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理论

精准问责为打好战“疫”保驾护航

吕永祥

2020年02月26日15:49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2020年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的讲话中强调:“对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的,要敢于批评,责令其立即整改。对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本位主义严重的,对不敢担当、作风飘浮、推诿扯皮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问责,更加考验问责工作的精准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问责机关运用精准思维和方法,在疫情防控期间精准把握问责的时效性和规范性,精准甄别舆情中的问责信息,精准处理综合性问责和专门性问责的关系,有助于实现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的目标。

疫情防控期间要精准把握问责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在疫情防控中“时间”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习近平总书记为疫情防控锚定的中国速度。疫情防控不仅考验各级党委和政府危机管理的效率,也对非常规状态中问责机制的时效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提高问责机制的运行效率,对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提升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那些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工作不投入、不深入的干部,对那些不会干、不能干的干部,要及时问责,问题严重的要就地免职”,充分彰显出我国问责机制的时效优势。非常规状态中的问责机制也是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就地免职”“火线免职”等特殊问责方式的适用应当同时兼顾时效性和规范性等标准,实现“及时的正义”。疫情防控期间精准把握问责的时效性和规范性,应当建立健全简易问责程序,明确“就地免职”“火线免职”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在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等要件的情况下合理简化问责调查与问责处理程序,缩短从问责程序启动到作出问责处理决定的时间跨度,用及时问责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争分夺秒、担当作为。

疫情防控期间要精准甄别舆情中的问责信息

信息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治理主体获取治理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自从疫情暴发以来,官方和非官方的信息发布渠道都处于高速运行的状态,在新媒体的推动之下,各种信息处于“井喷”状态,给疫情防控期间的问责工作带来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从机遇来看,非官方渠道发布的舆情中包含真实有效的问题线索,构成问责主体启动问责程序所需的问责信息。“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对舆情中包含的问责信息进行甄别和吸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我国大规模治理背景下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问责机关及时发现、处理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重要疫情信息瞒报迟报漏报等问题。网络舆情在提供问题线索和推动问责程序及时启动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基于此,问责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络舆情的跟踪分析研判和精准甄别,将其中包含的真实有效的问题线索及时输入信访举报制度、督查督导制度等渠道之中,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为有序分流网络舆情,降低信息甄别的成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开通疫情防控工作专门举报电话,将谎报迟报漏报瞒报重要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中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均纳入举报受理范围,安排骨干人员专门接访、及时处理。

另一方面,从挑战来看,疫情防控期间信息的加速流动也带来谣言和诬告现象,不仅可能导致负面情绪的蔓延和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且还有可能增加问责机构的工作负担,削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鉴于此,纪检监察机关、宣传部门等相关机构应当推进谣言、诬告的澄清机制与追责机制的统筹建设,及时公布辟谣信息和诬告澄清信息,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造谣者和诬告者进行严肃追责并公布追责结果,对造谣者和诬告者形成强有力的威慑。

疫情防控期间要精准处理综合性问责和专门性问责的关系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动员、投放到特定的地区、领域和重特大事件的专项治理之中,这一点在疫情防控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国家资源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密集投放,要求问责工作及时跟进,以保障疫情防护工作中各项公共权力和重要医疗资源得到依法、廉洁、高效的使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责情形条款,为问责机关严惩疫情防护工作中出现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提供了宏观层面的制度支撑。党内问责作为一种综合性问责制度,在问责情形和问责对象的设置上具有综合性、广覆盖等特征,包括但不聚焦某一个特定领域。为进一步适应当前党和国家开展疫情专项治理的现实需要,将有限的问责资源集中投入到疫情防控当中,可以仿效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专门性问责制度,探索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门问责制度,将问责对象和问责情形聚焦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关键人”“关键事”。

一方面,在问责对象的设置上,除了要根据“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权责对等原则聚焦疫情严重地区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以外,还要根据业务相关度原则聚焦来自卫健委、疾控中心、公立医院等医疗系统的一线工作人员和一般党员干部。另一方面,在问责情形的设置上,可以依托《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列举的问责情形,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的特点和客观实际,将重要疫情信息瞒报迟报漏报、党员干部不敢深入疫情防护一线、对重要医疗物资分配不合理等情形确立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门问责制度中的主要问责情形,将疫情防控中的问责实践经验及时转化为制度建设成果,有效打击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各种失职失责行为。从综合性问责向专门性问责的演变,将展现出我国问责体系日益精细化的发展趋势,更有针对性地服务当前乃至今后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工作。

(作者系武汉大学党内法规中心讲师)

(本文系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研究”(17JZD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责编:任一林、万鹏)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大国”

微信“扫一扫”添加“学习大国”

微信“扫一扫”添加“人民党建云”

微信“扫一扫”添加“人民党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