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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持续优化涉企行政检查

程龙

2025年02月15日08:39    来源:光明日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要“放得活”又得“管得住”:一方面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公平、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涉企行政执法是实现“管得住”的重要抓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为涉企行政执法的现代化转型指明了方向。

2024年12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意见》要求,要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提出采用“综合查一次”模式,让行政检查“进一次门,一次就到位”,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

行政检查是指,有检查职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了解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行为。涉企行政检查,顾名思义,是对企业行政相对人所开展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既包括单一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的检查,也包括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就某一特定事项联合开展的检查,即联合检查;既包括行政主体就单一事项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也包括行政主体就具有关联性的多个事项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即综合检查。

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检查时,其行为除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外,还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即行政检查行为的实施要适度、合乎情理,对行政相对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检查行为所能实现的公共利益,不得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近年来,浙江和广东等地融合联合检查和综合检查的优势,创新推出“综合查一次”涉企行政检查模式。作为跨领域、跨层级、跨部门的涉企行政检查新形式,“综合查一次”模式通过整合和优化政府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将原本需要多个部门分别进行的多项行政检查合并为一次性联合检查,从而避免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推动了企业减负和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按照以往做法,行政执法部门多是采取独立分散的检查模式,企业往往因此须面对来自多个部门的多轮检查。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独立检查过程中,各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由于未能有效共享,这种“信息孤岛”状态也严重降低了工作效率,造成检查内容的遗漏或冗余。并且,对同一事项检查时,各执法部门对检查标准的把握往往不够统一,易引发企业和公众不满。因此,涉企行政检查改革迫在眉睫。

2018年3月,浙江省嘉兴市率先在企业行政检查工作中推出“综合查一次”模式。经过积极探索,嘉兴市将监管事项清单、处罚事项清单“合并同类项”,编制多业务检查“一张清单”,统筹多个执法部门,制定年度执法计划。2023年1月至2024年11月底,嘉兴全市开展“综合查一次”检查10.6万户次,减少干扰企业数5.5万户次。广东省云浮市也在行政检查中积极采用“综合查一次”模式:以前每个部门检查一家企业约需要45分钟至1小时,一家企业需要数小时来配合多部门的不同检查;现在约45分钟即可对一家企业提供38项“全方位”检查,并提出综合检查意见。2024年4月,云浮市出台全国首部规范“综合查一次”的政府规章,鼓励使用非现场检查方式为企业经营“远程把脉”,实现“不打扰”精准执法,并建立检查对象回访、企业联系点等制度,推动企业困难和需求及时回应、及时解决。

各地在推行实施“综合查一次”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对“综合查一次”的认识还不足、主动性还不强;有些部门内部统筹还不到位,部门协作配合意识还有待加强;联合检查事项的内容、检查的方式和程序等还需进一步细化;相关责任追究和容错免责等制度还需进一步探索。值得注意的是,“综合查一次”并不等同于“只查一次”,对重点行业领域和有多次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建议以《意见》的出台为契机,在法治轨道上持续优化“综合查一次”模式,推动形成权责清晰、协作配合的检查机制。可借鉴嘉兴和云浮等地的“先行先试”地方立法和执法经验。持续发挥“综合查一次”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正义的功能,提升公众满意度和社会信任感,推进涉企行政检查现代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程龙,系山东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编:任佳晖、王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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