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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若干依据

程竹汝

2020年04月02日10:44    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基于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历史经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系统化集成,其认识论前提和基础就是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

制度自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到新时代的阶段性特征和必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改革开放,就是要在“单一的公有制+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模式遭遇历史性挫折的背景下,探索一条更加符合历史规律、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历史性探索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形成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优势、体现人类文明前进方向的“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体系。经过数十年的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个时代重要的实践特征就是聚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彰显制度集成的巨大优势,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如果说,在以往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由于制度的变革、不确定、效能彰显受一时之限等因素影响,人们的制度认知一定程度上也随之具有不确定性的话,那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治理效能得到较充分实践检验的条件下,全党和全国人民就应保有坚定的制度自信。

制度自信是实现新时代战略目标的主观基础和保障。但是,由于近代以来西方中心主义历史观的长期影响,由于当今世界意识形态领域本身的复杂性,更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对于西方制度模式所具有的鲜明特征,制度自信在“四个自信”中所面临的认知障碍和挑战又是最为集中的。中国社会要形成坚定的制度自信仍需要更为坚实的实践和理论支撑。其中,新中国成立70年来所实现的国家治理成就或“中国之治”的事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客观联系、制度效能的比较优势以及制度价值与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一致性,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理论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中国之治”的事实构成制度自信的客观依据

心理学上,自信是指个体对自身成功应对特定情境能力的心理状态,是成功后的良性情绪即发自内心的自我肯定。因此,今天我们强调制度自信,其最具基础性的底气就来自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国家治理成就所体现的“中国之治”。“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制度和治理体系,是能够持续推动拥有近十四亿人口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伟大复兴的制度和治理体系。”[1]

(一)“中国之治”的事实先于理论解释,这是中国社会坚定制度自信的客观依据

理论上,国家治理成就这一事实先于理论解释是中国社会具有制度自信的客观依据。首先,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发展是个奇迹,它都是一个呈现在世人面前的客观事实。即使对中国最具恶意的人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中国奇迹已然成为当代世界史上的常用语。对“中国之治”可以有多种经验性描述:比如GDP指标,2010年超过日本后一直稳居世界第二位并不断接近第一位的美国且具备超越美国的态势;比如脱贫人数,改革开放40多年来有超过7.4亿的农村人口摆脱贫困状态;比如基础设施,高铁营业里程2019年底将达3.5万公里,居世界第一,公路桥梁总数已超过80万座,现代化机场比比皆是;还有不断增长的城镇化率、人均寿命、社会安全指数等等。关于中国迄今为止所实现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有着更为准确而又全面的概括:“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推动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进入世界前列,推动我国国际地位实现前所未有的提升,党的面貌、国家的面貌、人民的面貌、军队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华民族正以崭新姿态屹立于世界的东方。”[2]对比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社会的突出景象,国家治理所取得的进步便具有鲜明的历史纵深感。党的十三大在建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时,对当时中国社会基本特征的描述是:“十亿多人口,八亿在农村,基本上还是用手工工具搞饭吃;一部分现代化工业,同大量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工业,同时存在;一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同时存在;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普遍的科技水平不高,文盲半文盲还占人口近四分之一的状况,同时存在。”[3]从那时起的30多年时间里,中国社会的上述突出景象就已然成为了历史。其次,“中国之治”这个客观事实,先于关于它的各种理论解释。因此,所有人包括那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存在这样那样偏见的人,都无法否认中国发展事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间所存在的正相关联系。因为无论基于系统论的立场,还是制度与发展、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理论逻辑,都无一例外地支持这一联系。“中国之治”这一事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造就这一事实所发挥的作用,理论上是结构在一起的,是一体两面的历史现象。这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客观依据。

(二)中国发展进步的成就和趋势,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和推动下实现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获得巨大进步的历史事实,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和推动下获得的。

成功的经济社会进步过程,其背后一定存在着能够发挥保障和推动作用的进步的制度体系。所谓制度,静态上可分为组织制度和行为规则;动态上包括围绕组织制度和行为规则展开活动的行动者,即建制化的各种组织和个人,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如果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将全国人民组织动员起来,没有这套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提供政治稳定、法治秩序、发展政策、民族团结、社会保障,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话,中国时至今日所取得的成就和发展态势就是不可思议的。今天的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所保有的制度自信,归根结底就来源于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事实,来源于这一事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联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4]制度在成就“中国之治”中所发挥的保障和推动作用,集中体现在它始终与改革开放相伴随,进而在实践中获得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构成改革开放历史展开的一个基本方面。其中,经济制度的变迁最具经验性。

从“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模式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构成改革开放最鲜明的制度变迁轨迹和实践特征。作为成文法国家制度的集大成者,宪法修正案体现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制度变迁的基本轨迹: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制度上开辟了道路;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将经济规律深度嵌入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中;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实践基础上,将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进行了新的定性;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了政府职能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制度关系。宪法修正案所体现的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仅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度进步的一个基本和重要的方面。它的重要意义在于:由于经济制度不断变革并嵌入历史形成的制度体系之中,使得整个制度体系发生了适应性变化或“化学反应”,进而使制度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在实践中不断适应实现“中国之治”的规律性要求。

二、制度的比较优势构成制度自信的基本依据

坚定的制度自信,不仅要建立在“知其然”的基础上,即认识到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事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客观联系,更要建立在“知其所以然”的基础上,即更要认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如何发挥它巨大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认为“这些显著优势,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5]。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备将有效发展和现代化核心要素结合起来的结构功能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评价制度、认清制度优势的客观前提。也就是说,制度优势是相对于中国的大国治理和发展进步的要求而言的,即“能够持续推动拥有近十四亿人口大国进步和发展、确保拥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6]。就此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具有的总体性功能特色,就是能够将超大国家的有效发展和现代化核心要素结合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备系统化构成的特征。这意味着不同位阶和层次、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制度各有其特定的结构和功能,表现出不同方面的显著优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保障和推动了“中国之治”及其态势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超大国家有效发展和现代化核心要素相结合起来的功能特色,集中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

第一,保持社会长期稳定的制度功能和优势。《决定》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看做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的奇迹之一。显然,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效能的集中体现。社会稳定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团结和政治稳定。因此,这一奇迹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强大的社会整合与塑造稳定权威功能的必然结果。“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态和功能,与基于特定社会结构之上所产生的特殊需求密切相关,这个需求之一就是团结即社会整合。由于人口基数大,发展不平衡,民族众多,加之地方主义传统的影响,中国现代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与之相适应,必须解决‘团结就是力量’的问题。”[7]而现实中,社会整合与塑造权威又是同一社会过程的两个方面。社会整合的现实过程也就是营造权威的过程,反之亦然。制度只有具备塑造稳定政治权威的能力,社会整合才能具备持久的维护机制和动力。基于历史基础产生的社会整合和稳定权威需要,是我们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理论上,制度功能往往与制度的特定结构密切相关。总体来看,社会整合与塑造稳定权威的制度功能,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所具有的独特结构。本质上,制度体系是一个权力配置体系。如果说现代西方制度最具特色的是“分权”,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结构特色就是权力“分”与“合”的平衡或统一。这一特色集中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与“多”有机统一的内在结构之中。如国家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属性与“一府一委两院”多元结构相统一。“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8]在社会政治力量格局中,中国共产党强大的组织和领导力量与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相统一。经济制度方面,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共存;即一元基础与多元经济成分并存。国家结构形式中,中央集权的单一制为基础,与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制度相统一。其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体制在上述结构特色的构成中具有核心地位和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9]

第二,集中力量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制度功能和优势。《决定》将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看做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的又一奇迹。这一奇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强大的社会动员和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的必然结果。集中力量办大事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明显优势。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因此,制度能不能有效保障和推动发展,是衡量制度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具有的社会动员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主要是通过以下机制实现的。首先,政治制度体系本身具备适应社会动员的结构。如执政党遍布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组织系统,这一形成于革命时期的系统其重要功能就是社会动员;现行政治制度中的各种会议制度如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一年一度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也具有明显的社会动员作用。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直保有意识形态动员的功能特色。“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10]体现出意识形态动员的内在要求。意识形态动员方式之所以一直受到执政党的青睐,是因为通过思想引导可以释放群体性的强大能量。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大的政策动员功能。政策动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策宣示与普及;二是利益诱导。前者依赖于全社会的“动员式学习”过程,表现为通过政策解读、政策宣示等所形成的社会动员。政策宣讲、党校培训就是其中常态性的环节。这一动员机制是西方体制所不具有的。后者依赖于政策通过对利益的刺激、诱导、分配进而对社会成员的行为产生影响,表现为政治体系在政策推行中所形成的社会动员。

第三,保障人民广泛有序参与和优化政策的制度功能和优势。“中国的经济社会成就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所推行的一系列政策总体上是正确的。这当然可以在理论上解释为是中国制度体系所具有的政策优化能力。”[11]从理论上看,制度体系仅是一个容纳各种政策要求的框架,而政策内容是由进入制度体系中的各种参与行为所决定的。“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2],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目标。通过有序参与实现政策的社会适应性,是我国人民民主的一大优势和特色。

在我国制度体系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四个方面人民有序参与的系统:即政党系统、人大系统、政协系统、信访系统。中国共产党组织网络基本覆盖整个中国社会,通过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形成执政党的政策。这是中国政策优化的核心环节。以选举为基础五个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威决策系统,是最正式的民众参与体系。运行越来越制度化的人民政协,为政策方案的优化和决策前置提供常态化的协商机制。而嵌入整个政治体系中的信访系统,则主要是在政策实施环节实现社会反馈的价值。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人民有序参与提供多方面的制度安排。正是这种安排保障了改革开放以来政策总体上的正确性。

第四,规范公权力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制度功能和优势。制度的本质就在于配置权力和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不例外。它的独特性在于要“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13]。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制度体系的规范公权和保障人民权利这一优势渐成强化态势:其一,在公权力的宏观运作中,政府权力运作的制度化程度有了相当的发展。宪法的权威性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14]其二,在公权力的微观运行中,随着改革开放深度发展,政治体制中的规范因素也大量增长。在现行的政治制度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功能在渐渐得到强化,对行政机关的质询在有的地方已多次发生;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建立,使得专责监督形成了集约化力量;行政法治不仅在价值层面获得了提升,被人们普遍看作是法治发展的核心,而且在体制上又有了较充分的体现,比如行政诉讼、权力清单制度的发展;行政体制内其他的权力制衡资源也正在被调动起来,比如审计结果的公开制度;网络及传媒公共问责功能的强化更是有目共睹的事情,在当代中国,网络及传媒的公共问责功能事实上已经构成了规范权力不可缺少的保障性条件;《立法法》的实施在规范立法权的同时,也对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作了法律上的区分,等等。其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保障是体现政治进步最具体的方面,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成果最直接和最明显的表现。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的“民与官”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平等状态,并将行政机关行为纳入了司法监督之中。这一制度对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将是极为久远的。而民事诉讼中对抗制的采用,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等规范都体现了制度和程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比较优势

社会稳定是发展的前提,然而社会稳定特别是长期稳定,在人类历史上则是比较稀缺的,战乱、动乱从来就没有离开过人类的生活。经济发展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根本任务,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如此,但能够集中力量迅速推动经济发展的国家则十分罕见。就此而言,上述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和集中力量推动经济迅速发展的功能特色,体现和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破解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实践难题意义和比较优势。

社会长期稳定,得益于政治稳定;而政治稳定则依赖制度塑造稳定权威的功能和优势。权威是国家治理的核心要素,然而建立一套有能力塑造稳定权威的制度,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难题或缺憾。由于制度缺乏塑造稳定权威的能力,一些国家长期失序,难以实现有机的社会团结,国家的有效治理便缺乏必要的基础和前提。另一些国家虽然具备构建稳定权威的制度机制,但由于国家组织的系统化程度不够,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则表现不佳。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塑造稳定权威和集中力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特色,从推动发展的意义上集中体现着制度的进步性和比较优势。

民主和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素。民主在中国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身显著的特色。如上所述,这个特色即广泛、有序的参与民主从制度上提供了公共政策社会适应性的保障。如果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在根本上得益于公共政策具备社会适应性的话,那么,这种社会适应性则是由广泛、有序的参与民主所保障的。现代社会,制度体系价值和内涵充分展现的意义,集中体现为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法治化状态。在中国,这一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法治体系的进步正在不断显现。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公共政策社会适应性以及规范公权力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功能特色,从发展目标即现代性的意义上集中体现着制度的进步性和比较优势。

总之,把超大国家有效发展和现代化的核心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征和比较优势。

三、制度的文明内涵构成制度自信的价值依据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底蕴有二:实践表明,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就此而言,《决定》就是对这条生命线和幸福线制度化的总结和安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着中国社会高度的共识和价值追求,就制度是价值的规范形式而言,《决定》可以看做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进一步的制度凝练。理论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实践中融入我们的制度、凝练到围绕制度展开活动的行动者的行为之中的过程。一定意义上,核心价值融入制度、凝练到行为中的程度,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程度。因此,我们坚定的制度自信,不仅要建立在“中国之治”事实和制度优势的依据上,在更为本质的意义上,还必须建立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内涵的认知上。

各种迹象表明,在当今中国社会意识和社会心理中,某些人制度自信的不足主要源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文明内涵认知不足。这一认知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西方中心主义历史观的影响。西方中心主义是中华文明近代落伍、西方文艺复兴促生工业革命进而殖民全球的产物。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以自由、民主、人权等价值为旗号的西方制度模式被一些人有意或无意地奉为圭臬,此乃影响中国社会制度自信的客观原因。二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实践的制度解释不力,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充分的基于实践的价值阐发。其中,关于中国特色民主的理论阐发就具有基础性和典型性。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的显著优势”[15],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价值。“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16]民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也是最具权威从而具备说服力、感染力的政治话语,因此,我们的制度自信必须建立在民主的中国价值基础上。基于我国制度实践的民主价值阐发是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内涵极为关键和基础的方面。

民主在现实世界无外乎是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展开的:一是民众选择由谁来掌握公权力,即基于民众意愿的公权力授权机制;二是民众参与公共政策选择,即基于民众意愿的政策选择机制。此两个基本问题也就是所谓的程序民主和实体民主。实践中,西方国家通过竞争性选举机制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具有基于民众意愿实现政策选择和授权的制度同构特点,即选政策的同时选人。虽然西方各国政治制度有所不同,但在通过竞争性选举一套机制同时解决上述两个民主问题的特征上则是完全相同的。而中国的民主实践则与之明显不同。基于民众意愿的公权力授权和政策选择即选人和选政策是通过两种不同的制度机制实现的。前者是通过选举制度而后者则是通过民众广泛有序参与机制实现的。一方面,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实践只解决选人问题,而与政策选择没有直接关联。选人要解决的是谁有能力更好地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是候选人之间综合素质的比较而不是不同政策主张之间的比较。另一方面,我国的政策选择则是通过民众广泛有序参与实现的。如前所述,我国制度体系中的政党系统(特别是执政党组织系统)、人民代表大会系统、人民政协系统以及嵌入政治体系之中的信访系统保障民众广泛有序参与,进而保障政策的社会适应性。广泛有序参与是我国人民民主最具特色的现实展现,构成人民民主基本的实践特征。习近平总书记讲:“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17]通过选举和民众广泛有序参与,满足中国社会基于民众意愿的公权授予和政策选择,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

我国民众广泛有序参与的制度安排是体系化的。像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的执政党也是实际政策提供者;中共全面嵌入中国社会各类组织之中;所有民众都直接面对中共组织,都有充分机会与中共组织进行主动或被动、有意或无意的意见互动;中共有群众路线传统和制度化实践,群众定期评议党员、干部、基础组织;9000多万党员本身的组织参与就有一定代表性。总之,中国共产党基本的政治功能就是为民众提供利益和主张的表达通道。“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8]各级人大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因而是民众最正式的有组织参与系统。人民民主集中表现为“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19]。人民政协由各界别推荐的委员组成,委员大都是在各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政协的四级组织系统完整;同时政协本身就是社会精英人士进行政治参与的组织,是专门通过协商形式进行政策表达的机构;民众可通过身边的政协委员表达意见,政协委员的考察、调研也是民众参与的有效途径。信访是民众制度化参与的有效途径,信访机构嵌入政权体系各个部门,其中,最主要的是隶属各级政府的信访机构;信访的独特价值在于,它是在政策实施环节通过民众参与为进一步优化政策提供资源和可能性。如果说“中国之治”得以实现的直接原因是政策具备社会适应性的话,那么,这种适应性是有制度保障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运行的结果。它充分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民主性质。

我国的人民民主之所以在实践上凸显民众广泛有序参与的形式,除了关于“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的经验认识外,更多地与这一民主形式本身的性质相关。首先,广泛有序参与,是最接近民主本源即直接民主的一种民主形式,从参与的范围来看,是一种实践中“最广泛”的民主。其次,它是日常生活意义上的、随时可以表现的民主形式,而不是像选举民主那样要受任期的限制或像议会民主那样要受集体行动的限制,从而也是一种“最真实”的民主。最后,民众广泛有序参与主要是围绕政策选择展开的,是政策具备社会适应性的根本保障,因此,也是“最管用”的民主。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上海徐汇 200233)

[基金项目]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研究”(2017BHC014)。

[作者简介] 程竹汝(1959-),男,山西襄汾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上海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教授,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责编:任一林、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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