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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
2013年03月15日08:24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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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

  政府職能轉變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轉變國務院機構職能,必須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微觀事務管理,該取消的取消、該下放的下放、該整合的整合,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同時該加強的加強,改善和加強宏觀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機制,加快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國務院機構職能體系,真正做到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的不管不干預,切實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

  (一)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項目外,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抓緊修訂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

  對已列入國家有關規劃需要審批的項目,除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國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需要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外,在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減少審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審批。對國家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點多、面廣、量大、單項資金少的項目,國務院部門確定投資方向、原則和標准,具體由地方政府安排,相應加強對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

  加強對投資活動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二)減少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採用事后監督能夠解決的事項不設立審批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依法需要實施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凡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或由地方實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地方。

  (三)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除依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職業、行業需要設立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資質資格許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國務院部門依法制定職業標准或評價規范,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其他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一律予以取消。

  (四)減少專項轉移支付和收費。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大幅度減少、合並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將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政府,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五)減少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國務院不同部門相同或相似的職責,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等,分別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

  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平台,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証機構。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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