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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制数字经济平台发展

胡继晔

2021年05月21日08:17    来源:经济日报

原标题:依法规制数字经济平台发展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82.28亿元。这是我国数字经济平台领域第一起重大典型的垄断案件,标志着该领域反垄断执法进入了新阶段,也是我国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里程碑事件。

  数字经济被称为“利用比特而非原子”的经济,是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平台是新型平台,其以网络信息技术等为主要手段,基于虚拟或真实的交易空间促成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交易。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带动经济复苏的关键抓手。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报告,2019年,全球数字经济平均名义增速为5.4%,高于同期全球GDP名义增速3.1个百分点,其测算的47个经济体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8万亿美元,中国数字经济增长速度领跑全球,同比增长15.6%。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全球经济下行的叠加影响下,中国数字经济依然保持9.7%的高位增长。

  随着互联网普及、网民数量的增加和数字化社会的深刻变革,数字经济平台已经从商业模式、技术工具上升为信息社会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其网络效应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呈指数级增长,这些都在推动数字经济平台不断强化。

  随着数字经济平台快速发展,一些数字经济平台企业也衍生出一系列“成长的烦恼”。具体来看,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平台企业中最有价值的资源,一些平台企业难以抑制利用数据维持竞争优势的冲动,会通过限制竞争对手访问、设置进入壁垒等维持自身在这一领域的支配地位,形成“强者恒强,弱者恒弱”“赢家通吃”等垄断局面。这些行为不仅会使消费者为商品或者服务支付更高的价格,还可能造成抑制创新、产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提升以及客户隐私泄露等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出现的违规行为,主要是实施“大数据杀熟”和“二选一”,以及客户隐私保护不力等。“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高,这是榨取更多消费者剩余的价格歧视行为;“二选一”本应是消费者的权利,但平台企业却要求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的商家作出选择,这种利用平台优势限制商家的行为实际上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客户隐私保护不力带来的则是电信诈骗、骚扰电话屡禁不止等诸多问题。

  如何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更好规范和促进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都在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

  1984年,美国因通信科技巨头AT&T涉嫌垄断,对其拆分。几年后,AT&T的市场占有率从90%下降到50%,通话价格也下降了40%,为此后更多高科技通信企业的诞生提供了空间。2020年,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委员会发布数字化市场竞争调查报告,认定脸书、谷歌、亚马逊、苹果等利用其平台垄断地位打压竞争者、压制行业创新,并建议对反垄断法进行全面改革以适应数字时代的变化。

  在欧洲,2013年,微软因为未能达成浏览器反垄断协议的承诺而被欧盟反垄断机构处以5.62亿欧元的巨额罚单;2018年,谷歌因滥用其智能手机操作系统以确保其搜索引擎霸主地位,被欧盟处以创纪录的43.4亿欧元罚款。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两部草案,旨在对平台巨头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并规制其垄断行为。这些法案将对不守法的垄断平台巨头进行三重惩罚:第一重是罚款,最高可占到该公司全球年营业额的10%;第二重是惩罚性缴费,最高可占到该公司日均营业额的5%;第三重是额外惩罚措施,包括剥离业务等严厉手段。

  可以看到,数字经济领域的先行国家针对数字经济平台巨头的反垄断规制越来越明确。更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家对微软、苹果、谷歌、亚马逊等平台巨头的反垄断规制,并没有让这些企业失去核心竞争力,反而促使其积极做强核心业务,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资源才能实现有效配置,企业才能实现优胜劣汰,而垄断则会阻碍公平竞争、扭曲资源配置、损害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乃至抑制技术进步。对此,欧美已经开始了对数字经济平台的反垄断规制,我国也需强化对数字经济平台竞争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更好推动市场化、法治化、数字化协同创新。此次阿里巴巴集团因垄断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就释放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国家鼓励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同时也注重强化反垄断监管,有效预防和制止平台企业滥用数据、技术和资本等优势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等行为。

  从数字经济平台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对其依法规制与支持其更好发展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优化事前合规、事中审查、事后执法的全链条数字经济平台反垄断规制,可以厘清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与垄断的边界,促进技术创新和竞争。在鼓励创新的同时进行有效监管,方能以良法善治更好规范和引导数字经济平台持续健康创新发展。

  (作者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编:刘圆圆、曹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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