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升 聂美琴
2023年09月15日09:03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当前,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革命席卷全球,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思维方式和道德行为。我国网信事业发展如火如荼,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6.4%。亿万人民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但随之而来的网络安全隐患亟待重视。“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要用好用活网络这把“双刃剑”,由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就需要营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而培塑网络空间道德则是一大重要抓手。
深刻领会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净化网络空间的关键举措。互联网在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方便人们生活和社会治理的同时,消极的一面也日益显现。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发挥道德在网络空间的教化作用,有助于传递正能量、奏响主旋律,让正确的道德取向成为网络空间的主流,让网络道德失范行为成为“过街鼠”,进而净化网络空间。
增进网络文明的必然要求。网络文明是伴随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新的文明形态,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抓紧抓牢,能为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增进网络文明提供坚实的道德根基。正所谓,讲文明就要明道德,讲道德就要论文明;文明是道德的见证,道德是文明的反映。网络空间道德与网络文明建设亦是如此。加强网络文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离不开网络空间道德对网络环境的塑造。
建设网络强国的重要保障。当前,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各种社会思潮、价值观念碰撞的新高地,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有助于帮助广大网友厘清网络空间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界限,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切实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为我国由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提供坚实屏障。
正确分析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基础。网络文明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兴起。如今,中国互联网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网民数量最多、联网区域最广,但实际发展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网络文明建设需要强有力的支撑。
据报道,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近日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8月,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指导全国各级网信举报工作部门、主要网站平台受理网民举报色情、赌博、侵权、谣言等违法和不良信息1843.3万件,环比增长3.7%、同比增长15.1%。这些数据既折射出民众网络空间治理的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任重而道远,警醒我们应驰而不息地紧抓网络空间道德治理。
完善网络生活的基本道德规范。网络道德失范反映出社会群体的心态和利益诉求,并在深层维度上影响着社会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基础的短板之外,还有网络主体责任意识的淡薄、网络与现实相分离等。在塑造网络空间道德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化网络这个最大变量为发展的最大增量,实现网络大国向强、图强的蝶变。
全面把握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能动性
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我们要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不回避、不躲闪,瞄着问题去、迎着问题上,立足于现存网络空间道德问题,完善网络道德综合治理。例如,针对自主核心研发技术不足的问题,不断强化创新驱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网络领军企业;针对网络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的问题,加强网络空间道德教育;针对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序性、开放性等特性,严格平台相关机制,夯实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基石;在明晰网络主体责权边界的同时,加大优质内容供给,做大做强网上主流思想舆论。
坚持知行合一。我们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网络空间道德建设亦是如此。我们不仅要以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主线,以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为抓手,激发网民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更要引导其自觉将之转化为网络道德行为,化身为助力网络强国建设的推手。
坚持德法并举。道德与法律作为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在共同致力于网络文明建设目标时相得益彰。要将道德感化与法律威慑相联结,做到德法并举、同频共振。“法安天下”,法律是党团结领导人民由网络大国迈进网络强国的必要保障,要充分发挥其规范、调节、警示和惩戒等作用;创新数据治理,精准打击数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划清安全红线,促进新技术新应用健康有序安全发展。“德润人心”,道德是开启民智的首要前提,是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的内在要求,而法律的有效实施也需要依赖德治的支持和民众道德素养的提升。为此,要让二者协同发力、同向同行,汇聚起强化网络文明、加快建设网络强国的磅礴力量。
(作者分别为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福州大学研究基地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2VSZ05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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