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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玉柱解析其“潛規則”下的“共同創作”——省內評選不參加,全國比賽我要用
“在吉林攝影界,有一個‘我提出的,也是我一直這麼做的,而且要一直這麼做下去’的‘潛規則’”,桑玉柱對記者說,這個可以看成是“共同創作”背后指導思想的“創作准則”,具體內容為:凡是桑玉柱和影友一起創作的,包括使用桑玉柱的相機進行拍攝的作品,“我就規定這屬於聯合創作,資源共享,回去分底片,這是我形成的一個傳統……這屬於一種科學創作的理念。”
同時,桑玉柱還說,“省內的作品評選、發表,我一律不參加。但是在全國性的出書或者影展、比賽中,我來使用這幅作品。”他表示,這是由於自己是吉林省攝影家協會的副主席而採取的“避嫌”行為。
此外,關於集體創作,桑玉柱認為,當代攝影和以往攝影不一樣,需要有指揮者、“導演”。
“我組織省攝影家協會的攝影家在同一機位拍攝,我的相機基本上就是別人按,我得負責指揮,沒法按相機。搞創意,是我指揮並教導大家怎麼拍攝呀!”——基於此,桑玉柱認為,大家共同擁有署名權和著作權。
“共同創作”引來諸多質疑——創作是獲得作者身份的唯一途徑
對此,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總干事、中國攝影家協會副秘書長解海龍認為,攝影是一項獨立性很強的工作,雖然在個別地方存在著共同完成攝影作品的情況,但“共同創作”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
資深攝影評論人、《京華時報》圖片總監駱永紅則指出,具體到桑玉柱的這個個案來看,如果他組織很多人共同拍片並協調指揮等這一情況屬實的話,毫無疑問,他擁有作品的署名權、著作權。但是,從作品著作權來看,攝影合作的同一張底片作品屬於不可分割作品,作者共同擁有署名權、著作權。
清華大學科技—教育發展戰略研究中心的專職研究員肖尤丹從法律角度分析指出,桑玉柱是否是該獲獎攝影作品的作者,實際上是整起“冒用”風波的關鍵,創作是獲得作者身份的唯一途徑,即“誰創作,誰就是作者”。隻有直接產生作品的記錄,才是攝影活動中的“創作”。
具體到“共同創作”的作品能不能參加評獎,某著名資深攝影家說,無論從技術還是操作上,攝影作品都不存在共同創作行為,對於一個攝影作品,隻能有一個作者,特別是基於參賽目的的作品,更不應該出現這種所謂“共同創作”的行為。目前,我國業界隻允許新聞報道作品可以出現共同參與攝影報道的行為,所謂“共同創作”、所謂“潛規則”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冒用”疑雲背后的思考——攝影界存在“非正規渠道”
在採訪中,溫波一直強調沒有考慮拍完了得不得獎的問題,在參加吉林省內相關評獎時,沒有要把對方的名字一起署上的概念。
在攝影界,攝影者缺乏署名意識,或者說缺乏著作權、版權意識,已然是個不容回避的事實。
解海龍強調,就這起事件而言,雖然孟鐵、溫波否認桑玉柱“盜用”和“剽竊”,但桑玉柱的這種做法至少是不能提倡的,攝影界應該進一步規范這方面的相關行為。
駱永紅認為,解決署名權相關問題的最關鍵因素,是讓自己的作品在正規的商業渠道按照運作規則流通和傳播。
這就涉及了另一層面的問題,某著名資深攝影家曾向記者透露,除了正規的商業渠道進行流通和傳播外,其實,攝影界還存在著“非正規渠道”,如官員攝影師的“御用攝影小工”、專門以賣底片為生的“供貨攝影個體戶”,還包括那些無法進入主流攝影圈而通過“片子換地位、獎項”的“邊緣攝影家”。對於這些具有影像“槍手”色彩的攝影家、攝影愛好者群體,要如何規范,如何引導,也是需要關注的問題。
此外,這起事件中還暴露出不少攝影愛好者對於作品和作品權利認識的混淆,也就是說“作品的轉讓是否意味著著作權或者作者身份的喪失?”肖尤丹指出,參照著作權法第十八條對於美術作品權利歸屬的規定,作品原件或者攝影底片的轉移並不使得原作者著作權喪失,原作者仍然享有包括署名權等在內的各項著作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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