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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协商民主体系 提高国家治理效能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2020年01月17日08:01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构建协商民主体系提高国家治理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已经深深嵌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作出战略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把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切实提高国家治理效能。

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国家治理的独特优势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达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形成了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等多层次、广泛化、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协商民主之所以能够在我国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是因为协商民主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所具有的独特优势。

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发挥党对国家治理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人口规模巨大、社会结构多样的中国,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协商民主源于以团结与民主为主题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它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协商民主能够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与巩固统一战线这两个方面实现和加强党的领导,凝聚和达成促进发展的最大共识。这种复合效应能够辐射到国家治理体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从而有效发挥党对国家治理的领导。

协商民主能够推动在国家治理中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优势就在于,无论是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之前,还是在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之中,都可以通过进行平等理性的对话和交流,实现有序政治参与。它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深化了民主的内涵,提升了民主的品质。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得到充分尊重,党和政府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治国理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使各方面提出的真知灼见都能运用于治国理政”。

协商民主能够有效提升国家治理的效率和效果。以多党制和一人一票的竞争普选为特征的西方民主,极易导致不同党派为了各自政治利益而互相倾轧,政策和决策久拖不决,甚至会酿成民众对立,造成社会撕裂和动荡。中国的协商民主以自由而充分的表达为基础,包容差异而又寻求理解和共识,化解矛盾分歧,内在地具有团结人民、协调利益、有效决策、促进和谐的功能,这种与西方民主完全不同的独特优势,可以促进和保障国家稳定发展,有效提升国家治理的效率与效果。

2.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这样做起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础,也才能凝聚起强大力量。”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把握和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能够将来自不同党派、民族、界别和群体的需求容纳、吸收到政治体系之中,为各类主体的政治参与提供制度化的组织、程序和途径。必须坚持党对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朝着正确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制度建设,依法有序推进。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协商民主作为保障人民有序参与的民主形式,必须在宪法法律框架内运行。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要求各类协商主体遵循严格的程序规范,减少协商随意性,提高协商严肃性,保障协商质量。应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各级党委要加强统一领导和规划,把协商民主纳入工作部署和议事日程,深刻把握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聚焦人民群众切实关心的问题,自觉地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展协商。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充分协商,并运用好民主集中制的优势,促进决策的科学化,使各项工作更加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坚持多元多层,促进广泛参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协商民主应是全方位、多领域和深层次的,协商主体从政党、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到普通群众,协商内容从政治领域到社会领域,协商层面从中央、地方到基层,绝不是仅局限于某一群体、某个方面或某个层级。凡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决策都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在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同人民群众开展广泛协商,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吸纳群众智慧,切实保证人民在政治生活中有持续广泛深入参与的权利。

3.构建协商民主体系,把协商民主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构建协商民主体系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有助于把协商民主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大合力。

统筹推进各层各类协商渠道发挥作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中央、地方和基层多个层面和类别,应该把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推进,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的关系,形成整体效能。各类协商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各自特色,在协商主体、协商议题等方面各有侧重,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及形式。并在上下左右各类协商之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纵向衔接和横向联动,使各类协商优势互补、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真正把协商民主的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完善协商民主程序。程序化是任何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通过程序正义保障民主的实现。协商民主的程序化,是对协商过程各个环节的明确规定,通过具体程序设计和安排,变成社会共同体内所有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办事规程。要完善协商计划制定、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主体的确定、协商形式的选择、协商结果的采纳反馈及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简便易行的闭环运行流程。应根据不同协商渠道的特点和优势,分类形成工作规则与制度规范,相应制定其协商计划,确定协商主体参与范围、协商程序、协商原则及方式等,保障协商质量和效果。

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发展协商民主的关键是寻求符合人民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切实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党委在决策之前,要把民主协商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协商计划,确定协商议题;协商前,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向相关方面通报情况,保障协商参与者充分知情。在决策实施中要继续开展有效沟通协商,使各种意见取长补短,利益各方理性妥协,形成发现和纠正失误的机制,建立协商过程督查机制,完善协商成果落实及反馈和考核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

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利益主体的差异性、独立性和多变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治理的意识增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应考虑政党、政府、公民、市场、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要素,尽可能吸纳广泛的代表人士,以此来打造更加团结的治理共同体。要促进国家与社会、政府和民间的互动,如建立和完善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的民主听证会制度、民主恳谈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和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建设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公众参与政策评估机制,进一步强化现有的意见表达渠道的反馈能力。同时将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与社会治理紧密结合,扩大各类群体和新型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范围,通过将其纳入有序政治参与的轨道,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注重提炼总结协商民主实践经验,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增强协商民主的治理效能。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丁云)

(责编:吴兆飞、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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