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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要清、行要規、定要威、訴要決、該止則止——

楊小軍:如何防止信訪“空轉”現象

2013年09月02日08:24   來源:北京日報

原標題:如何防止信訪“空轉”現象

  漫畫/朱慧傾

  事要解決,是信訪工作和信訪訴求處理的核心要求。如果信訪訴求根本就沒有得到解決,或者是沒有得到合理解決,信訪訴求的處理就會出現“空轉”現象,導致信訪數量總是居高不下,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要切實做到事要解決,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事要清。解決好信訪訴求,前提是要把信訪事項的來龍去脈和處理經過搞清楚。沒有事實基礎,隻講解決訴求,會偏離法制軌道,訴求處理不會正確合理。在信訪實踐中,信訪人提供的事實情況因為種種原因,不一定實事求是﹔而職責部門的回復、答復等也未必就真實和全面。面對這種“各執一詞”的局面,關鍵是要建立一套查清客觀事實的工作機制,為信訪事要解決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行要規。處理信訪訴求的過程和結果,都應當遵守規則,沒有持之以恆的規則,就事論事,就隻能是“摁下葫蘆起來瓢”,沒完沒了。所謂規則,無非有三:一是法律,二是政策,三是公理。有法律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辦理﹔有政策規定的,應按政策規定辦理﹔法律和政策不足的,應按公平合理的規則處理。當然,規則不僅僅是針對信訪人的,也同樣是針對職責部門。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依規則處理訴求,才能夠真正解決問題,才能夠做到長治久安。

  行要規的另外一個要求,就是處理信訪事項和對待信訪人要依法依規,強化手段的法治化,杜絕和減少手段的人治因素和色彩。對於信訪中的纏訪、鬧訪、非訪、暴力訪等違法行為的處置,無論是處置機關,還是處置條件、處置手段、處置程序等,都需要在法治原則下進行。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採取措施,不能違背法律規定採取措施,當然也同樣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取消或者叫停法律措施。換言之,因法而用,也因法而廢。

  三、定要威。當事的部門對信訪訴求的處理,要有權威性。沒有足夠的權威,事情是不能解決的。但權威從何而來呢?其一是法律制度賦予,這是權力所生之威。其二是公平公正處理信訪訴求,這是公理所生之威。其三是公開透明的處理過程,這是平等程序所生之威。如果僅有權力之威而沒有公理之威和程序之威,就隻有“壓服”的表面,而不能產生“願服”的結果,實際上,在大多數情況下,最終還是壓而不服。所以,強化和健全信訪工作的公開處理機制,必須讓公眾有序參與信訪訴求的處理。那種把信訪工作神秘化、個案化,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搞“背對背”的做法,既有悖於法律和政策要求,也不符合事要解決的原則。所謂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實,應當體現在信訪部門交辦和督辦的案件,要有責任部門的落實和處理,更重要的是,要有處理以后給信訪部門的回復和“交代”,以接受信訪部門的監督,不能過時無下文。

  四、訴要決。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可能合法合理,也可能不合法不合理,甚至是無理要求、漫天要價。對於信訪訴求,職責部門依法依責都應當予以解決。總的來講,對信訪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訴求,應當滿足﹔對信訪人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訴求,應當駁回。從信訪實踐看,所謂訴要決,主要有五個方面要求:一是缺陷要補。有些信訪事項,當初的處理就是有缺陷、有疏漏的。對於這些存有缺陷、疏漏的事項,應當進行合理彌補,做到事要解決。二是違法要糾。對於違反法律和政策的做法,應當予以糾正,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三是懶惰要督。一些信訪事項之所以長期得不到解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職責部門不作為。他們對信訪人的訴求,置之不理、我行我素,或者是假作為、弱作為,敷衍了事。這類信訪事項的處理,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當地政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真正解決信訪人所反映的問題。就當前信訪工作實踐看,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監督督促工作機制和權力手段,而不能只是滿足於程序上“收收發發”。四是困難要救。信訪當中的一些訴求,不一定都是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問題,有些就是信訪人當前生活生產的實際困難。對於這類信訪事項,應當利用各種形式和途徑解決其生活生產困難,逐步和長久地提高其生活標准。救助生活困難群眾,始終是我們不應忽略的原則。

  五、該止要止。對於那些不合法不合理而且已經依法處理終結的信訪訴求,以及那些即便可能是合理的,但法律程序已經終結的訴求,不能無原則地遷就,而應當在程序和實體上予以終止。所謂程序上終止,就是不再受理和處理這類信訪訴求。所謂實體上終止,就是不能再推翻依法已終結的信訪結論。這也是了結信訪事項的一項要求,應當屬於事要解決的應有之義。(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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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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