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對於推進干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對於把各級領導干部的思想和行動引導到科學發展上來、把各級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善於領導科學發展的堅強領導集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要“健全促進科學發展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不久前,《關於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印發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干部考核評價機制建設邁上了新台階。長期以來,有關專家學者也非常重視對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研究,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為建立科學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提供了理論支持。
干部考核評價機制在探索中不斷完善
干部考核評價機制,對干部起著導向作用、鞭策作用和激勵作用,是黨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環節。許多學者認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在干部考核評價機制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改革,一些地方結合自身實際也進行了富有地方特色的創新,取得許多重要成果,為健全促進科學發展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奠定了重要基礎。
一些學者將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發展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新中國成立后至改革開放前的探索階段。這一階段,我國對干部考核評價機制進行了積極探索,提出了德、能、勤、績等考核標准,並建立了相應的考評制度。第二階段為改革開放后至1998年的規范化和制度化階段。1979年的《關於實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見》、1989年的《中央國家機關司處級領導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試行)》、1996年的《縣級黨政領導班子政績考核辦法及考評標准體系》等,體現了我們黨在干部考核評價機制上的積極探索。1998年的《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標志著我國干部考核評價機制初步形成了完整體系。第三階段為1998年至今的不斷完善階段。針對干部考核評價工作在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我們黨不斷完善相關機制。2000年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提出,要研究制定以工作實績為主要內容的干部考核指標體系。2002年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正式在考評標准“德、能、勤、績”的基礎上增加了“廉”的內容,並規定了干部考察考核的內容、范圍、方法、程序和參與人員等。2006年的《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提出,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綜合考核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五個方面的成效。最近印發和實施的《意見》,標志著我國的干部考核評價機制得到了進一步完善、邁上了新台階。
學者們認為,由於發展階段、工作環境、工作內容等不盡相同,各地區應以中央有關精神為指導,因地制宜地建立干部考核評價的實施細則。近年來,在干部考核評價方面,一些地方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創新,取得了一些成果。比如,浙江省湖州市出台的《關於完善縣區年度綜合考核工作的意見》,取消干部考評中的GDP指標,強化對經濟綜合實力增強、群眾生活水平提高、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政府職能轉變等方面的考核,並改變以內部考核、上級對下級考核為主的做法,將考核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被專家學者稱為“湖州樣本”。廣東省將“群眾滿意度”作為干部考評的重要一環,規定在領導干部考評中,群眾評價滿意、比較滿意得票率達到90%以上的,可以評為優秀﹔不滿意得票率超過1/3的,隻能評為基本稱職﹔不滿意得票率達到50%以上的,評為不稱職。雲南省將干部考評量化為具體分值,工作實績權重為60%,民主測評權重為20%,民意調查權重為20%。一些學者認為,各地按照中央有關精神進行創新,設置符合中央總體要求的各有側重、各有特色的干部考評內容和考評方法,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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