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選人用人不可唯票取人(前沿觀察·關注干部制度改革新情況①)
3.選人用人須正確分析和對待票數
避免“一刀切”,堅決制止簡單以票取人
正確分析和對待票數,對於黨組織特別是組織部門決策,是一個必須正視和解決的課題。
正常情況下,選人用人當從得票靠前的干部中去選,得不到大多數人擁護的人顯然不能用,但至於得票名次倒不是唯一標准。“很難說,差了一票兩票,就能客觀反映德才高下。”劉旭濤認為。
但是,如果得票情況與黨組織平常掌握的干部德才和實績情況相差懸殊,那就說明投票環節出現了不正常情況。
實踐中值得關注的一類情形是,對到一個地方或單位工作不久、工作單位接觸外界面較窄、群眾不太熟悉的干部,對敢於負責、敢抓敢管、得票可能不高的干部,符合條件的應該由黨組織全面分析,綜合考慮,為干部主持公道。更為重要的一點是,還要分清選任干部和委任干部的區別,弄清選票在不同類型干部管理中的分量,避免“一刀切”。
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防止和懲處拉票行為,一方面要完善工作機制,另一方面要堅決制止簡單以票取人的做法,確保民主推薦、民主測評風清氣正。在這方面,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均在不斷加大制度約束的力度。
2011年全國省、市、縣和鄉四級黨委換屆,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總結近年來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實踐經驗,針對換屆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明確把“5個嚴禁、17個不准”作為換屆工作的“高壓線”,作出“5個一律”的處理規定。其中,對拉票賄選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選,已列為候選人的取消候選人資格,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免職、降職或者依法罷免,賄選的還要依紀依法處理﹔參與或者幫助他人拉票賄選的,比照為自己拉票賄選的行為給予相應處理。
在浙江,2011年出台的《浙江省防止和查處干部選拔任用民主推薦中拉票行為暫行辦法》,專門“描畫”了5項拉票行為,警示干部。在甘肅,隴南市制定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為的認定標准及處理辦法(試行)》,用14款條文分別對拉票行為的界定、認定標准、處理辦法、受理部門、監督渠道、紀律要求等方面作出了硬性規定。
“隻有通過嚴肅整治,讓搞拉票甚至賄選的人選‘掉下來’,才能形成震懾,樹立公信,進一步鞏固憑德才、靠實績進步的正面導向。”張榮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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