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高 陸曉妹
案件線索匱乏,是當前影響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難題之一。據分析,出現這一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三:
首先,瀆職案件公眾認知度小的特點決定了舉報線索的匱乏。偵查實踐表明,犯罪線索的發現率往往與公眾的認知度呈正比。目前,社會公眾對職務犯罪的了解,主要集中在貪污賄賂犯罪方面,而對於瀆職類犯罪知之甚少,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眾向檢察機關提供瀆職犯罪線索的積極性。
其次,行政機關的利益牽連導致案件移送障礙重重。瀆職犯罪的查處往往會對某個單位或部門,乃至一個地區的機關形象和政績考核造成相當大的影響,加上一些領導對瀆職犯罪的危害性缺乏正確的認識,甚至存在同情犯罪嫌疑人的不正常心態。這些因素導致了行政執法機關對於瀆職案件的查處本能地存在一種表面配合、實質消極的情緒,這也使得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案件移送機制在實際執行中大打折扣。
第三,瀆職犯罪自身的復雜性決定了難以發現瀆職線索。從司法實踐來看,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主動向檢察機關供述瀆職犯罪的情況比較鮮見;另一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犯罪通常需造成符合相關立案標准的損害后果,而檢察機關通過初查發現,其中大多數嫌疑人涉嫌瀆職侵權的行為往往還達不到這一要求。
基於上述情況,為了克服瀆職案件線索來源的局限性,深入拓展案源,檢察機關的反瀆職侵權部門正採取諸如加強反瀆職侵權的宣傳力度,強化對行政執法機關案件移送的監督等措施。但是,筆者認為,目前實踐中往往忽視了瀆職案件線索的一大發現途徑——法院審理的行政侵權賠償訴訟案件。
這是因為,從瀆職案件的犯罪構成來看,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要求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這種損失結果理應包含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行為而導致的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由於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通常會通過行政侵權賠償訴訟來主張其權利,因此,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查閱該類案件的審理情況,以及查閱判決書而及時發現瀆職犯罪線索。
另外,從法院的法定職責來看,向檢察機關移送瀆職犯罪案件線索也是其職責所在。修改后刑訴法第10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因此,法院對於審理中發現的瀆職犯罪線索,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但由於缺乏具體有效的移送機制和足夠的外部激勵,導致司法實踐中法院移送瀆職犯罪線索的情況較為少見。因此,筆者建議在法院和檢察機關之間建立法檢瀆職侵權案件共享平台,即法院應當在立案時就將以國家機關為被告的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及時發布到共享平台;對於審理中發現有瀆職犯罪嫌疑的案件及時移交檢察機關處理。檢察機關應當定期查閱平台中相關案件的情況,以便對符合瀆職犯罪立案標准的案件及時進行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