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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新消法向消費者傾斜旗幟漸鮮明

2013年08月29日15:54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原標題:法律專家:新消法向消費者傾斜旗幟漸鮮明

受訪人

劉俊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邱寶昌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

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今年4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初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的基礎上作了修改。

其中,草案二審稿加大懲戒力度、完善無理由退貨制度、強化虛假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等條款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人大常委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的第二次審議,不難看出,新消法旗幟鮮明地向廣大消費者適度傾斜,尤其是草案二審稿的修改意見更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凸顯側重。

淨化廣告市場 約束廣告代言人

草案二審稿中明確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藥品經營者以及廣大經營者、發布者違反法律法規發布藥品廣告,除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劉俊海認為,草案二審稿的相關條款繼承和發展了 《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中有關名人代言的責任,同時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隻要涉及廣大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都適用連帶責任。

劉俊海說:“這是為進一步淨化廣告市場,特別是約束廣告代言人,包括社會團體、專業人士和社會明星等,讓他們慎獨自律。”

“按照付出與所得平衡原則、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一致原則,明星應該對公眾承擔一定的責任。”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時如此表示。

加大懲罰性賠償形成有效震懾

本報記者注意到,草案二審稿提高了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原來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劉俊海表示:“現在這一條款也顯然不適應社會的發展,大家知道加倍賠償,但是加倍賠償並不是適用於所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有些商品價值很低,賠兩倍不足以震懾違法亂紀的人,所以懲罰性賠償需要完善。”

因此,草案二審稿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應兼顧消費者與經營者權利和義務

草案初次審議稿規定的“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受到廣大消費者,尤其是網購人群的普遍歡迎。但草案同時規定“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沒有具體界定,讓很多消費者擔心這條規定容易成為經營者拒絕退貨的借口。

對此,草案二審稿將不宜退貨的商品作了具體規定。草案規定,消費者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草案二審稿明確了“不宜退貨”的商品范圍,將鮮活易腐商品,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列為“除外”的情況。

邱寶昌表示,應盡量合理處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兼顧。如果七日之內不談理由,不限條件地進行退貨,可能出現惡意退貨,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草案二審稿也增加了消費者的義務要求,規定“消費者應當自向經營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將商品退回”,且經營者收到退回貨物后7日內返還的是商品價款,不包括快遞等運輸費用。草案二審稿將“七日內”明確為“自向經營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七日內”。

同時,草案二審稿將經營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限於商品價款,不包括運費,將“價款”表述明確為“商品價款”。(記者 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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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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