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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后悔權”等消法五大修改引關注

2013年08月28日08:19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規范“后悔權”等消法五大修改引關注

26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在草案一審稿的基礎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后悔權”制度、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強化虛假廣告責任等五大修改頗受關注。

關注一:“后悔權”能否任意用?

書一兩天讀完后,就利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政策反復退換﹔結婚要用紅色的手包,婚禮用完了就來退貨﹔退回來的衣服明顯穿過,不予退貨便以“給差評”威脅……

2013年4月進行首次審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點之一是賦予消費者“后悔權”,即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這一遵循國際慣例的規定,受到輿論普遍肯定,認為這樣加大了消費者維權的力度。然而生活中也出現了因網購環境尚不成熟、惡意退貨等影響經營者利益的現象。

對此,草案二審稿明確了幾類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同時明確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馮淑萍指出,無理由退貨也該對消費者有制約。消法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也要合理處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消費者退貨應該保証商品的完好無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兼顧。

關注二:懲罰性賠償該不該再“狠”些?

1994年,消法正式實施,根據其中規定,消費者被欺詐可獲雙倍賠償。第二年,為獲賠償而專買假貨的王海走進北京隆福大廈,從此,他的名字就與打假、消費者權益綁在一起。

時隔20年,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提高了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此外草案二審稿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為,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二審稿這一修改中增加賠償“三倍”金額,均比一審稿增加了一倍。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春泉認為,從“退一賠一”到“退一賠三”,在實踐中將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懾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消費者在涉及汽車、房產等大宗商品時往往難以獲得“退一賠一”的賠償,如何將三倍賠償執行好,需對大宗商品的懲罰性賠償有更明確的界定。

也有不少人認為懲罰力度還顯不夠。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劉遠景指出,懲罰性賠償應採取“上不封頂,下要保底”的原則,如果是十倍的懲罰賠償,不法商家欺詐的情況可能會大大減少。

關注三:虛假廣告代言人要不要擔責?

針對大量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草案初審稿與二審稿均強化了虛假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二審稿還強調: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增加一款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同樣負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意味著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特別建議,廣告法也應作出相應修改。

關注四:法律如何保障誠信建設?

經營者違法經營、制造售賣假冒偽劣商品、進行虛假宣傳,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誠信缺失。

為此,草案二審稿決定保護消費者權益要體現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精神,除規定經營者“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外,還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除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一家在京的旅行社負責人對這一修改表示歡迎。他說,以北京一日游為例,不規范的經營者層出不窮。如能將這些不正規經營、虛假宣傳的旅行社依法處罰,並進行信用記錄向社會公布的話,就可以防止“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發生,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關注五:消協履職誰保障?

“精神賠償”“汽車召回”“綠色消費”等進步的消費理念都是由中國消費者協會提出的。自1984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至今,全國縣以上消協已達3000多個,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近年來消協履職遇到一些問題。

“不能讓馬不吃草而讓馬行千裡。”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葉元春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名稱、人員編制和經費目前尚未解決,很多人沒認識到法律賦予它公益性職能的必要。

草案二審稿對此明確:消費者協會履行的是“公益性職能”,各級政府對消協履職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不過對於草案將消費者協會定為唯一可以對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提起訴訟的團體,即將其定為公益訴訟主體,仍有不同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指出,社會組織“一行多會”是一個明確的發展方向,未來的消費者領域肯定不只是一個消費者協會,如果隻規定消費者協會享有這個權利似乎不妥。(執筆記者崔清新,參與採寫記者常志鵬、屈凌燕、周蕊、郭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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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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