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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补齐高质量发展制度短板

2020年11月13日09:13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言之有理工作室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是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补齐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度短板的重大举措,孕育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机遇。言之有理工作室约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从具体制度细节中为我们深入解析民法典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意义。

       言之有理:市场主体有活力,经济才会更加繁荣。民法典怎样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赵旭东:拥有交易自由,是市场主体有活力的基本体现。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就赋予市场主体交易自由、经营自由,确保市场经济活动得以开展。平等是充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必要条件。民法典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让各类市场主体的创造潜能都有平等的展现机会。

       民法典丰富了我国民事主体的类型,拓展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范围。民法典创设非法人组织作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民事主体,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资格。民法典完善法人制度,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类型。这有助于推动各行各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释放经济发展潜力。

       市场主体的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就会产生谋求发展、创新创造的不竭动力。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赋予民事主体更多种类的财产权,确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等。这就丰富了市场交易的客体,有利于繁荣市场经济。

       言之有理: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率的形式。民法典如何降低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制度成本?

       赵旭东:民法典对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催化剂”作用。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民法典促进市场形成有效的价格信号,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民法典丰富了要素种类和利用方式,促进物尽其用。比如,民法典把因技术创新而出现的新生产要素及时纳入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确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产权受法律保护。这为促进数据要素交易、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奠定了规则基础。民法典规定,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用作抵押。这就使更多生产要素能够设立抵押权,进一步拓宽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也提升了沉淀资产的利用价值。

       民法典完善了市场交易制度,创立了一些新的交易机制,降低了生产要素流动的制度成本,提升了交易效率。比如,民法典新增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几类典型合同,为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提供更加清晰的交易规则;允许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交易习惯,促进要素配置过程更加符合行业特征和特定市场的特殊需求。

       言之有理: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离不开稳定的秩序。民法典怎样维护市场秩序?

        赵旭东: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具体地看,就要使各方权利得到保障、义务得到履行。民法典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全面保障权益。这种全面不仅体现在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一般民事权利的充分保障上,还体现在对一些特定侵权行为责任的详尽规定上。例如,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对破坏规则、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惩戒。

       促进义务履行。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对给付不能、给付迟延、部分给付等违约形态进行整合,还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时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促进合法有效的合同得到履行。这有助于培育和弘扬市场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规则意识,推动形成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维护交易安全。民法典规定了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19种典型合同,并提供了详实、可靠、安全的交易规则。在当事人就相关交易条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可以适用这些合理配置双方权利义务、有效规避常见交易风险的规则,既节省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又能活跃市场交易。

        (言之有理工作室步超编辑)

(责编:吴兆飞、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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