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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法治保障

张婉苏

2024年09月02日08:25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法治保障

【学思践悟】

当前,世界科技创新浪潮高涨,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引领推动下,世界生产力体系和经济体系正朝着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的方向演进。中国经济社会蓬勃发展,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特征,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高水平法治提供坚实的基础、稳定的环境、有力的保障和良好的氛围。

高水平法治能够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法治建设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夯实制度基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夯实制度基础的保障作用,服务大局,统筹协调开展制度建设工作,加大制度供给,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探索建立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有助于实现技术先进性与过程包容性的有效协同,涵盖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的演进方向,内在统一地把握好创新发展与共享发展;有助于保护数字知识产权,加强对重大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更有力、更高效的法治保障;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提供稳定预期,优化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创新生态。

法治建设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法治建设的目的具体体现在社会秩序得到维护,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安全稳定。加强法治建设,可以影响企业行为、经营环境等方面,引导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加速聚集到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也可以通过完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为劳动者保驾护航;还可以通过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调节市场资源配置、协调生产要素流动,增强市场主体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同时发力,抢占世界经济发展的制高点。

切实发挥法治建设的保障作用

全面推进立法科学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推动原创性、颠覆性的科技创新成果竞相涌现,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应主动适应发展需要确定立法选题,积极为创新发展立“赋能之法”,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在制定新法方面,积极推进对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立法工作,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在修改旧法方面,着眼健全完善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修改专利法,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促进供需对接;修改著作权法,完善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等规定,为创新大国护航。

持续优化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与之相匹配的体制机制以及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资金投向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积极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形成与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通过企业所得税对研发创新进行激励,减轻初始投入巨大的新兴产业的税负。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税收治理效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深入推进司法更加高效规范公正。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加速创新,催生了许多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随之而来的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也更加复杂多样,市场主体对司法保护的需求更加强烈和紧迫。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市场公平作用。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提升办案质效,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为科技创新成果的涌现保驾护航,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发展新质生产力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新质生产力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作者:张婉苏,系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黄瑾、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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