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3月21日08:4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刑事法律監督包括刑事立案監督、強制措施執行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和刑罰執行監督。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法律監督的內容包括:對公安機關、安全機關對於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的重大犯罪案件統一實施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活動和監獄看守場所等刑事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檢察院的刑事法律監督工作取得了巨大進步。但在新形勢下,刑事法律監督制度的不足之處也日益暴露出來,需要對其進行完善。
擴展刑事立案監督范圍。刑事立案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1996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正案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檢察院如果認為該案符合立案的法定條件,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然而,隨著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的變化,立案監督的范圍日益顯得不夠寬泛,從而影響到立案監督目的的實現。2012年3月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正案,規定了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卻並未規定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這樣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應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或律師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並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說明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明確刑事審判監督權限。所謂刑事審判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判決、裁定及法庭審判活動等是否合法而進行的法律監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刑事審判實行法律監督,而這種監督是通過行使抗訴權、檢察糾正權、檢察建議權等來實現的。目前,為了更好地實現這一監督權力,應當完善刑事審判監督立法,明確刑事審判監督權限。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處置權,對於糾正違法通知或檢察建議置之不理的行為有一定的強制性措施來保障。將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審判、上訴引起的二審案件中的不開庭審判、死刑復核程序等納入監督體系。取消庭審活動監督必須在庭后提出的規定,完善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賦予檢察長在審判委員會會議上的法律監督權。
統一刑事法律監督立法。目前,我國尚未就刑事法律監督進行統一立法。現有的關於法律監督權的規定主要散見於《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人民警察法》及《監獄法》等法律中,缺乏系統性。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法律監督法。法律監督的統一立法要著重解決如下幾個問題:一是界定“法律監督”的概念和范圍,使人們對其內涵與邊界有清晰的認識和把握。這是法律監督統一立法的邏輯起點。二是提升法律監督的效力和權威。目前的法律監督之所以權威性不足,原因就在於相關法律規定中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三是構建完善的法律監督程序,規范法律監督權的行使。通過這一立法,解決好法律監督如何有效、法律監督如何進行以及法律監督權不可濫用的問題。
(本文系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項目“法律監督立法研究”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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