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詐手段騙取補償款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國家利益,而且侵害了其他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法律在此過程中不作為,必將導致國家信用的降低,危害法治社會的健康發展。
據8月31日京華時報報道,近日,唐山一女商人因拆遷獲得爭議賠償款的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此人2007年為騙取國家拆遷款,非法偽造資產評估報告和鑒定部門公章,涉嫌騙取國家賠償款1000多萬元,唐山檢察機關曾以“詐騙罪”對其提起公訴。但令人費解的是,在犯罪事實清楚和証據確鑿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卻以“犯罪情節輕微”為由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據公文顯示,“不予起訴的決定”是基於該市委“協調會”的“會議精神”。而在同樣的建設項目中,兩名類似性質人員在另案中以8萬元、88700元的詐騙金額分別被判處七年和六年半徒刑。
從法律層面講,不論是1000多萬元的涉案金額,還是涉嫌侵害國家利益的犯罪動機,不論是偽造公章的犯罪情節,還是事后認罪態度,都不能得出“犯罪情節輕微”不予起訴的結論。根據國家司法解釋,對《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認定數額巨大的標注是“50萬元”以上,舉輕以明重,1000多萬的涉案金額無論如何都夠得上“數額特別巨大”。
同樣一個檢察院,同樣涉嫌以詐騙手段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一個被重判,一個被認為“情節輕微”——同案不同判的差別竟然如此懸殊,實在說不過去。公平和公正是法治社會的核心理念,不能因為當事人不同就選擇不同的司法態度,更不能因為所謂的“會議精神”來干擾法治精神。
我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拆遷補償問題已做出詳盡規定,在拆遷過程中既要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好國家利益,既要做到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又要合法合規,保証補償程序的公開透明。
法律在拆遷過程中的作用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賦予被拆遷人得到合法補償的權利,二是在國家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有所作為。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大都屬於弱勢群體,社會關注大都集中在被拆遷人權利維護方面,地方政府也多以穩定為由傾向於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這是正確的,因為拆遷的目的就在於改善群眾生活、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如果保護不好被拆遷人的基本利益,那麼拆遷就背離了初衷。
不過,法律在拆遷補償過程中對保護國家利益的應有作用,同樣不能被忽視。實踐中,各地經常出現被拆遷人利用偽造、編造等手段制作非法評估証書,或與政府工作人員和評估人員勾結獲取非法拆遷款等惡意侵害國家利益的情況。司法機關對待這些情況不能聽之任之,必須有所作為。對那些妄圖利用不法手段在拆遷補償中肆意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司法機關應代表國家依法提起公訴,對確有犯罪行為的應依法定罪量刑,不能以任何理由姑息放縱。
此外,一個項目拆遷補償的數額是固定的,如果法律放縱了那些以非法手段巧取豪奪補償款的行為,就是對其他被拆遷人的不公平。所以,以欺詐手段騙取補償款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國家利益,而且侵害了其他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法律在此過程中不作為,必將導致國家信用的降低,危害法治社會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