持,不僅適應國內反腐敗的需要,同時也契合聯合國的反腐敗公約的規定。
第一,在偵查措施方面增加了技術偵查。如採取監聽、秘密攝錄等手段。原《刑事訴訟法》對這種偵查措施缺乏明確授權和規范,在實踐中,檢察機關需要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時,一般採取請公安機關協助的做法,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到的証據也不能在法庭上公開使用。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反腐部門可以直接作出決定,進行技術偵查,把偵查腐敗案件採取技術手段納入了法治的軌道,既有利於加強懲治腐敗犯罪,又有助於規范公權力的行使。
第二,在強制措施方面強化了對腐敗犯罪的追究。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范圍擴大到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這無疑加強了反腐敗犯罪的力度,有助於提高破案實效。
第三,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憑“三証”會見犯罪嫌疑人對特別重大賄賂案件例外。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証書、律師事務所証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這是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進步。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這一例外的規定充分彰顯了追訴機關加強懲治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的決心和力度。
第四,增加了四個特別程序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為了解決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的腐敗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額財產長期無法追繳的難題,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80條的規定,在其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訴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可以說,在“特別程序”一章中專門增加“沒收程序”的設置,對於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這一難題是個突破性進展,也與我國已經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銜接,對於懲治腐敗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破解反腐難題最關鍵的是體制問題,最根本的還是要從黨和國家的領導制度入手。薄熙來案件充分反映了權力不受制約的危害性,也再次驗証了“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是一條顛扑不破的真理。要從根本上解決主要領導干部權力過大的問題,必須就要對領導干部加強民主監督,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落到實處。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就是規則之治,就是要依靠制度、規則和程序來行事。黨的十八大報告中多次談到“民主”一詞,擺在我們面前的主要問題就是如何制度化,而切入點則必須從改革黨的領導體制入手,真正以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讓老百姓從其切身感受中體會到我們國家法治與民主的進步。
(作者為著名法學家、新中國訴訟法學奠基人之一、訴訟法學帶頭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導﹔人民論壇記者袁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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