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一則關於集中清理黨內法規制度的消息引發了廣泛關注。
這則名為《中共中央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規定,1978年以來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300件黨內法規制度被廢止和宣布失效。
據了解,這是中國共產黨首次集中清理黨內法規制度。目前,尚有467件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其中,42件將作出修改。
黨的十八大對加強黨的制度建設作出重要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的“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早已耳熟能詳。而黨中央在黨內法規建設領域頻頻“發力”,正是為“筑牢籠子”而做的有的放矢的實際舉措。
多位專家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肯定了中共中央的這一做法,並用“影響重大”來評價此次行動的意義。
北京大學中國政府創新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增科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黨中央集中清理黨內法規制度的舉措說明,黨內法規的有效性正在變得越來越重要。
實際上,黨中央對這種有效性的重視不僅體現在內容上,還體現在法規的“出身”上。
今年5月27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以下簡稱《制定條例》)及《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以下簡稱《備案規定》)對外公布。
這兩份法規對由黨的哪些部門來起草、審批、發布、修改和清理黨內法規,以及應該遵循什麼樣的程序作出了規定。同時,針對黨內法規備案工作,又同步制定了《備案規定》。
《制定條例》開宗明義,“為了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由此,有專家認為,這是在“為規則制定者制定規則”,其地位無異於黨內的“立法法”。
其實,早在1990年,黨中央就頒布了《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正式使用了“黨內法規”這一名稱。在《制定條例》的第二條,“黨內法規”的定義非常明確,“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
時隔23年,《制定條例》正式、公開地明確了黨內法規建設在黨的制度建設中的核心地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這兩部法規,“表明新一屆黨的領導集體高度重視黨內法規建設,希望通過規范黨內法規的制定、審查、備案和清理活動,促進從嚴治黨,推進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
中央黨校教授林喆表示,這次的《決定》是在上次兩部法規基礎上,進一步推進黨的制度建設走向規范化的舉措。
“黨內的法規和文件同樣要兼具穩定性、嚴肅性和有效性。”中央黨校中央黨校教授、黨史專家謝春濤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黨內法規既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僵化不前。30年前的黨內法規、制度和文件,與現在的憲法、法律不符或者有矛盾,是可以理解的正常現象。隨著社會的進步、形勢的變化,憲法和法律都已經過多次修訂,黨內的規矩和制度也需要隨之而變,進行調整。
謝春濤認為,清理的過程,實際上是對黨內現有的法規和文件進行一次“全面審視”,發現違背憲法和法律的,予以廢止﹔對一些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規定,予以修改﹔需要規范而沒有相關法規和文件,予以新定。
“這次清理工作力度之大、數量之多,還屬首次。”他說,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的提高,最重要的體現於制度建設上。對現行法規的分類處理,正是一次徹底的甄別工作,有利於維持黨內制度的嚴肅性。
謝春濤表示,現在一些黨員干部常常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執行是否到位視利益而定,沒好處的就變通甚至逃避。這種現象的出現,除了個人法律意識薄弱的因素外,黨法規制度建設的統籌規劃不夠,科學化程度不高,執行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
在清理現有法規的基礎上,發現問題、研究問題,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才能使起草的黨內法規真正適應時代的要求,更好的發揮作用。
據了解,《制定條例》規定:制定黨內法規應當統籌進行,科學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據了解,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提出編制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
林喆認為,無論是五年規劃還是清理工作,都能發現,黨內制度建設呈現出的規范化、程序化、科學化的趨勢,這對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接下來,我們的主要任務是確保法規能落實執行,監督到位。”她說。(記者 李麗 實習生 許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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