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農民養老:支付更需公平
在美國,OASDI公共養老金制度是全國范圍覆蓋的基礎養老金制度,其覆蓋對象自然包括農民群體。聯邦政府每年制定總的預算,以社會保險稅的形式收集養老資金,然后以統一的替代率水平對於農村以及城鎮群體進行發放。盡管這種基礎養老金並不是一種非繳費普惠的制度,然而,它卻基於差異性的公平的基礎養老金制度,成為美國唯一的統馭城鄉的全國范圍的養老金制度。
在日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是由一套雙層結構(三個主要的制度)組成:國民年金制度、農業者年金制度、國民年金基金制度。這其中,扮演基礎養老金角色的是國民年金制度,具有全民覆蓋性,它最早是以農民和自營業者群體為主而建立的制度。只是從1985年以后,這套制度被改造為全體國民共同參加的基礎年金制度。國民年金制度雖然也是需要繳費的,但它的核心特點之一也是提供統一的收入替代率水平,以全體國民公平的養老金給付為目標,實現了先農村后城鎮的全國一體化的養老金覆蓋的效果。
我國現階段統一替代率的主要方法可以通過改革“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籌資機制等手段來實現。由於中央財政在《指導意見》中已經明確了“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定額給付標准,因此,不同地區農民的基礎養老金收入替代率差額可以由地方財政來予以補償,採用分層負擔多方籌資的形式。具體辦法是,依據中央政府的定額養老金標准,全國人均收入水平以及農村經濟發展等因素確定一個相應的統一的基礎養老金替代率水平。以此為參照,各省、地、縣根據當地的人均收入水平和中央財政的定額給付來計算當地的實際替代率水平,如果實際替代率與國家統一的基礎養老金替代率水平有差距,再通過各級地方政府來進行逐級分層的財政補貼,直到當地農村的實際替代率水平達到一個全國統一的替代率標准。這樣的方式既不改變“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非繳費普惠的本質,又實現了農民養老保險給付的公平性,更在長遠意義上為我國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鋪平了道路。
在政策的具體推行過程中,需要防止兩種可能出現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行為:其一,養老金標准低的貧窮落后地區的農民向養老金標准高的富裕發達地區的趨利性流動,其連鎖反應是富裕發達地區將強化戶籍壁壘;其二,地方政府為逃避新農保補差責任,人為壓低本地區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數據。對於第一種情況,可採取將退休者新農保個人賬戶的在本地的參保繳費年限記錄作為基礎養老金受益資格審查條件;對於第二種情況,可通過建立科學准確權威的統計制度並嚴肅統計紀律加以防范。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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