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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繼軍:中國現行放假制度及執行中存在問題
2013年08月05日14:39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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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中國放假制度研究

學術界研究國家的節假日體系,多數從社會學、民俗學的角度開展;而將法定節假日作為國家一項重要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來整體研究的並不多。本文試圖從憲法和行政法角度,回顧我國放假制度的立法變遷,審視現行放假制度立法不足及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最后從實體和程序規定兩個方面提出完善國家放假制度的相關建議。

新中國放假制度的立法變遷

我國放假制度伴隨著社會的發展,歷經了長期的變化,深受國家政治生活的影響。新中國成立之初,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共同綱領》,決定採用世界公元紀年。10月1日被確定為國慶節。這是國家確定的第一個法定節日。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了《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以下簡稱《放假辦法》),以行政法規的立法形式建立了全國放假制度。“文革”開始后,五一、五四等政治性法定假節日成為舉行群眾游行、政治批斗活動的高潮節點。國家甚至取消了春假放假,直到1980年全國恢復春節放假。 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休息權和國家的保障義務。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1999年12月,國務院修訂了《放假辦法》,主要變化是全國法定節日放假時間由過去7天增加到10天。“五一”國際勞動節從1天增加到3天;“十一”國慶節從2天增加到3天。2006年6月21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游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發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見的通知》中,確定黃金周假日制度,成立全國假日辦,建立了全國假日旅游部際協調會議制度。2007年12月,國務院再次對《放假辦法》中“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作出修改。主要內容是增加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作為法定假日,分散安排假期,將春節放假提前至除夕,並調減“五一”假期。修改后的《放假辦法》自2008年1月施行至今。

現行放假制度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放假辦法》屬行政法規,從法律角度審視現行的放假制度,可以看到,無論是實體規定還是法定程序都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

部分公民享受假期問題。一是“部分”公民的年齡劃定標准不明確。《放假辦法》第三條規定婦女、青年、兒童和現役軍人享受相應的假期。但對這些以性別、職業為標准的享受假期的人群年齡沒有明確劃分,也沒有規定參照相關法律執行。二是放假“半天”規定不明確。婦女節、青年節、建軍節均規定放假半天。但是放假在上午還是下午,是否由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者個人選擇,立法上尚不明確。三是監護人在兒童節是否能享用假期無具體規定。據悉,全國假日辦正在研究家長“六一”兒童節放假問題。

兩個法定假期的重疊問題。《放假辦法》第六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放假實踐中仍可能遇到兩個法定假日重疊,現行法定節假日執行的兩套日歷時。從時間安排上看,最可能重疊的假期分別是中秋節和國慶節、清明節和勞動節。

少數民族放假的特殊規定。《放假辦法》第四條規定: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該條款的立法意圖在於貫徹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但在操作中還不夠完善。首先,對散居在城市的少數民族居民享受本民族節日假期的法律保障性不強。其次,少數民族節日、紀念日應予以立法規定。據官方統計,目前全國約有38個少數民族節日由當地政府或人大做出了放假規定。少數民族放假制度的特殊性、政治性、嚴肅性決定了其法定程序應予以完善。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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