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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康:強化再分配機制 加強收入分配調節

2013年02月07日08:1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我國收入分配問題近年引發各方關注,國家三部委《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近日得到國務院批轉,成為我國改善收入分配狀況的指導性文件,其所體現的方向、原則,值得我們高度重視,並應以此為新的起點共同努力積極推進相關方案、實施細則的研究、制定和施行。

收入分配問題緊密聯系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和訴求,在我國進入中等收入階段后,成為“矛盾凸顯”的最具代表性的方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然“牽一發動全身”,需要在通盤規劃協調之下先形成框架性的頂層規劃,並抓住重點、循序漸進,勢必要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過程中,施行制度、機制和政策的動態改進,力求最終實現鄧小平明確為社會主義本質特征和目標的“共同富裕”。

在此次公布的《若干意見》中,對於“加快健全再分配調節機制”有專門章節。在此我結合本人的研究心得,重點談一下這方面的認識。

在收入分配中,總體而言,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需要兼顧公平和效率,但客觀地看,初次分配發生在千千萬萬分散的市場主體的分配行為層面,需要在培育和建設、健全市場的基礎上,較為充分地尊重市場機制的作用和市場主體的自主權,而再分配是發生於初次分配之后,主要由政府作為調節主體依據法律和政策來貫徹實施具體的第二輪調節,其主要手段為稅收、社會保障和轉移支付方面的制度安排與運行機制。對於一個社會的最終收入分配結果而言,其合理、合意與否,當然與初次分配、再分配都有關聯,但在政府作為空間上彈性相對較大的,主要是再分配。這一點也從政府責任角度客觀地決定著政府作用的主要領域,以及合理而充分發揮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作用的必要性。

既然政府於再分配領域的盡責是一種“天經地義”,就亟須進一步討論當前和今后我國政府對此盡責的具體形式、要領和配套事項。《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結合我國現實情況,我們可以分別考察這三個主要手段的強化與優化問題。

先看稅收。一般認為,間接稅(以流轉稅類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主)存在著依需求彈性、供給彈性不同而具體情況各異的稅負轉嫁和歸宿問題,市場競爭條件下,一般間接稅的主要歸宿(即稅負承擔主體)是消費者,所以稅制中能夠比較有效、有力調節收入再分配的稅收工具,不是間接稅,而是稅負不能轉嫁的直接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從國際經驗中的理論和實踐共識看,直接稅的設計就是要服務於按照“支付能力”原則的“抽肥補瘦”式的再分配。直接稅與間接稅至少是稅制中的“雙主體”,不少國家(如美國)直接稅是“雙主體”中分量更重的第一主體。而在我國現階段的現行稅制中,間接稅構成了近70%的收入來源﹔直接稅比重明顯較低,其中,又以企業所得稅為主,而個人所得稅中,又隻對工薪收入施行最有“抽肥補瘦”調節功能的超額累進征收,而且這一機制目前僅僅覆蓋約7%—8%的工薪階層(對全體國民的覆蓋面則更低,約為2%),個稅收入佔稅收總收入之比僅有寥寥幾個百分點﹔至於財產稅,在我國稅收收入中的佔比更低,特別是在居民住房保有環節,除房產稅剛啟動不久的兩地試點之外,沒有稅收,遺產和贈與稅更完全付諸闕如。這種現實狀況,已不適應我國改革開放30余年后經濟發展、收入提升、財富積累的新階段新特點,以及運用再分配機制優化我國收入分配格局的客觀需要,所以《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加大稅收調節力度,改革個人所得稅,完善財產稅,推進結構性減稅,減輕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業稅費負擔,形成有利於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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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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