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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古代中国德法共治传统

2021年03月16日09:33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言之有理工作室

导语:德治法治并重是古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特征。德治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有什么样的治理优势?古人怎么看待法治?古代中国是如何将德治和法治协调起来的?我们今天可以从古代国家治理中汲取怎样的智慧?言之有理工作室约请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生为我们一一解答。  

言之有理:德治法治并重传统是如何演变和形成的?

张生:“商周之变”是德法关系的一次大变革。“商周之变”颠覆了以往“祖先即为天神”的天命观,把天塑造为具有道德人格的主体,确立了天命靡常、与天同心才能以德配天的观念。以德配天要求从内心检视自己的行为、约束自己的欲望,从而符合天道的要求。商朝假借天命的刑罚观念因此受到限制,这为西周提出“明德慎罚”打下了思想基础。

“秦汉更替”是德法关系的又一次大变革。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礼崩乐坏、百家争鸣,秦以专任法治而强,实现大一统。代秦而兴的汉朝,经过数十年思想更迭,逐渐接受儒家“为政以德”的理念,确立了“德主刑辅”治理思想。到隋唐时期,“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法治并重模式日趋成熟。

德治法治并重是一种建立在共同价值取向基础上的秩序追求,即以价值共识、道德教化、礼制规范以及一定的国家强制,实现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的善治秩序。刑罚也是一种维系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在传统价值取向上只是为了“济德礼之穷”,不可以滥用。德治以价值认同来凝聚共识、感染人心,法治以强制规范整饬秩序、纠正违失,两者相互支撑才能形成同心同德、安分守法的善治局面。

言之有理:德治与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是怎样相互协调的?

张生:德治法治在规范体系与实施体系上相互融通。德治与法治各有其“典”“则”。《尚书·五子之歌》中说:“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典”是指礼法体系的基本经典、基本法则,确定国家治理的主流价值和主要规范。“则”是各种形态的具体规则,规定行为准则、政务标准等。德治之“典”,主要是官方倡导学习的一系列儒家经典。德治之“则”,散见于各种礼仪礼制、乡规民约、风俗习惯、家法族规、行业性规则之中。

法治之“典”向上可以追溯到禹刑、汤刑、吕刑等古代刑书汇编。秦汉时期,律的形式日臻完备。唐朝不仅有以刑事法律为主体的唐律,还有法律典则的汇编《唐六典》,法律形式十分丰富。 “法治”之“则”,表现为各种政令、条例、事例和司法成案等。这种“德”“法”各自“有典有则”的规范体系是相互衔接、相互渗透、综合为治的。

德治法治并重还体现在实施体系的完备上。《大学》以个人道德修养为起点,扩展到天下治平,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被赋予一定的自治权,亲属之间的纠纷有些可以在家的内部自行解决。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律典、政令的实施,以强制力保障秩序安定,同时又注重道德教化作用。国家对大典、大政负责,也允许乡贤、书院、家族等团体,以内部章程、规约等规范形式实行自治。

德治和法治都认同儒家伦理观念,在内在价值方面具有共同基础。在规范体系方面,典则相互贯通又各有其用。在组织实施方面,既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又倡导一定范围的自律自治,国家和民间各负其责,大大提升了治理的有效性。

言之有理:今天可以从德治法治并重中汲取怎样的治理智慧?

张生:新时代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和方式与古代有很大差异,但在两者结合方式、规范体系融通、组织实施方面,传统治理经验仍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我们强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法治的实现以良法为前提,而良法必须符合基本道德要求。法律的制定、实施、解释和发展不能与道德相分离。道德也需要通过规范化的表达、组织化的实施,才能与法治更好衔接,转化为人人遵守的行为准则。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需要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法规的价值导向,推动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另一方面,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坚持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相结合,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形成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良好局面。

(言之有理工作室 步超 编辑)

(责编:万鹏、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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