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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全文)
2013年03月10日13:52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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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為統籌推進能源發展和改革,加強能源監督管理,將現國家能源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主要職責是,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

不再保留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這次改革,國務院正部級機構減少4個,其中組成部門減少2個,副部級機構增減相抵數量不變。改革后,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5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5.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1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17.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8.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2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4.中國人民銀行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根據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組成部門的調整和設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國務院其他機構的調整和設置,將由新組成的國務院審查批准。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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