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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城市就業不穩定居民、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后顧之憂

人民日報:三種基本養老保險有望銜接

重復參保、轉移接續困難問題可獲制度解決

記者  白天亮

2012年11月28日08:1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閱讀提示】

如果就業時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失業時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算哪個?如果打工時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回鄉時參加了新農保,養老金怎麼拿?對於就業狀況不穩定的城市居民、進城務工人員來說,不同的養老保險如何轉接,成了他們的煩心事。

目前,我國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全面建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簡稱職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制度覆蓋大部分人口。但這三種制度分人群設計,相互間尚未制定明確的銜接辦法,造成重復參保和轉移接續困難等問題。

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擬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含待遇領取年齡)后,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待遇﹔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參保人員無論怎麼轉,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都隨同轉移。

適用范圍有多大

適用於參加過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兩種以上,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暫行辦法》適用於在職保、新農保、城居保這三種制度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制度的人員﹔而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不適用此辦法。

《暫行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於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不適用此辦法。

《暫行辦法》擬規定,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其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原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有關權益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是不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職保有關權益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解釋,《暫行辦法》的關鍵是,在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最后時點實施轉移銜接,而不是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因為在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之間銜接的主要對象是農村進城務工的參保人員,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可能多次流動就業,“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會導致社會保險關系的反復變化,增加參保人員的事務負擔,也容易損失養老保險權益﹔而統一在最后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時點辦理銜接手續,有利於簡化程序,維護參保人員權益,也降低了社會管理成本。

繳費要滿多少年

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可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暫行辦法》擬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有關負責人解釋,3種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15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隻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並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於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后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並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並累加計算。

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因為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為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致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后,其原繳費年限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相對於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於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保不滿15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並累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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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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