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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姚建宗、錢弘道:法治指數三人談
2013年04月09日10:2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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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

姚建宗

錢弘道

編者按

法治建設的成果如何才能看得見、摸得著?在域外國家和地區,運用法治指數來描述、衡量和評估法治的運行狀況,是解決該問題的做法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法治指數日益成為學術界的熱門話題,實務部門也以極大的熱情開展相關試點。與此同時,法治指數在實踐中也存在不少爭論。如何理性地認識法治指數、如何設計科學合理的指數體系等,都是我們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有鑒於此,本版今日刊發三篇文章,分別從不同角度對法治指數作出介紹,以求引發讀者的思考和討論,推動我國法治建設的實踐。

法治評估的理論與應用

在世界各地,由世界性的、區域性的、政府主導的和非政府機構主導的研究單位,為個別地區、個別法制(法制是指包含了法律機構、法律及各類法律人員的制度)或不同地區及法制,正進行著各種各樣的法治評估。他們進行法治評估的目的、評估的范圍、評估的標准、評估的方法及如何使用評估的結果等存在差異。我國近年來也存在進行這種法治評估的研究計劃,如“香港法治指數”、“余杭法治指數”等。總結這些經驗,本文旨在對一個地區或法制進行法治評估所涉及的理論、設計、實際操作及應用的問題,提出一個討論的框架,供各界參考及指正。

一、進行法治評估的目的是什麼?

用什麼方法對一個地區或法制進行法治評估,與進行法治評估的目的緊密相連。筆者認為,進行法治評估的根本目的應是為了進一步發展法治及改善政府管治。法治評估應能探究出現行的法律體制在哪些方面存有不足,並能夠為法律體制的發展完善提供指引,追求更高水平的法治。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對法治的定義、評估方法及應用都會因應而有所要求。

二、法治評估所要評估的法治層次是什麼?

要讓法治評估發揮推進法治建設和改善管治的作用,對法治的定義就要超越西方法學對法治那種“非黑即白”的定義。西方法治理論的發展是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長期實踐積累的結果,它的研究視野往往局限於高度成熟的西方社會形態。若以這種法治概念去審視非西方地區的法律制度,常常會產生這樣的觀點,即認為非西方地區的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都未達法治標准。因而,這種理論並不能使非西方地區准確認識到自身法治發展狀況,也不能對其法治發展發揮實質上的導向作用。所以,確立一套能更切實有效地在非西方地區推進當地向法治化社會轉型的法治理論顯得很有必要。這套法治理論並不是全新的法治理論,而是通過整理西方法治理論中的核心部分,發展成包含一套法治發展階段的論述。該理論應將法治分為四個層次,分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一個地區或法制會大體依著這四個層次去發展其法律體制。要對一個地區或法制進行全面的法治評估,理想的做法是能把法治的四個層次都納入評估的標准。

(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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