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英國首都倫敦曾因污染嚴重而成為“霧都”。19世紀末到20世紀中期,倫敦每年的重度霧霾天氣均在30-50天。嚴重的時候,整個城市都被籠罩在遮天蔽日的灰黃色霧霾中。在英語裡,這種霧霾被稱為“煙霧(smog)”,這個詞是由煤煙(soot)和煙塵(smoke)合成而來的,它們也就是倫敦霧霾的主要來源。
倫敦這種以煤煙為主的霧霾是可能致命的。1873年、1880年、1882年、1891年和1892年,倫敦的毒霧都曾造成上千人死亡。但是,最嚴重的還是發生在1952年12月5日至10日的“倫敦煙霧事件”。據英國官方統計,持續五天的霧霾造成5000多人喪生,在大霧過去之后的兩個月內又有8000多人因相關疾病死亡。這次災難促使英國政府下定決心治理城市空氣污染,用20年時間摘掉了倫敦“霧都”的帽子。
從倫敦治霧的經驗看,最重要的是政府要下決心,准備為環境保護付出必要的成本。歷史上,英國是以自由放任模式實現城市化進程的。由於政府干預不足,很多工廠就建在城市中心,居民生活能源也以廉價的燃煤為主。在倫敦治霧的過程中,政府通過立法,決心不計成本地減少煤煙排放。
1956年,英國通過世界上第一部空氣污染防治法案《清潔空氣法》,規定在倫敦城內的電廠都必須遷出,工業企業要建造高大的煙囪,以便污染物擴散。同時,為減少居民生活煤煙,倫敦市政府下大力氣推進居民生活天然氣化,逐步實現冬季集中供暖。在此基礎上,1968年以后,英國又出台一系列空氣污染防控法案,對其他廢氣排放進行嚴格約束,制定明確的處罰措施。這些舉措無疑會增加企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的成本,但是為了治理空氣污染則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在嚴格的政府管控下,倫敦的煤煙污染逐年減少,到1975年,每年的霧霾天數已經減少到15天,1980年進一步降到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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