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2月 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 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強調,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我們要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同時,他也指出,當前保証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家有關監督機關要擔負起憲法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健全監督機制和程序,堅決糾正違憲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行使職權,保証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遵守和執行。
縱觀世界各國,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根據其審查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一是國會(議會)違憲審查制,是指由國會(議會)自己行使違憲審查權。這種違憲審查制按照是否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默式的國會(議會)違憲審查,即立法機關在立法之前已被認為經過立法機關自身的默式審查。這主要是指英國。另一類是明式的國會(議會)違憲審查,即用明式的方式規定議會有權進行違憲審查。主要有厄瓜多爾、葡萄牙及原東德等。這些國家一般都在議會內部設置專門的委員會,依據一定的程度代表議會行使違憲審查之權。另外,瑞典對憲法委員會負責的監察專員也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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