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6月30日11:08 来源:广西日报
闫 华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既详细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各项内容和工作机制,又对责任追究的情形、主题和方式有了明确规定,划出了干部选拔任用的责任红线,使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有了更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干部资源是推进新时代“四个伟大”工程的极端重要资源。公平公正选准用好干部,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事关党和国家伟大事业的兴衰成败。只有不断在监督上发力、责任上加码,才能在“源头”最大限度地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质量,使干部队伍成为“一池清水”。也正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在此前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新出台了该《办法》,把问责规定和监督检查规定放在一起,对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检查内容、机制、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范完善,既是对干部监督的“持续优化”,也是对责任追究的“精准加码”,以更加严格的监督措施、更为完善的追责体系,压缩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生存空间。
选人用人是一项系统工程。系统工程更需要全方位、无死角的系统监督,把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置于监督之下,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实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办法》围绕干部选拔任用体系建设设计监督制度,聚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完善监督措施,构建了事前有报告、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检查的全链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监督更规范、更有力、更有效。
教育千遍不如追责一次。责任追究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化的实践活动,只有将责任追究具体化,明确谁是责任主体、承担什么责任,什么情形追责、追究谁的责任,责任追究才能有抓手、能落实,制度才会具有生命力、执行力。《办法》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确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及“相应责任”4类责任主体,细化应当追责的具体情形,划出了履责“红线”,责任追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严格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更具制度的威慑力、处罚力,更有利于通过责任追究,实现选人用人的海晏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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