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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副局長童明康:用三年時間修復蘆山受損文物
2013年05月19日11:01   來源:黨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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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震后的文物修復固然是必須的,但我們有沒有從災難中吸取教訓,為文物抗震做一些提前的介入?

  答:當然。我舉個例子:在此次蘆山地震后,由於吸取了“5 12” 汶川特大地震的經驗,國家文物局緊急撥付80萬元前期應急搶險資金,用於四川省“4 20”蘆山地震受損文物的前期應急搶險、棚護、支護、清理、遮蓋、消毒等,在第一時間內及時發現險情、採取應急支護措施,及時、有效地排除了文物險情,發揮了顯著作用。

  比如,在此次蘆山地震發生后,我們完成了觀音閣的搶險支護工程,採用輕型可逆材料對高頤墓闕進行了棚戶遮擋,都收到了控制險情發展、避免日晒、雨淋等次生災害的良好效果。

  結合汶川、玉樹和蘆山等震后文物搶救保護工作經驗,我們已在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的抗震、搶救、修復方面形成了一整套原則和方法。

  問:都有哪些原則和方法?

  答:先說說不可移動文物。

  第一,我們要遵循結構搶險優先原則。震后及時開展支護、搶險對於在第一時間搶救保護受損文物,有效避免文物二次破壞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災情分類型評估,應採取相應措施:對結構穩定性存在明顯問題的,應及時採取必要的支護措施,防止余震等次生災害對文物建筑造成進一步損害﹔對結構穩定但存在滲漏等問題的,及時採用臨時遮護措施,防止雨水對建筑造成進一步的破壞﹔其余的按輕重緩急、酌情展開保護措施。

  第二,遵循原址保護優先原則。受震災損毀的文化遺產,在無地質災害問題的前提下,一律堅持原址保護,充分保護其歷史文化信息,同時注重地質災害的防治。如,我們在“5 12” 汶川特大地震后,對世界文化遺產都江堰古建筑群就採取了原址保護的措施,在排除原有地址災害的基礎上,完整恢復和保護了其原有歷史信息,受到廣泛好評。

  因明顯地質災害或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毀的文物建筑,可考慮按照文物保護要求實施遷址保護。

  第三,遵循傳統方式優先原則。災后文化遺產搶救保護工程中,凡是能以傳統方式達到修繕要求的,應盡量運用傳統工藝、傳統材料。傳統方式不能解決,在充分論証並符合《中國文物古跡保護准則》要求的情況下,謹慎採用現代材料和現代技術。

  對於地震災區,在採用傳統方式修繕時,我們在組織村民自救的過程中,特別注重傳統工藝的傳承。如汶川地震后對桃坪羌寨的修繕,就是組織經過培訓的當地工匠在專業資質單位的管理下積極參與,為當地民族工匠帶去了先進的文化遺產保護理念,使藏羌民族文化遺產得到更有效、可持續的保護和傳承。

  第四,遵循防震減災優先原則。對於受損嚴重的文化遺產,首先應對其所在位置的地質條件進行安全評估,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優先考慮能夠提升文化遺產抗震性能的保護技術,特別是傳統方式的抗震技術應予重點提煉和運用﹔現代方式的抗震技術可在不影響遺產價值的前提下謹慎運用,避免對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形成潛在的破壞。

  第五,遵循現場清理區分原則。對受損文化遺產的現場,特別是堆積了文物建筑坍塌構件與材料的現場,要進行詳細的測繪、拍照記錄后區分清理:凡是可再利用的舊石材、舊木料等構件應盡可能再利用﹔凡是不能再利用、但具有一定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構件應予以保存,用於展陳﹔其余坍塌的殘破物質經嚴格鑒別后再作處理。

  第六,遵循動態監測原則。對保護性加固時有可能發生變形、開裂和損壞的部位,設置監測點,安排專人進行監測和記錄。通過動態監測,准確掌握在施工階段和施工完成后地震遺存的變形變化情況,確保地震遺存和施工人員在施工階段的安全,評價地震遺存加固的效果。

  此外,還有最小干預原則,盡量減少對文物造成不利影響﹔真實性原則,盡量減少對文物建筑風貌的影響﹔可逆原則和可識別原則,新增措施與地震遺存本體是有明確界限的兩個系統,可以方便地修改和撤除等。

(責編:方蕊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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