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力和事權分別處於“錢”和“權”兩個不同的層面,現實中的操作便如同分居在不同樓層的兩個人的聯系方式,除非一個人跑到另一人的樓層,否則隻能隔空喊話或借助通訊手段,因而至少從目前的情形看,財力與事權之間的匹配方式很難說是規范性的。
●在當下,最需解決、亟待澄清的一個根本問題是,不論眼前的矛盾有多麼復雜,不論前行的道路有多麼曲折,我們隻能也必須堅守並採取實質措施不斷逼近已經被歷史反復証明了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唯一正確的改革方向———“分稅制財稅體制”。
近日筆者在京接連參加了兩個學術研討會。兩個會議的主題不一,但都涉及到了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問題。前一個會議由上海財經大學主辦,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為主題,研討了營改增所牽動的諸方面經濟社會效應。與會者至少達成了一個基本共識:“營改增”已經倒逼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后一個會議由博源基金會主辦,以中國未來的機遇與挑戰為主題,將財稅體制改革作為一個主要聚焦點,話題覆蓋地方稅、預算法、中央與地方關系、債務風險等諸多相關領域。與會者也大都認同一個基本說法:應當把財稅體制改革作為新一輪全面改革的重點內容。
循著如此的研討線索走下去,可以看到,“營改增”所形成的倒逼也好,作為新一輪全面改革的重點內容也罷,都不可避免地觸碰到了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究竟是繼續堅持“分稅制”還是重新回到“分錢制”?
這一問題表面上看似尖銳,但確是當下我國財稅體制改革方向抉擇的要害所在。
從1994年迄今,我國的財稅體制一直以“分稅制財稅體制”冠名。毋庸贅述,將“分稅制”作為財稅體制的前綴,表明我國的財稅體制是以分稅制作為改革方向或建設目標的。也毋庸贅言,“分稅制”所對應的是“分錢制”,是將“分錢制”作為其對應面來設計的。與我們曾經經歷過的以統收統支、財政大包干為代表的“分錢制財稅體制”安排有所不同,本來意義上的“分稅制財稅體制”至少具有“分事、分稅、分管”三層含義:
所謂“分事”,就是在明確政府職能邊界的前提下,劃分各級政府間職責(事權)范圍,在此基礎上劃分各級財政支出責任。
所謂“分稅”,就是在劃分事權和支出范圍的基礎上,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劃分稅種,即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以劃定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來源。
所謂“分管”,就是在分事和分稅的基礎上實行分級財政管理。一級政府,一級預算主體,各級預算相對獨立,自求平衡。
對照一下“分稅制財稅體制”的上述含義,不難發現,經過近20年的演變過程,現行的財稅體制雖然仍舊稱之為“分稅制財稅體制”,但它同本來意義上的“分稅制財稅體制”的距離不是拉近了,而是更遠了。在很多方面,甚至從1994年已經達到的水平大大倒退了。且不說在主觀上對於“分事”“分稅”“分管”的追求未能持續堅守而多有知難而退之嫌,單就其客觀意義上的實踐操作而言,以改革之名所推出的具有“分錢制”色彩的調整舉措可謂屢見不鮮。
比如,“分稅制財稅體制”的靈魂或作為“分稅制財稅體制”的設計原 則 , 就 在 於 “ 財 權 與 事 權 相 匹配”。然而,在財權遲遲未能清晰界定的背景下,2007年,我們對其做了一個絕對屬於顛覆性的調整,將“財權”的“權”字改為“力”字,從而修正為所謂“財力與事權相匹配 ” 。 由 於 財 力 和 事 權 分 別 處 於“錢”和“權”兩個不同的層面,現實中的操作便如同分居在不同樓層的兩個人的聯系方式,除非一個人跑到另一人的樓層,否則隻能隔空喊話或借助通訊手段,因而至少從目前的情形看,財力與事權之間的匹配方式很難說是規范性的。后來,在預算法的修訂中,鑒於“事權”也遲遲不能清晰界定的境況,我們又操用了一個新的表述———“支出責任”———替代“事權”,從而,名義上的“財力與事權相匹配”演化成了事實上的“財力與支出責任相匹配”。問題在於,“財力”指的是“錢”,“支出責任 ” 無 疑 指 的 也 是 “ 錢 ” , 由 兩“權”層面上的匹配退居為兩“錢”層面上的匹配,雖可說是迫於現實條件的一種不得已的選擇,但終歸是從“分稅制財稅體制”基點的倒退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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