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鹏
2022年06月10日08:28 来源:光明日报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构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为推进伟大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党内法规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是党开展一切活动的行为准则,为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新时代要确保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稳如泰山,面对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能够战胜一切困难,必须不断丰富自我革命的理论内涵,筑牢自我革命的制度基础,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体系是坚守自我革命根本政治方向的制度前提。党的十九大旗帜鲜明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并强调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指出“全党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守自我革命根本政治方向”。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强化政治意识、政治担当,善于从政治上思考问题,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时刻顾全政治大局。党内法规体系是对党的指导思想、执政经验和政治理想的高度总结,是法治思维在党的建设领域的深刻体现,是坚守自我革命根本政治方向的重要制度前提。法治思维是以规范为基准的理性思维方法,高度契合党的政治建设传统、自我革命品格。我们党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将有关事务规范化、制度化。在法治思维下,自我革命的精神、理念和原则通过规范制定过程予以法规化,从而以严格规范和制度安排引导行为。依法依规治党要求我们必须健全党内法规体系,提高自我革命意识,规范自我革命行为,丰富自我革命价值。只有不断总结自我革命的经验,研究自我革命的新形势、探索自我革命的新方法,才能在正确的方向上实现理论的与时俱进和实践的与时偕行。
党内法规体系是党以自我革命精神开展执政实践的制度根基。党的执政实践通过执政行为把价值层面的理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动态治理模式,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国家治理的威严与温暖。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是行为的标准和秩序的基础,基于规则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党内法规作为党的专门规章制度,是党的思想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凝聚和提炼,是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行为和进行党的建设活动的基本规则,为党以自我革命精神开展执政实践提供制度保障。以自我革命精神开展执政实践,必须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践行法治精神并规范权力运行、保护公民权利,确保执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一方面,规范权力运行,防范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滋生腐败现象并降低执政效能,不仅影响党的形象,而且损害执政根基,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另一方面,坚持执政为民,保护公民权利。党的一切执政行为都是为了人民,必须自觉以人民利益为价值导向和目标追求,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好事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始终担起社会发展、民族繁荣和国家进步的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
党内法规体系是锻造自我革命干部队伍的制度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在于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干部队伍是完成党的事业的关键因素,是开展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激发人才潜力,构建高效、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充分调动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党内法规体系为干部的培养选拔和监督考核全过程提供制度支持,是形成系统完备、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的基础。只有建立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方能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勤政务实的干部队伍,实现人才兴党、人才强国;只有依法依规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考核,方能创造选贤任能、清正廉洁的人事环境,全面贯彻实施党的治国方略。以党内法规体系为基础,吸收党在组织人事工作中的经验成果并坚持精准科学地遴选各类人才,推进干部任用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对于锻造具有自我革命精神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举足轻重。只有健全涵盖党章、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和监督保障法规等内容的党内法规制度,完善包括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形式的党内法规体系,正确处理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树立党规严于国法的观念,才能使干部队伍建设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以党内法规体系高质量发展为推进自我革命提供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阶段性目标实现之后,要朝着“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更高目标迈进。静态的法规文本与动态的社会变化之间存在的固有矛盾,要求不断修正条文规范以适应情境变迁。只有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不断打破过时观念的束缚和制约,方能吐故纳新,使党内法规持续完善,进而因应现实需求并产生良好社会效果。一方面,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应根据实践需要查漏补缺并逐步创建科学的规范体系,及时对规范条文的缺陷和滞后性内容进行修订,适时对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抽象、模糊条款做出具体、科学阐释;另一方面,现行有效的3000多部党内法规包括中央和地方法规等多层级,包含实体和程序规范等多方面,涵盖职权、职责、权利、义务、责任等多范畴,只有不断革故鼎新,健全各层级、方面和范畴的内容,才能为推进自我革命真正起到支撑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党的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从不讳疾忌医,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自我革命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开展执政实践的重要方法,党内法规体系为自我革命提供规范支持和制度保障。踏上新的伟大征程,要持续推动党内法规体系高质量发展,切实将党内法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治理效能。
(作者:李秀鹏,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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