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04日07:5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檢察機關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承擔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偵查職務犯罪、訴訟監督等職能,以維護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為使命。在經濟發展中,檢察機關對於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具有重要作用。面對國內外復雜多變的經濟形勢,根據我國司法體制設計和法律制度安排,檢察機關應優化服務經濟發展的職能,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懲治嚴重犯罪。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過程中,司法機關通過依法履行懲治犯罪職能,為經濟發展提供保障。應當看到,當前一些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合同詐騙、非法集資、操縱証劵期貨市場,商業賄賂、串通投標,侵犯商業秘密和著作權,走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活動中貪污、受賄、瀆職等方面的重大犯罪案件,嚴重踐踏市場經濟法治,損害經濟發展環境。對此,檢察機關應發揮自身職能優勢,依法對其進行懲治。一是深入查辦經濟活動中的職務犯罪,尤其是阻礙查處嚴重經濟犯罪的瀆職行為﹔二是強化對嚴重經濟犯罪的刑事立案監督,通過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對接機制、完善刑事立案監督機制,減少和消除因以罰代刑、有罪不究而放縱犯罪的現象﹔三是實行對重大案件偵查活動的介入制度,寓法律監督於引導偵查活動之中,進而與偵查機關共同提高查明和証實犯罪的能力,為加大指控犯罪力度打下堅實基礎。
保護企業發展。企業是重要的市場主體。檢察機關在處理涉及企業的案件時,應當既嚴格依法辦案,又重視關心企業發展。對於輕微罪案件的處理,強制措施上的非羈押化、處理上的非罪化、刑罰上的非監禁化是當今國際刑事司法發展趨向。在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重要任務,並基於檢察機關的職能屬性,強化檢察機關對逮捕必要性的審查規定,賦予檢察機關對繼續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申訴審查,以及量刑建議等一系列新職能,還將相對不起訴融入增設的刑事和解機制,彰顯了檢察機關在慎用人身和財產強制措施、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方面的職能優勢。然而,在一些地方的實踐中存在重打擊、輕保護,構罪即捕、一押到底甚至濫用刑事司法權的現象,導致對一些輕微罪案件處理不當。對企業和企業人員的輕微罪案件的不當處理,會給一些企業帶來負面影響,制約其發展。檢察機關應積極適應修改后刑訴法的新要求,更好地履行法定職責,妥善處理涉及企業和企業人員的輕微罪案件。這樣,才能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更好地促進企業發展。
強化訴訟監督。為營造經濟發展良好環境,檢察機關應從強化自身監督著手,全面強化法律監督。一是就自身而言,著力提升執法水平,嚴格區分紛繁復雜的經濟行為的罪與非罪,嚴格規范自身執法行為,自覺接受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制約和相關外部監督。二是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審判機關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活動,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積極運用法律賦予的對訴訟中違法行為的調查權,完善監督機制,提升監督效能。三是以訴訟監督為載體,為訴訟參與人特別是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罪犯提供法律救濟,確保其辯護權、申請權、控告申訴權、上訴權等各項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
(作者為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 人民日報 》( 2013年09月04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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