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虹
2020年09月24日08:3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出版发行以来,对其理论学习的热情一直洋溢在广大干部群众之中。第三卷所精选的92篇文章,集中反映了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伟大实践中所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因而可以说是集中展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新发展成果的权威文献,值得我们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
在第三卷的学习过程中,笔者时常为充盈在字里行间的那种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真理光芒所深深吸引与衷心折服。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分清主次,坚持重点论,同时兼顾两点论,留意于那些相对从属但并非可有可无的方面,统筹兼顾、“十指连弹”,在综合平衡中,取得预期的实践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论认识,可以说在第三卷中谈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时得到了充分和具体的实践表达。
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也随之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在经济发展特征上的表现,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三卷中谈及在新时代谋划经济社会的宏观发展时,“我们要重视量的发展,但更要重视解决质的问题,在质的大幅提升中实现量的有效增长”。如果说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注定要经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不断螺旋式上升的转型过程,那么在当前阶段的特定语境中,如何理解和把握经济发展特征上的那种质量互变律,特别是该对其中的“质”作何界定,在第三卷中有着清晰而明确的回答:所谓高质量发展,“就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或者更明确地说,高质量发展,“就是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笔者认为,我们会很自然地从理论脉络中,引申出这样一种理论共识:不断提高和改善民生保障服务水平是新时代加快经济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因而在关系理解上,二者要“十指连弹”;在发展举措上,二者要相向而行。
全力做好经济发展这篇大文章,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中之重,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之间存在鸿沟,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已经作出了雄辩的实践回答,尤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可见,我们始终把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放在同一个层面进行思考和把握,既是对党的既定方针的继承发展,又是其自身执政理念的自觉追求。具体到第三卷,习近平总书记是如何在立足新时代大背景下,具体处理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之间的现实关系的?
笔者认为,在第三卷中,从发展战略对接的角度,立足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民生持续改善的美好期待,着重强调论述了实施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的重大意义。而之所以着重强调这两大发展战略在当代中国的重大意义,是因为“我国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正是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破解的主要矛盾的关键之点,也是不断改善和提高民生保障服务水平必须攻坚克难的症结之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在国家制度安排的顶层设计层面上实现了相向而行、同向发力。也就是说,只有开启和实现了城乡融合发展、构建和形成了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民生持续改善才会持续推进。
与此同时,人民的生活质量和自身发展都得到了切实改善和充分满足,因而改善民生始终在一个健康合理的轨道上有序推进,反过来又会促进经济发展目标战略的顺利实施。第三卷中指出,新时代“三农”工作必须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这个总目标来推进。也就是说,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其根本目标在于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复杂系统,它既包括“物”的现代化,也包括“人”的现代化,还包括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极而言之,“物”的现代化,还有可能单靠经济发展而得以生硬实现的话,那么“人”的现代化以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舍弃持续不断的民生改善则是万无实现之可能的。顺利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战略,离不开民生改善,逐步实现人的自我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更离不开民生的持续改善。
当然,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之间的关系尽管密切而重要,但在实际把握和处理上也不可脱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在这一点上,要时刻铭记,保障和改善民生,切不可跨越经济发展阶段,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作者系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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