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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連線)

源頭治理 動態管理 應急處置——學習黨的十八大精神

唐  哲  傅鐵鑄

2013年02月25日08:4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矛盾明顯增多,而且觸點多、燃點低,處理起來難度較大。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呢?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快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這一社會管理機制的確立,不僅是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管理實踐經驗的總結和發展,而且是新形勢下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的基本路徑和方法。

  加強源頭治理,就要更加注重民生建設和制度建設,防止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產生。加強源頭治理,要求在加強社會管理、處置社會矛盾時關口前移,盡可能防止、減少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當前,我國社會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從根本上說是經濟社會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在社會領域的反映,特別是由於利益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較大,影響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較多。同時,人民群眾對提高生活水平、加強和改善公共服務的新要求新期待正不斷增加。加強源頭治理,就要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解決好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尤其是要加強民生建設,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同時,加強制度建設,堅持依法治國,努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加強動態管理,就要遵循客觀規律,用動態發展的思路妥善處理各方面關系,及時化解社會矛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形式、社會利益格局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而且這一進程還在不斷發展深化,社會管理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從實際情況看,目前我國社會管理中存在著原有的社會管理功能難以承載、過去的社會管理手段難以奏效、傳統的社會管理方式難以實施等問題。這就要求我們堅持唯物辯証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樹立動態的社會管理思維和方式,健全社會矛盾排查調處機制,使社會矛盾的發生發展處於動態平衡、動態協調的良性狀態,確保不積累、不蔓延、不激化、不惡化。為此,應加強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和問題的規律性研究,使社會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符合時代要求。在實踐中,應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等渠道,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安全防控機制等,實現社會和諧有序。

  加強應急處置,就要更加注重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有效應對和妥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機制。當前,我國已經進入深化改革的攻堅期,前進道路上的困難、問題和風險不斷增多,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尤其是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處置不好極易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同時,我國地域遼闊,自然災害頻發,這方面的突發公共事件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就要進一步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妥善應對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加強應急處置,不能急中出錯、急中違法,而要堅持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法律權威,堅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這就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危機預防機制、預案管理機制、資源共享機制、指揮聯動機制、信息發布機制、宣傳教育機制、法律保障機制、應急救援機制、善后處理機制等,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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