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此可見,在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中,有一個“度”的把握問題。如果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和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配合得好,就能夠更好地促進經濟的發展﹔如果配合得不好,市場的效率就會下降,而政府的公信力也會受到損害。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方面,有三個問題值得注意:
第一個問題是:更加尊重市場規律。
市場經濟的基本特點是商品交換(按照價值規律)、供求平衡(按照供求規律)、競爭發展(按照競爭規律)。宏觀調控必須以尊重這三條基本規律為前提。要承認市場調節這一隻“看不見的手”在資源分配上所起的基礎性作用,而不能像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那樣憑著主觀願望去干預經濟發展。例如,前幾年我國對汽油限價,有時比境外便宜,不少香港、澳門的汽車都開到深圳、珠海來加油,不但加滿油箱,還要把車上的塑料桶都加滿﹔外國的航空公司都要在中國加滿了油再飛走﹔成品油走私到境外的問題也不少。這不僅擴大了需求,使供求關系更加緊張,也造成了經濟利益的外流。尊重市場規律有三個“不應”:
一是不應違反價值規律。例如,在價格問題上,盡管政府可以用限價、補貼等手段來保持個別重要商品的價格穩定,但從長遠來看,還是應當讓市場通過價格的變化來影響消費者的需求及生產者的積極性以調節供求關系,最后達到相對的平衡。採取限價或者補貼的方法都隻能是權宜之計,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限價的結果可能就會減弱生產者的積極性,造成市場供求關系的扭曲。而補貼的結果就可能給有些人提供鑽空子的機會。
二是不應違反供求規律。供應和需求始終是市場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但是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的做法是“多了用刀子砍,少了用鞭子趕”。但是當用刀砍或鞭趕的時候,市場情況可能已經發生了變化。
三是不應違反競爭規律。以前,有一種提法是“反對重復建設”,這是不對的。后來這個提法改為“反對低水平的重復建設”,這就對了。隻要新的競爭者合乎條件,又具有更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就有可能迫使較差的、成本高的企業退出市場,最終使得消費者受益。在這個問題上,政府的關鍵作用就是要反對壟斷,鼓勵競爭。
第二個問題是:改革審批制。
雖然不可能完全取消審批事項,但實際上有很多事項是不需要審批的,對市場自己能調節的,企業能夠自主的事項,審批只是加強了政府的權力,限制了市場的效率,同時也滋生了大量的腐敗。
為此要大力改革審批制,減少審批事項,必要的時候可以把審批改為核准或者備案。所謂核准制,就是政府把條件公布出來,在規定的時間裡答復申請者核准與否,如果不核准,應當說明原因。所謂備案制就是申請者隻要報備就可以去做,出了問題政府再查處。現在我國有些備案制實際上還有點變味,備案后還要主管部門同意,實際上是變相的審批制。要真正下決心改革審批制,就應當像鄧小平說的,政府不應該管那些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隻有這樣我們才能夠真正地把政府和市場的關系處理好。我國政府機關歷經多次精簡,還是機構臃腫,人員眾多,主要是因為政府管事太多,隻“精兵”而不“簡政”,肯定達不到精簡的目的。
第三個問題是: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支持。
在十八大報告中,有一句話特別明確:保証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這表明應當依照《憲法》和《物權法》在以下三個主要方面對待非公有制經濟。
一是同等地使用生產要素,就是在土地、資金、包括貸款等方面,要一視同仁。這一點是很不容易的,因為過去盡管說一視同仁,但是還是有“玻璃門”現象,國有企業在市場准入、政府補貼、銀行貸款等方面所得到的支持比非公有制企業要多得多。如果讓國有企業與非公有制企業同等地使用生產要素,將會大大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二是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根據《物權法》的精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在統一的市場上運作並發生相互關系,各種市場主體都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權利,遵守相同規則,承擔相同責任。應該允許不同所有制的企業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隻有公平競爭才能夠使得那些成本低、效益好的優秀企業脫穎而出,能夠使消費者最終受益,同時也能夠在股市中得到投資者的青睞,使得這些企業能夠以更低的成本融資,來加速其發展,同時也會給投資者帶來較高的收益。
三是平等受到法律保護。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非公有制企業,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任何企業都不能用違法的手段侵犯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這是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我擔任民建中央主席時曾經在2005年做過調研,提出要建立社區銀行,因為一方面民間有大量的資金沒有投資的出路,另一方面小企業需要資金又借不到錢,大銀行不願意借給民營小企業錢,因為有政治風險,市場風險,交易成本又高。而社區銀行就可以為社區內的群眾和小企業服務。
語 萃
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和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誰強一點,誰弱一點,各個國家是不一樣的。大體上分三種類型:第一類稱為“盎格魯撒克遜”模式,例如美國、英國等,政府對市場管得較少﹔第二類稱為“萊茵”模式,例如德國、法國等,政府管得稍多一點﹔第三類稱為“東亞”模式,例如日本、韓國、新加坡等,政府管得更多一點。我國政府管得比東亞國家又更多一點,政府對於市場一貫是處於強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