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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行政單位收入全部納入預算

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不得舉債和提供擔保

採訪人:人民網記者  李麗輝  解讀人:財政部有關負責人

2012年12月24日08:1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財政部日前制定了新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的制定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在內容上有什麼新的變化?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讀。

主要遵循三大原則

原規則已經實施十多年,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這位負責人介紹,原規則是1998年1月19日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發布並施行的。實施十多年來,對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隨著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採購、非稅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類等各項財政改革的深入推進,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和形式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原規則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適時廢止原規則並重新制定新規則,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新規則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厲行節約,降低行政成本﹔二是反映財政改革成果,體現財政改革方向﹔三是保持現有框架體系,充實完善相關內容。

嚴格行政收支管理

增加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績效管理、票據管理等改革的相關規定

新《規則》在基本維持原結構的基礎上,作了全面修改補充。內容上的調整與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新《規則》擴大了適用范圍,明確各級各類行政單位的所有財務活動都要執行本規則。

增加了行政單位決算管理內容。在第二章預算管理中增加了決算的編制、管理的內容。

規范了行政單位收入管理。刪除了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的內容,明確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了收入管理的有關要求,明確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管理。

規范了行政單位支出管理。規范了行政單位支出的分類,將行政單位支出范圍修改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強化了支出管理要求。增加了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績效管理、票據管理等改革的相關規定。

規范了行政單位結轉和結余管理。對結轉和結余的概念分別作了規定,同時考慮到中央和地方關於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可能存在的差異,對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僅作原則性規定。

規范了行政單位資產管理。根據改革實踐,進一步完善資產的分類和定義,規范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管理,鼓勵行政單位開展資源共享、裝備共建工作。明確規定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規范了行政單位負債管理。引入了負債的概念,規范了應繳款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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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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