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路徑
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要動員和整合全社會的力量加以推進﹔要把生態文明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戰略任務融入各級政府的決策、評價、考核之中﹔要把生態文明建設作為世紀工程、基礎文明建設來實施﹔要實施教育優先、規劃優先、補償優先三大戰略﹔著力實現從現代化到生態現代化的發展方式、消費方式、管理方式、創新方式四大轉變。
制定生態文明發展的總體規劃。制定一個相應的發展規劃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取得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環節。從國家層面上,要制定長遠的國家級的發展規劃,統一協調和制定國內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領域發展的方針、政策、目標和計劃。各個地方的生態發展規劃根據國家規劃的精神,結合自身的條件和特點制定本地區的具體發展規劃。國家級的規劃應以原則性為主。各個地方性的規劃,應該在國家規劃所設定的框架內,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較為具體的方案。
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我國環境法制建設起步較晚,還存在許多問題,要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具體國情,重新確立指導思想,按照防治與保護並重的方針,以十八大精神為指導,確立生態文明地位。根據時代發展要求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完善現有環境法律體系,加快環境法制建設。首先要加快我國的環境立法,針對環境資源中的新問題,加快環境與資源立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引進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新理念和新的立法手段。其次要抓緊制定有關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逐漸完善我國的環境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對於現有的環境技術規范和標准體系,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進行修訂,使環境標准與環境保護目標能夠做到相互銜接。再次要在法律法規上落實生態補償機制,按照“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建立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堅持“受益者或破壞者支付,保護者或受害者被償”的原則﹔嚴格征收各類資源有償使用費,完善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機制。最后要完善地方的環境立法,地方環境的生態立法要突出重點,兼顧其他方面。堅持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科學預見的基礎上超前立法,彌補國家立法的滯后性。總之,我國的生態立法要運用生態學的觀點將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作為一個有機體來加以考慮,保護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各類災害,進而構建一個標本兼治的大環境立法體系。
轉變政府職能。要強化政府的能源及減排和任期綠化目標等工作責任制,各級領導干部要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和生態觀。各級政府需要把推進各級政府應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制度基礎、社會基礎以及相應的政治保障,把生態文明建設的績效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及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體系。抓緊建立地區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建設、保護績效評價體系,完善相關制度和技術手段。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或規劃的項目對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要進行專家論証,重大污染環境項目要立即停止。要自覺公開環境信息,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要通過開聽証會或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通過建立和實施生態環境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制度,強化生態行政能力,打造生態型政府,建立有關政策體系,推進生態民主建設。提高生態行政能力,從根本上建設生態文明社會,必須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生態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辦法解決問題。 (執筆:趙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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