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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与“法”之间彰显为民情怀

童志锋 严城

2020年06月02日08:00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编纂一部我们自己的民法典,是几代人的夙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典以“民”命名,以反映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权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充分体现出它的“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我国民法典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民法典,它的出台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为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与民法息息相关。体现这一主旨的民法典草案,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其内容大到国家所有制和产权保护制度,小到老百姓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这意味着我国的民法典将成为一部新时代市场经济的保障法、人民权利的宣言书。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民法典的出台必将深刻影响每个人的生活,必将有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我国新时代的法治里程碑。

人格权独立成编

人格权编是人民权利最重要的宣言书,规定着人民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是弘扬和维护人格尊严的最直接的规范基础。我国自民法通则以来就一改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观念,不仅注重产权保护,而且贯彻落实了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规定。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集中规定,为我国人格权的发展和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21世纪是一个更加尊重人格尊严、保护人格权的时代。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高科技产品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人的隐私、个人信息、名誉等人格权的保护带来更为严重的威胁。为此,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格权立法,强化人格权保护,就显得更为迫切。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重要目标,是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最终体现,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远大愿景。通过编纂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完善人格权法治,既是对既往人格权立法经验的总结和发展,也是落实“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适应当今社会发展,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了现代民法以人文关怀为特点的鲜明时代特征,更为世界人格权保护法治贡献出我们的中国方案。

充分体现绿色发展理念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改善生态环境、追求绿水青山的期盼越来越强烈。但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系统退化、环境污染问题频发,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此背景下,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民法对高度社会化及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的当下国情所作的一次重要回应。民法典不只是总则部分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定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且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编等重要分则中也均有体现,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等等。这使得民法典既具有古朴民法典的传统风貌,又呈现一片生机盎然的绿色,亦有助于树立民众节约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生态文明理念,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

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相关规定。为有效防控突发事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要求业主依法予以配合;为解决人们“头顶上的痛”,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为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为保障个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安全,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为顺应网络时代财产保护需求要求,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民法典平等、包容,前所未有地关注和保护着每一个人的权利,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典的施行不仅使得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有保障、经济生活有秩序、公平正义能彰显,而且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

(作者:童志锋,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严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主任)

(责编:任一林、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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