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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章程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過)
2013年01月07日14:5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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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黨組

第四十六條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團結黨外干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 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設書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第四十八條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產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責編:張湘憶、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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