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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問題與思考 

陝西省略陽縣紀委 李維剛 

2013年09月03日13:56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黨中央、國務院從制度上保証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負起領導責任而採取的重大舉措。黨中央、國務院1998年出台了[1998]16號《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按照中央精神,明確了責任范圍、責任內容、監督檢查、責任考核、責任追究等詳細內容。各級黨政組織,特別是黨政一把手,按照文件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制定相關制度,狠抓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得到了較好的貫徹落實,黨風政風逐步好轉,社會風氣有了明顯的改變,實現了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但是在貫徹落實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試對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作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存在的問題

1、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龍頭”作用不明顯,責任制的基礎性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具體來講,在認識水平上,一些單位和部門還習慣於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同於“安全生產責任制”之類的一般性單項工作責任制,沒有真正站到事關黨和國家生死存亡這樣一個全局性的高度來認識,與經濟工作同等重視,仍然屬於“短腿性”工作。在推動力量上,各級黨政“一把手”第一推動力的作用發揮不充分,一些單位責任制領導小組形同虛設,組長隻停留在會議講話、發指示上,“隻挂帥不出征”的問題較為普遍,遠遠沒有形成黨委統一領導下齊抓共管的局面,紀委和紀檢干部“單打獨斗”的現象比較普遍。在實際作用上,目前落實責任制較大的動作只是年初分解、年終考核“兩步曲”,領導干部出了問題的單位也如此,不出問題的單位也如此,落實責任制對廉政建設的實際作用並不十分突出。

2、責任制內容寬泛化,導致了工作的不規范性。一是在責任制的制定上,區域性差別小。各地各部門依據中央《規定》制定的一些辦法、細則普遍存在照抄、照搬、照轉問題,與本地實際結合不緊。二是在責任分解上,有的責任條款過於籠統,內容不明確,存在責任交叉和責任空擋現象﹔有的沒有貫穿到日常業務工作中﹔有的“責任狀”缺乏可操作性,黨、政、企千篇一律,難於提出針對性強的硬性要求,因此各單位工作發展也不平衡。同時,對反腐倡廉重點工作牽頭部門、參與部門的職責、目標、任務缺乏細分,部門在具體操作時感到很為難。三是在責任考核上,多流於形式。在時間上,一般採取年終“趕廟會”式的集中進行,讓人覺得考核是走過場,意義不大﹔在組織主體上,有的不是黨委(黨組)組織考核,而是以紀委的名義進行,而紀委對下級黨政機關這個責任主體的考核,又變成了對下級紀委的工作檢查﹔在考核形式上,多以聽匯報、看資料、搞測評為主,很難了解到真實情況,也很難了解到不落實和落實不夠的問題﹔在考核檢查內容上也缺乏客觀標准﹔在結果運用上,有些黨委(黨組)忽視了激勵機制,責任制考核結果與領導干部的獎懲、選拔任用脫鉤,存在責任履行好壞一個樣的問題。

3、在責任追究方面,剛性約束力不足。一是對出現黨風廉政問題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追究的執行主體不明確。對責任追究案件到底應由誰作出決定,由哪個部門負責查處,沒有明確規定﹔知道出了問題,責任在誰頭上,經常出現沒有“操辦人”的情況,實際工作中往往造成責任追究案件無人管的被動局面﹔二是追究的程度不明確。也就是對查出的問題應該上追幾級,追到什麼程度沒有具體規定。由於責任制在追究方面的寬泛性、不明確性,責任追究往往取決於主要領導的態度和決心,不可避免地受到人情觀的影響,往往“對事不對人”,或是以集體責任捂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樣一來,畸輕畸重彈性很大,“畸輕”現象尤其明顯。從近年來查處完結的案例分析,在責任追究上明顯存在追究內容窄、追究干部職級偏低的問題,以往追究的案例大多是重大責任事故追究,而很少有因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受到追究的。

4、督促指導沒有形成經常化。長期以來,在責任制的落實上,僅限於年初分解、年終考核,年初忙一陣,年終忙一陣,中間缺乏經常性的督導、檢查、提醒,導致一些地方、部門及其領導干部責任意識淡薄,個別領導干部甚至不清楚自己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職責到底有哪些,致使對分管部門及其下屬長期失管、失教、失察、失監,一些反腐倡廉重點工作在有些地方、部門落實不到位。

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對策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以科學的態度,務實的精神,扎扎實實地抓好每一個環節的工作,做到責任分解明確具體、責任考核科學有效、責任獎懲嚴肅有力。

1、加大落實力度,充分發揮責任制的“龍頭”作用。首先,要解決責任制的定位問題。關鍵是盡快促進責任制在各級領導干部思想認識上和重視程度上由“紀委工作”向“黨委工作”轉變。各級黨委要在年初黨代會和《工作要點》等重要文件中加以明確,責任制的落實要“由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特別是政府的職能部門,更要強化並牢固樹立“一把手工程”的概念,樹立“為官一任,不僅要發展一方經濟,保一方平安,還要抓好轄區內黨的建設,堅決懲治腐敗”的思想。其次,要解決落實責任制的“抓手”和載體問題。核心是實現責任制與反腐倡廉具體工作的緊密結合。准確把握落實責任制與反腐敗具體工作的關系,要以全面深入地抓廉政教育、行業糾風、信訪上訪、案件查辦、行政監察等重點工作作為抓手和載體,用反腐敗工作的實際績效彰顯責任制落實的成效與水平。再次,要解決責任制落實力量的問題。目標是建立“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的齊抓共管工作格局。紀委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在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大力支持的同時,把工作重心放在對同級黨政班子成員的督促上,放在對部門反腐倡廉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檢查上。要建立起范圍清晰的層面管理體系,切實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2、突出可操作性,規范責任制的任務分解。責任分解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基礎,也是實施責任考核和責任追究與獎勵的前提,因此,責任分解應當遵循“明確、具體、可行性”的原則,確保責任落實到位。明確就是要責任到人,層層分解責任目標,要讓“工作沒有落實是哪個部門的責任,落實不好是哪個環節出的失誤,出了問題是誰的責任”一目了然,便於獎懲和追究,否則,“責任狀”隻能是一簽了之,沒有什麼實質意義﹔具體就是要便於操作,一方面在形式上要改變千篇一律的模式,黨委部門、政府部門要有區別,行政事業單位、企業要有區別。另一方面,在內容上要改變寬泛化的模式,要根據各級各部門的具體職權和業務,在反腐倡廉工作和責任制的任務分解上突出部門特色,讓責任單位及領導易於把握,便於操作﹔可行性就是責任目標要定得適度,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從當地和部門實際出發,既要讓責任單位有壓力,能推動工作上台階,還要兼顧條件和能力,便於責任者執行落實。

3、突出科學性,完善責任制的考核方法。責任制的考核涉及到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怎樣使考核更科學化”的問題,另一個方面是“怎麼科學運用考核結果”的問題。前者應該在嚴格性上下功夫,深入探討考核內容、參與主體、考核方式的科學性﹔后者則應該在完善獎懲激勵機制上下功夫,解決好責任制落實情況與評優選先、干部任免相結合的問題。結合當前實際,首先,考核內容要科學有效。要突出考核重點,不能面面俱到,除總體評價佔一定分值外,關鍵要看各單位牽頭承辦的反腐倡廉各項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以及在分管范圍內是否存在因失管失教、失察失監出現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其次,要擴大考核參與面。在保証以往紀檢監察、組織部門等考核成員單位人員比重的前提下,可根據被考核單位的職能和承辦反腐倡廉主要工作,適當吸收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普通群眾參與測評,以填補“小圈子”評“小圈子”的不足,擴大意見反饋面,增加考核科學指數。再次,考核形式要多措並舉。考核方式需要兼顧科學性和實效性,使考核的組織形式與結果運用在時間上緊密結合,在效果上互相促進。在繼續堅持年度考核的同時,建議增加換屆考核、屆中考核、離任考核三種考核方式:換屆考核,就是一屆黨委(政府)自選舉產生至新一屆委員會(政府)產生之前,對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進行全面考核,其考核結果要作為換屆人事安排的重要依據,以較好解決考核結果與干部使用“兩張皮”的問題﹔屆中考核旨在彌補換屆考核周期過長的缺陷,側重於經驗總結或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是對責任制落實情況的動態考核﹔離任考核是在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調離或擬調離之時所進行的考核,可參考考核情況決定干部的去留,同時要將離任審計納入考核內容。

4、突出嚴肅性,緊緊圍繞案件查處強化責任追究。責任追究是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關鍵所在,沒有責任追究,板子不打到具體人身上,責任制就是一句空話。實行責任追究,是案件查處工作的延伸,要緊緊抓住案件查處這個重要載體,解決好追究中遇到的“追究難”和“難追究”的問題。首先,責任追究要以案件為切入點,有案必追。要抓住案件查處、糾風治亂、執法監察和黨風廉政檢查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弄清問題形成原因和背景,不僅要查清當事人的違紀問題,還要實行領導問責制,查清領導責任,從根本上消除責任追究中的“盲區”和“空白點”。其次,責任追究要以案件審理為平台,究責必公。案件審理的原則、要求和程序,都是用紀檢監察條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的,有著不可逾越的嚴肅性,把責任追究納入案件審理程序,就可以解決責任追究中“不好追究”和“不能追究”的問題,可以避免“定性不准、畸輕畸重”的現象。再次,責任追究要強化剛性約束力,執紀必嚴。通過對案件的介入,就可以用案件查處的剛性約束來解決以往遇到的“不敢追究”、“弱化追究”的問題。同時,在責任上追的級別上,應從責任制一級抓一級的實際考慮,上追一級為宜。對於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重大事故、惡性案件及重大腐敗案件等,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考慮上追多級,以警醒各級領導干部。對發生在領導干部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身上的問題,領導干部主管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都要追究領導責任。

5、突出實效性,創新責任制的日常督導機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效手段。在堅持抓好常規性督導工作的同時,要積極探索和嘗試新的行之有效的督導措施,並逐步形成長效工作機制。一是堅持黨委半年聽取黨委常委、政府組成人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匯報制度。黨委、政府班子成員也要聽取分管系統、部門履行責任制的情況匯報。二是完善對反腐倡廉專項工作的協調、調度制度。在進一步完善反腐敗工作協調機制、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的同時,加強對反腐倡廉重點工作牽頭部門的協調和調度,根據工作需要,採取定期檢查、召開調度會、個別指導等方式,壓擔子,教方法,保証各項任務落實。三是日常督導形式要多樣化。建立各級紀委領導班子成員聯系下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和企業制度,每位班子成員要定期深入聯系點,了解反腐倡廉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基層在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紀委常委會要定期聽取班子成員深入聯系點的情況匯報。同時要輔之以重點工作調度會、協調會、專項檢查、發督辦函等其他形式。四是要拓寬群眾監督渠道。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公布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職責,並設立公開電話和舉報箱,歡迎群眾監督﹔要聘請黨風廉政建設監督員,直接監督責任制在基層的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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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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