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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制度阐释

李双套

2019年12月23日09:26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制度阐释

制度是人与人交往的产物,马克思认为,“现存的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可见,有人就有制度,制度伴随着人类存在始终,对制度问题的思考贯穿于人类始终。任何社会都希望用制度规范、引导、塑造社会成员的行为。所以,寻求“善”的制度就成为思想家们追求的目标。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来看,所谓“善”的制度就是能够保障和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制度。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也是制度建设的理想

马克思矢志不渝地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他主张“必须推翻使人成为被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之所以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就是因为,从道德评价来说,资本主义制度导致人的异化;从历史评价来说,资本主义不具有历史合理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力获得了巨大发展,“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基于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一个“不能保证自己的奴隶维持奴隶的生活”的制度,从而得出资本主义制度必然灭亡的结论。与此相反,马克思希望建立一个能够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制度。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指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强调,“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再次确认这一观点,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综观以上观点可以看出,认为制度应该保障和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实现人的解放、发展、自由、自主活动和自由个性,一以贯之地贯穿于马克思思想的始终。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社会发展评价的重要尺度,也是制度发展评价的重要尺度

从唯物史观角度来说,对社会发展的评价,主要有生产力标准和人的标准。之所以将生产力标准作为社会发展的评价标准之一,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社会发展各项指标的基础,不管是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还是其他活动都必须以生产力发展作为前提,“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生产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物的丰富,也就是经济增长。一定时期内,经济快速增长是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标志,没有经济快速发展,谈不上生产力发展,不能脱离经济增长谈生产力发展。之所以将人的标准作为社会发展的评价标准之一,是因为人是社会发展的目的。人的发展状况是社会发展状况的衡量器,社会发展的所有成果,包括生产力发展的成果最终都要落实到人的发展上。生产力发展也蕴含着人的发展,不能脱离经济增长谈生产力发展,也不能将经济增长等同于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应该表现为经济增长质的提升,而非仅仅量的增长,生产力发展的实质就是生产力质的提升。而生产力不过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因此,生产力发展只是外在表现,它的内在根据是人的发展,生产力不过是人的生产能力,劳动产品不过是人的经验、体力、智力、审美等综合素质的对象化。对社会发展的评价要坚持生产力标准和人的标准。同样,对制度建设的评价也应该坚持生产力标准和人的标准这两大标准。评价制度优劣的标准就是看制度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人的发展。好的制度就是既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又有利于人的素质、能力、创新意识提升,也就是有利于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制度。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社会形态更替的最终方向,也是制度形态更替的最终方向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认为社会发展依次要经历“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性”和“自由个性”三个阶段,与此相对应,制度形态的更替也要经历三个阶段。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制度由统治者直接提供,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以“统治和服从”为主要内容的“人的依赖关系”。在这一阶段,统治者直接控制、支配被统治者,被统治者和统治者的关系是依附和被依附的关系。个体没有独立性,个体权利要么被他人控制,要么被专制国家控制。个体权利在客观上难以由个体自身来主张,个体甚至连主观上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都没有。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制度由资本所有者提供,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以保护“物”的权利,而不保障人的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物的依赖性”。在这一阶段,人不再屈服于他人的束缚、支配和控制,市场原则成为主导一切的原则,在市场原则下,交易双方似乎实现了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人身自由。但是,制度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是虚假的,人不再屈服于他人,但是屈服于“物”,“货币的特性就是我的——货币占有者的——特性和本质力量。因此,我是什么和我能够做什么,决不是由我的个人特征决定的”。在“自由个性”阶段,制度是个人“自由联合”的结果,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以保护“自由人”的权利为主要内容的“自由个性”。在这样的制度下,“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制度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与“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时,每一个个人都将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当然,制度建设应该坚持目标性原则和渐进性原则相统一。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但是这个目标的实现是渐进的、逐步的。自古希腊以来,思想家们都希望寻求一种终极的、永恒的、普遍的“善”的制度,并以此规范变动不居的、多样的此岸生活,这给人无限希望,但是这也把人的丰富的社会历史性抽象掉了。马克思认为制度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副产品,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升,社会制度也将越来越合理、文明和和谐,“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所以,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抽象地谈论制度,“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奠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要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确定合适的制度,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基础上,建构出保障和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制度。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责编:王静、王珂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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