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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观察】

构建多层次多样化数据市场体系

戎珂

2022年04月13日08:57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并积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鼓励数据开放共享与交易流通,推动数据市场的建设。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笔者认为,从国际上看,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因此,构建完善的数据市场体系,促进数据互联互通,既是数字经济做强做优做大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2022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产业数字化转型迈上新台阶,数字产业化水平显著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更加普惠均等,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目前的数据市场体系呈“两类两级”特征。其中,两类是指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级是指原始数据交易和数据产品交易。总体来看,目前的数据交易体系尚不能满足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要求,数据要素难以实现安全、合规、大规模、高效率的流通和交易,以及数据要素价值的有效释放。

实现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数据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战略资源和关键生产要素,只有构建符合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要求的交易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基于数据要素安全、合规、大规模、高效率流通和交易的要求,笔者认为,构建数据市场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数据需要保护,数据也需要流通。数据市场体系建设应该兼顾数据安全与数据流通,其中数据安全是流通的基础,即在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力量,促进数据要素的充分流通和汇聚,最大限度实现价值发挥和风险规避的有机统一。第二,构建数据市场不仅仅是为了推动数据本身流通,更多是为了推动数据价值流通。第三,数据交易模式应该多元化,数据供求双方应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交易模式。因此,需要基于数据市场体系的基本原则,从交易内容和交易模式两大维度出发,打造“多层次、多样化”的数据市场交易体系,鼓励场内交易,规范场外交易。

建立多层次数据交易市场,丰富数据交易内容。集中优势资源突破大数据核心技术,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目前的两级数据市场只交易原始数据和数据产品,缺少大规模标准化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难以满足日益丰富的场景需求,一定程度影响了数据价值的发挥。因此,需要构建多层次数据市场,打通数据产业链各个环节,促进数据资源、数据要素、数据产品的流通配置。笔者认为,多层次数据市场具体包括三级:第一级市场指数据资源市场,主要解决原始数据授权、数据资源流通等问题;第二级市场指数据要素市场,提供数据要素的交易流通的场所,数据要素指的是参与到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经济效益、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第三级市场指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流通的场所。数据确权是数据后续流通的基础,因此,在第一级市场,针对公开数据以及授权程度较低的宽松条件下可商用数据,应采取自主经营、鼓励共享的原则,用户公开的一般个人信息、企业联系信息/产品价目表、政务公开信息等,应鼓励其跨平台、跨公共和商业领域共享,促进全社会的数据要素资源流通和价值倍增。通过数据分类分级授权,让数字平台直接通过用户的自主授权或市场化的授权协议,合理合法地收集使用数据,从而降低数据确权和流通中的交易成本。

建立多样化数据交易模式,丰富数据流通渠道。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数据要素潜力。笔者认为,在数据市场培育中,特别是市场发展初期,应该坚持场内、场外交易模式并存,鼓励场内交易,规范场外交易。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数据不同于一般产品,需要重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场内交易更便于数据交易的监管。另一方面,数据的非标准化特性也增加了数据场内交易困难,很多类型数据不方便进行大规模集中交易,而场外的数据平台市场模式则弥补了这个不足。多样化数据交易模式具体包括三种:第一种交易模式是场内集中交易模式,即通过数据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数据集中交易。此处的“场内”并非仅限于交易所,而是指包括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在内的由政府主导、可监管可追溯的集中交易平台。鼓励多层级的数据集中交易平台建设。第二种交易模式是场外分布交易模式,即在集中交易平台外进行数据分散交易。第三种交易模式是场外数据平台交易模式,即通过数据平台进行多方数据交易。在政府监管下ICT(信息与通信技术)大型企业主导搭建数据平台。数据平台模式是一种集成模式,多个数据主体进行联合交易和计算,通过隐私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大规模联合计算、并生成相应的数据产品或服务。

加强技术创新和政策支持,促进数据平台等新交易模式的发展。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要求,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级分类、分步有序推动部分领域数据流通应用,并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模式。数据平台模式可以基于数据平台,以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等方式构建互通有无的“交易”机制,实现数据要素、数据产品互联互通,做到数据“可用不可拥,可见不可识”,从而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数据价值的流通。具体来说,数据提供商提供计算接口,数据平台促进各方联合匹配数据需求用户,最终形成大规模、定制化的数据市场范式,满足市场上对数据要素、数据产品的多元需求。而且,数据平台可以有意识打造领袖数据伙伴,通过联合不同类数据接口伙伴,服务特定行业,从而慢慢增强网络效应,形成数据平台生态。目前促进数据价值流通的隐私计算平台已经开始兴起,根据《中国隐私计算产业发展报告(2020-2021)》,基于隐私计算的数据交易应用模式市场或将达到千亿级。

加快“多层次、多样化”数据市场分类试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示范。笔者认为,按照改革的一般路径,要素市场化改革也应该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的路径。应加快进行多层次多样化的数据市场体系的试点,比如第二级市场的交易中心模式以及第三级数据平台模式等试点。特别是,应该鼓励大型企业以及中小企业践行多层次市场规则,积极参与场内场外交易,丰富实践案例。通过试点,可以获得具体的实践经验,然后总结各种数据交易模式的优缺点,进一步完善交易模式,因地制宜地制定数据市场交易范式,最后形成完善的多层次多样化数据市场体系,促进数据安全高效流通。

(作者为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党委副书记、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

(责编:刘圆圆、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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