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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模式的社會建構

2013年08月31日03:02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信任模式的社會建構

三個時期的信任模式與社會(市場)秩序

  周怡 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教授,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現代社會信任模式與機制研究”首席專家

  ■由傳統到現代,社會主導的信任模式將從親密情感關系向契約合同關系再向普遍主義的信用關系過渡。

  ■目前中國出現的信任危機,與中國人賴以習慣了的家本位-人際關系信任模式、國本位-系統依附信任模式息息相關。

  ■通過建立各行各業的職業規范、發展積極向上的志願性團體或組織,能夠營造基於制度認同的公民信任文化,以此促進社會力量的不斷成長,實現國家-社會“雙強”格局。

  信任模式的理論溯源

  大凡可以被稱作“模式”的現象都有其相對穩定的結構特征和存在形式,即理論上“模式”與“分析類型”相對應。就信任模式而言,西方學界的討論眾說紛紜,但其中存在三種互為關聯的歸納,對我們理解當下中國社會的現實頗具借鑒意義。

  首先,社會學領域內人們通常用盧曼(N. Luhmann)的社會系統理論將信任區別為人際信任與系統信任兩大模式。人際信任表達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系﹔系統信任則體現人對群體、對機構組織抑或對制度的信任,同時也包括非人際間的群際或組織信任。盧曼提出系統信任對人際信任的取代是歷史變遷的必然結果。

  其次,近些年不少研究沿盧曼的區分,將人際信任進一步拓展為基於熟人關系的“特殊信任”和超越熟人關系而面向陌生的社會他人的“一般信任”模式﹔並認為一般信任最終會替代特殊信任而標示一個社會、一個民族及國家的進步。弗蘭西斯·福山、羅伯特·普特蘭、雷丁(Gordon Redding)等人的比較研究發現:隨現代化發展程度的不同,存在著高度信任、低度信任抑或稀薄信任的國別差異﹔中國被歸在受儒家文化影響的低度信任范疇。

  再次,與盧曼的系統信任相仿,祖克爾(Lynne G Zucker)在提出基於過程的信任、基於特征的信任以及基於制度的信任這樣三類型劃分下,特別強調了制度信任模式。他將制度信任界定為人對其所處的社會制度環境的依賴﹔即認為,傳統習俗、合法的資質、契約合同等能夠成為信任雙方不可逾越的且必須具備的制度化保障﹔也認為,最終那些微觀個體的基於過程、基於特征的信任,一定會被制度信任取代而成為整合社會秩序的一個長期且便捷的重要維度。這一發現同盧曼提出的系統信任取代人際信任的觀點保持一致。由此,劉易斯(David Lewis)等人撰文將祖克爾的制度信任等同於盧曼的系統信任,而將其基於過程、基於特征的信任對應於盧曼的人際信任﹔並強調系統信任抑或制度信任的出現象征人類社會的進步。這就是,由傳統到現代,社會主導的信任模式將從親密情感關系向契約合同關系再向普遍主義的信用關系過渡。顯然,劉易斯等人提出的雙過渡本質含有兩層信任模式的替代:社會制度環境的控制模式(契約合同等)對情感模式的取代,以及制度安排下的信任文化模式(普遍主義的信用)對制度信任控制模式的取代。假如藉新制度主義觀點,將制度看成是由現存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的文化規范這兩部分組成,其中后者乃制度安排長期作用的結果,以習俗、共享價值觀、共同信仰等文化形式作為表征的話,那麼,制度信任模式也就囊括了兩個層次:一是反映現存制度環境約束的契約性信任關系﹔二是在共享信念或信仰基礎上建構共同預期的自覺性信任關系。后一種模式通常表現為某特定社會、社區或共同體歷史積累的集體經驗形成的信任文化。劉易斯認為這類信任文化其實是一個相對穩定的制度系統或規則系統,通過規范和價值觀鼓勵行動者自覺對他人、對組織保持忠誠和信任,以達成普遍主義的信用關系。可以設想,基於制度的信任一旦將制度約束或制度控制的信任上升為普遍自覺的信用關系模式,高水平的基於共享價值符號的人際一般信任便會蔚然成風。無疑,它能夠為社會秩序提供良好的整合基礎。

  總的來說,在人際信任與系統信任兩大論述中,反映人際信任的特殊信任模式與一般信任模式﹔反映系統信任的制度信任被一分為二:帶有契約的管控性制度信任模式和富有共享意義的自覺性制度信任模式。而在不同水平的信任模式階梯上,我們還可看到,系統信任(或制度信任)取代人際信任、一般信任取代特殊信任、自覺性制度信任(信任文化)取代管控性制度信任,將標示社會的進步﹔制度信任尤其是具有信任文化意義的自覺性制度信任,是社會成員達成或提升一般信任水平的基石。

  當前中國出現信任危機的原因探析

  藉上述討論分析當下中國社會的信任現狀及其信任模式的建構,我們需要從發生學角度將“當下”看做是“過去”和“外來”共同作用的結果。

  以改革開放為界作為“當下”的話,“過去”的傳統其實包含兩個歷史階段內兩種中國人習以為常的信任模式:一是建國前與中國傳統農耕社會、儒家文化相聯系的家本位-人際信任模式,與之對應的是相對簡單的物質生活條件下的禮俗社會經濟秩序﹔二是新中國成立后計劃經濟的確立,本質上是運用國本位—系統信任模式取代了原有的家本位—人際信任模式。順從權威、依附單位是那個時代中國人的整體群像,對應的社會經濟秩序是強國家范式下的再分配權利秩序。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在實踐再分配向市場轉型的同時,成功實現了持續多年的經濟高速增長。市場轉型的理想型多半以“外來”的西方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制度為特征,要求以社會本位的制度信任模式作為發展藍本。但中國的市場經濟並非直接生長於自發的資本發育與資本競爭,而是源自再分配經濟體制,是“頂層設計”主導下試錯式“邊緣革命”的結果。市場轉型過程中形成的極富成功的“雙軌制”(價格雙軌和所有制雙軌)以及“二元改革渠道”(政府引導的自上而下的“頂層設計”改革和草根推動的自下而上的“邊緣革命”改革)構成了中國區別於所有西方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的重要特色。換句話說,正是政府和民間“雙強”的通力合作成就了中國經濟的市場轉型。那麼,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秩序應該與怎樣的信任模式相對應呢?我堅信,如同市場經濟制度可以走入不同國家政體一樣,在中國人“制度自信”的前提下,能夠與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秩序相配合的主導信任關系應當仍是社會本位的制度信任模式。

  據此推理,目前中國社會的信任危機說到底是制度信任模式的缺失,而不是其他。因為在轉型實踐中,像中國的市場轉型過程鑲嵌制度的路徑依賴及其創設一樣,中國人的信任現狀亦充滿路徑依賴及其創設。

  盡管中國奉行的儒家文化思想一直倡導家本位—人際信任模式和家國同構的社會信任體系,因此被跨文化研究歸在“低度信任”的國家行列﹔但近代以來即便是這樣低度的家本位—人際信任體系亦遭受過創傷,過去在“批孔破儒”的同時,也將中國人推向了“不信任任何人”“懷疑一切”的極端。而改革開放,在引入市場機制的同時並沒有即刻引進能夠與之配合的制度信任模式。或者說,相對於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沒有出現與之相符的信任模式。於是,有人簡單推測,今天中國發生的信任危機,是變革變遷造成的舊有信任模式崩潰、新有信任模式尚未建立的結果,危機的本質是信任關系的整體缺位。

  其實不然。我們認為,目前中國出現的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與中國人賴以習慣了的家本位-人際關系信任模式、國本位-系統依附信任模式息息相關。因為現實中我們清楚地看到:

  當改革打破了原有的固化經濟而出現利益分化、急劇的社會流動和變遷的時候,很多人(尤其草根民眾)本能地撿拾起過去的家本位—人際關系信任模式去應對市場中的利益競爭,並希望把必須要相處的陌生人變成熟人。凡事“托關系、人找人”的現象比比皆是﹔“熟人信得過”“熟人好辦事”成為人行動前的首選觀念。

  當國家主導的改革與草根自主的改革齊頭並進又相互滲透的時候,國本位的政府依附性信任模式依舊根深蒂固,深深扎根於人們應對市場挑戰的種種選擇中。比如,盡管市場化已經將中國推向了一個多元經濟共存的社會,但國有企事業單位、公務員職業等依然是大多數人的首選工作位置。根據愛德曼(Edelman)國際公關公司2011年發布的全球信任度調查報告,中國民眾對於政府的信任度高達88%,且比前一年提高了14個百分點,即從74%增長為88%。這些相對固化的家本位-人際關系信任、國本位-機構依附信任,說到底反映中國人一貫的差序格局、順從權威、依附單位組織之深層的文化結構。

  回到理論,“信任模式與社會秩序”之關聯(見附表),在展現當下信任缺失現狀的同時也揭示了它的真正歷史原因:一是目前的中國社會的信任危機實質是普遍主義取向的社會本位-制度信任模式的缺失﹔二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出現的“擴展了的關系市場經濟秩序”說到底是傳統“家本位-關系信任”與“國本位-再分配權力關系”的延續及其疊加效應,是制度信任空缺所導致的秩序替代品。三是深埋在中國人心靈深處的特殊主義取向的家本位-關系信任模式、國本位-機構依附信任模式,作為一種本土的文化結構力量抵制或擠壓了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富有普遍主義價值取向的社會本位-制度信任模式。

  建構社會本位-制度信任模式的主要途徑

  那麼,如何能建立起社會本位-制度信任模式?筆者主張,草根的職業監管、社會監管以及個人信用評級作用應該是當下亟待重視的中觀因素,即需要讓社會自身培育出適合現代市場經濟秩序的信任模式。因為從理論上看,所謂制度信任模式包含兩個不同層次和兩種不同的社會功能:一是即刻的用於控制的制度信任(如契約合同等)﹔直接發揮保障市場交換雙方利益的實用功能﹔二是經過制度安排或制度化過程而成為自覺思想共識的制度信任。顯然,前一種制度信任通過“頂層設計”或者“草根設計”容易達成甚至已經達成﹔但后一種不再將制度作為實用工具的制度信任的達成則相對困難,它並非僅靠頂層設計或單純的草根革命而能完成,需要在市場與國家以外,借助全社會力量從中觀的一般信任層面,探討制度信任模式建構的社會基礎。具體來說,我們可以採取的對策有:

  一是通過建立職業道德體系,來規范職業監管、社會監管和個人的信用評價制度,營造長治久安的制度認同,抑制信任危機。涂爾干一貫認為:當社會存在法律和道德的失范時,無論是整個政治社會還是國家,都不能建立起現在所缺的規范體系。隻有從事同一行業的人所組成的法人團體或職業群體,才能作出某些有效的規定,以滿足和指導人們的需求。因為職業群體與其成員的經濟收入、經濟生活密切相關,職業群體的共同經歷有組織生活的功能。唯有職業群體能夠形成一套使其成員不得不遵守的規范、道德原則,並據此順利地構成人人自覺遵守的規范制度,達成共同體的團結。因而,我們將職業群體置於國家與市場之間,通過職業吸收社會的大部分力量,以職業道德的確立作為解決信任缺失的突破口,就可能帶動全局擺脫市場經濟的無序狀態,達致社會整合。

  二是通過建立以公民文化為底蘊的普遍主義信任模式,取代基於禮俗的特殊取向的關系信任模式和行政依附式的機構信任模式。市場是普遍主義取向的,背后的支撐不是小圈子文化、不是威權的臣民文化,而是公民文化。公民文化強調公民參與、公民責任感、公民能力及其主體性地位等。它是一種建立在積極交流基礎上的多元文化和自主文化。公民文化不由學校教育習得,而在主動參與的實踐中培養起來。志願性組織或志願性團體(專業協會,宗教團體,藝術或體育活動俱樂部,服務團體,自組織的教育團體等)是公民文化的具體載體。國內外對志願性組織與社會資本的研究甚多,不少研究驗証這類團體性生活與人際信任相互關聯。參與志願性組織的活動,可以促進具有共同目標的不同個體間的互動,有利提升一般信任水平。因此,現階段通過建立各行各業的職業規范、發展積極向上的志願性團體或組織,能夠營造基於制度認同的公民信任文化,以此促進社會力量的不斷成長,實現國家-社會“雙強”格局,進而突出中國市場經濟的特色,保持平穩和諧的社會發展。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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