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08日15:48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
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意思自治。没有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市场配置资源也就难以实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意思自治也要与民法典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相协调。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重要体现,离开了公序良俗,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如何更好发挥司法功能,在民事审判中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从法理上讲,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冲突。例如,民间高利贷给正常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秩序带来冲击,人类基因编辑对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共利益造成冲击,等等。如果片面强调意思自治,放任当事人以此来逃避和逾越公序良俗,后果不堪设想。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在原则上均将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为无效,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民法典鲜明体现时代特点、反映时代风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丰富了公序良俗原则的时代内涵。人民法院只有准确适用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和相关条款,才能形成更多承载公平正义的判决。
从立法层面看,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表明,恪守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原则和底线,也是民法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民法典还在许多具体条款中体现公序良俗的要求。比如,针对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为,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等重要原则。这也有力说明,用公序良俗对意思自治加以适当约束,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已经产生了许多案例,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裁判的引导功能。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民法典颁布实施,对人民法院维护公序良俗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司法机关来说,如何在民法典时代更好守护公序良俗,同样是一道重要考题。要加强对运用判例实现德法相融、以案明德的研究,有效回答适用公序良俗条款面临的具体司法问题。比如,在案件中哪些因素可以成为认定公序良俗的要件。对此,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已经进行了不少探索。在具体个案中,判断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考量:正向标准包括对象、时间、主观条件、客观条件等因素;反向标准包括违反公序良俗的性质、是否可通过单方处罚解决、是否使弱者处于更不利的境地、是否与日常经验法则相悖等因素。
目前,公序良俗中的公序,相比“社会公共利益”标准更加客观、科学,也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比如,个别电商用“暗刷流量”方式骗取消费者信任。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消费者受“暗刷流量”误导作出的交易无效,从而维护正当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明晰、更加具体的裁判依据。人民法院只有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深入研究公序良俗的法律适用,更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好维护公共秩序,让一个个鲜活的判例成为法治中国进步的时代标识。
(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此文系作者在人民日报理论部7月5日组织召开的“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专家研讨会”上的发言)
(来源:人民日报理论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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