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比起現行法律有了很大的進步,總體上更加注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體現了法律更加注重正義與公平的發展趨向,體現了經濟法中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
老百姓的日常消費或將得到更科學全面的法律保障。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於8月27日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提出了進一步加大假冒偽劣行為的懲罰力度,同時規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要承擔責任。
歐陽淞委員認為,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比起現行法律有了很大的進步,總體上更加注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體現了法律更加注重正義與公平的發展趨向,體現了經濟法中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他認為,其主要進步有幾點:
一是從總體上更加注重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社會性﹔二是更加突出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公益性﹔三是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網絡銷售等新交易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四是增加了許多具體要求,使法律規定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焦點一:將兩倍懲罰性賠償修改為三倍
【內容】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加大對有欺詐行為經營者進行懲罰性賠償的力度,將原來規定的兩倍懲罰性賠償修改為“三倍”,傳遞出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的鮮明信號。
【解讀】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歐廣源說,老百姓深受假冒偽劣之害,因此加大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進行懲罰性賠償的力度,非常必要。坑害了消費者,經營者要負第一責任,如吊銷執照或者進行巨額賠償,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王勝俊副委員長建議,還可以進一步加大賠償力度,借鑒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賠償標准,將“三倍”修改為“十倍”,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
劉政奎委員也認為,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處罰力度還遠遠不夠,違法成本太低,維權成本太高,不利於懲處欺詐行為,也不利於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當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
溫孚江委員表示,贊同對假冒偽劣產品重典治理。假冒偽劣產品不單單侵害了全國消費者的權益,也直接影響了我國在國際上的形象和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
全國人大代表高廣生還建議,實施賠償時,一旦企業破產,應當先行給付消費者損害賠償。或者發生企業拆分、合並時,有必要用法律條文的形式對企業行為給予有效監督。
王晨副委員長最后還提了兩方面建議:一是希望法律進一步修改能夠與其他相關法律銜接好,避免出現矛盾和沖突,如《侵權責任法》、《廣告法》、《合同法》、《農業法》、《種子法》等等。二是對一些新消費如網絡購物、電視購物等進一步規范,保障新型消費方式健康發展,促進網絡經濟。
焦點二:明確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
【內容】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等不適用無理由退貨。規定消費者應當自向經營者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七日內將商品退回﹔經營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限於商品價款,不包括運費。
【解讀】王勝俊副委員長認為,關於無理由退貨的規定立法意圖是積極的,但可操作性還需進一步研究:首先,無理由退貨會對市場交易秩序產生什麼影響,需要進行充分評估。第二,不僅要聽取消費者的意見,還要聽取經營者的意見,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做進一步評估,既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也要有利於法律能夠順利正確實施,有利於減少和化解交易市場中出現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辜勝阻委員也認為,目前很多網商感到經營壓力很大,在立法上一方面要保護消費者利益,但也要注意嚴防惡意退貨,還有對后悔權的濫用,要做到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權益的平衡。對於退貨成本的分擔,應區分不同情況。
劉振偉委員建議延長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退貨時限,或者明確七日內寄出即可。比如在一些偏遠的農村地區,可能有七日之內寄不到的問題,這樣也體現了對處於最弱勢地位的農民消費者的特殊保護。
焦點三:增加規定廣告代言人法律責任
【內容】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明確了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的責任。據此,今后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或將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徐建中認為,應該增加通過電視購物平台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的保護條款。現在電視廣告成為促進消費的一個重要手段,但有些電視台對廣告的內容根本不審查,也不承擔責任,作為大眾傳媒必須負起相關的法律責任,對淨化市場環境、規范市場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除了要承擔責任外,全國人大代表高廣生還建議,要求廣告發布者,以與發布虛假廣告使用同樣版面、同樣頻道、同樣時長、同樣頻次、同樣方式刊登澄清廣告。因為發布虛假廣告影響十分惡劣,僅進行處罰不足以消除其所帶來的不良社會效果,廣大消費者仍被虛假廣告所誤導。因此建議借鑒國外經驗,採用刊登澄清廣告的做法,加強對廣告發布者的社會監督,促使其加強自律,謹慎發布廣告。(記者 朱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