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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生产”与原始社会发展动力的研究

——《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再解读

殷明

2018年11月05日13:3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摘 要:恩格斯通过对原始社会的研究,提出“两种生产”,这一理论关系唯物史观在原始社会的适用问题,影响第二国际对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原始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等问题的讨论。通过对学界“二元论”、“同义论”、“交替论”、“修正论”等观点的研究,以及与“原初的历史的关系的四个因素、四个方面”、人的发展状态的“三个阶段”的对接,可以认定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并未突破有关社会发展动力的原理,秉持了马恩的一贯观点。并且在理论上可将原始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归结于“家庭斗争”,但需要更多原始社会史料支撑。

关键词:两种生产;社会发展动力;根本动力;直接动力;社会形态

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后简称《起源》)第一版序言中,恩格斯明确提出“两种生产”。通过占有最新的原始社会史学、人类学成果,结合马克思晚年笔记,恩格斯对原始社会的研究得出了诸多结论。立足于此,他在1888年英文版《共产党宣言》序言中将阶级斗争的历史限定于成文史中,直接影响了有关社会发展动力学说的理论构造。对“两种生产”的深入研究,既有利于明晰恩格斯分析原始社会时使用的科学方法,也有利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进一步发展。

一、“两种生产”的文本内涵

过去三十年间,“两种生产”理论一直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与讨论,在“一元论”以外,较有代表性的解读可以概括为“二元论”、“同义论”、“交替论”、“修正论”、“一贯论”等观点。“二元论”认为“两种生产”破坏了唯物史观物质生产决定论的一元论性质,承认在人类社会中有两个因素决定了社会的发展,从而与“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相矛盾。持“同义论”观点的学者认为原文中“直接生活的生产”要做狭义理解,即仅指物质资料生产;而“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中的生产则是广义的,指物质资料生产与人自身的生产;因而直接生活的生产作为决定性因素,与物质资料生产含义相同。有部分学者不同意这一观点,提出原始社会的社会制度受血族关系支配程度高,而在私有制社会中则受私有制支配,体现了两种生产交替决定、支配社会发展,这种观点是“交替论”。上述三个观点都立足于“两种生产”发生作用的层面及其内在关系。以马恩思想关联性、历时性为研究对象,形成了“修正论”与“一贯论”的分歧。前者认为,只承认物质生产是社会历史中的决定力量不符合客观实际,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是对唯物史观的发展、改进与修正,应当据此修订原理层面的旧有观点。后者则通过比对马克思恩格斯若干文本中关于生产的思想,认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后简称形态)、《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中马恩已经产生了“两种生产”思想的萌芽,因而提出《起源》对两种生产的明确与马恩的一贯思想相符合。

由此可以看出,学界对“两种生产”理论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必须重新考察原文本,重返恩格斯。一句话,需要对经典著作的表述进行逐句分析。

《起源》指出,“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这是“两种生产”表述中,恩格斯唯一使用“决定性”一词的地方。在《起源》第一版序言中,他仅指出“两种生产”制约社会制度,并未明确其具体作用的层次及相互关系,为诸多学说的探讨留下了理论空间,也带来了困惑。学者汪树敏、万高潮通过研究德文原文指出,本句中“直接生活的生产”与《形态》中“生命的生产”、《资本论》手稿中“物质生活的生产”实际是相同的德文词组。学界的共识在于物质生活的生产不能直接等同于物质资料的生产,从而对直接生活的生产作狭义解释的“同义论”观点不成立。

恩格斯随即提出,“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须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本处明确了“两种生产”的具体内涵,即生活资料及必需工具的生产,与人自身的生产,据此提出的“二元论”观点是一种理论误读。实际上,恩格斯通过对原始社会史料的详细研究,所凝练出来的上述表述,与“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并不冲突。一方面,在《起源》一书正文中,恩格斯沿用并发展了摩尔根历史“分期法”。虽然恩格斯指出“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但这种决定作用达不到据此将历史分期的必要程度。历史“分期法”所根据的,正是“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另一方面,恩格斯在强调与种的繁衍密切联系的血族关系对社会制度的作用时,明确其前提为劳动的发展程度,即“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

从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阶段在根本上决定了社会形态的发展阶段。在劳动很不发展这一经济基础上所建立的社会,是原始社会。但这一社会形态的具体面貌——即氏族社会的内部结构、建立于氏族制度之上的胞族与部落的结构——受着人的生产的决定,具体表现为血族关系对社会结构的塑造。根本上的,无论人的生产有多大突破,对社会具体制度有多大塑造作用,只要劳动不发展到相应程度,社会就不会跨越其所处的历史阶段。

《起源》紧接其后的一句话,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这一句表面上直接分析了“两种生产”对社会制度的制约作用,实际上论述的是“劳动”与“家庭”的发展阶段对社会制度的制约,是一种间接性质的论述。必须指出,该句中的“劳动”并不直接等同于两种生产中“生活资料及必需工具的生产”;同样地,“家庭”也不等同于“两种生产”中人自身的生产。

具体而言,家庭的发展阶段不仅受人自身的生产的制约,也受生活资料及必需工具的生产的制约,即受到“两种生产”的共同影响。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其一,“原始历史上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在内部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由于种的生存的需要及自然选择的作用,人自身的生产不仅在数量上有扩张的需求,而且在质量上不断为生育提出限制,以排除近亲繁殖带来的疾病与危害。这种限制,使原始的血缘家庭发展到处于群婚较高阶段的普纳路亚家庭,并继续发展,体现出人的生产对家庭的制约作用。其二,“每个原始家庭,至迟经过几代以后是一定要分裂的。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户经济……决定着家庭公社的最大限度的规模。”这种对家庭公社规模的限制,以及由此导致的原始家庭的分裂,除了血缘关系所能承载的成员数量的影响,还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特定的家户经济,只能承载处于特定发展阶段上的家庭形态,家庭发展阶段受到生活资料及必须工具的生产的制约。

因而这一句话,在逻辑上呈递进关系,即由“生活资料即所需工具的生产”过渡到“劳动”中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由“人自身的生产”过渡到受“两种生产”共同作用的“家庭”的发展。而这种家庭发展所带来的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的成熟,已经蕴含了社会关系的生产的萌芽。随着人的生产的发展,“第一次发生了分为外甥和外甥女、内侄和内侄女、表兄弟和表姊妹这一类别的必要”、“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呼,并不是单纯的荣誉称号,而是代表着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这些义务的总和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从而使得具有特定内涵的血缘亲属关系不断丰富。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起源》第一版序言对“两种生产”在理论上的阐述,是恩格斯对《形态》中“原初的历史的关系的四个因素、四个方面” 的理论再述。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了物质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后,直接指出“一开始就进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繁殖”,这里指代的正是人自身的生产。《起源》中对“两种生产”的指认,无疑是对《形态》中上述叙述的进一步明确,因此“一贯论”的基础较为坚实。

回到《起源》一书文本,接下来的一句话对把握“两种生产”的内在联系有重要意义,“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交替论”将这句话作为人的生产对原始社会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依据,忽略了这一句前半部分所叙述的劳动的前提性、限制性作用,这一点在前述对“二元论”的分析中已经得到明晰。

通过对“两种生产”内涵的厘清,我们可以初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劳动的发展程度是血族关系发挥作用的基础与前提性条件,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决定力量,生活资料及所需工具的生产决定所处的社会形态。二是人自身的生产在一定社会形态内发挥作用,无法单纯通过人自身的生产的发展突破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血族关系只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原始社会阶段中,对该社会形态的具体结构、制度加以支配、决定,人自身的生产决定这一社会形态的具体面貌。三是家庭的发展阶段受“两种生产”共同制约,家庭关系不能简单等同于人自身的生产所形成的关系,“两种生产”制约着社会形态的本质与表现形式。“两种生产”并不是对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突破与重塑,而是加以细化与明确。

二、原始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学界对“两种生产”理论的研究,时而脱离《起源》一书正文的分析,从而纯粹在学理上加以探讨,并希望思辨地解决这一理论与基本原理的关系。部分学者根据《起源》第一版序言对“两种生产”的理论概括提出,原始社会的发展由人自身的生产所决定,需要修改原理中有关社会发展根本动力的论述,即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既定概括并不适用于原始社会。实际上,这一认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理论困惑,能够在该书正文对原始社会的具体考察中得到说明。因此,需要进入《起源》的正文语境中深入理解“两种生产”的立论基础。通过对原文本的梳理发现,“两种生产”理论并未突破当前原理体系。

首先需要厘清原始社会形态结构发展的脉络。努力脱离动物状态的原始人类,“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在这种基本依靠自然条件生存的群体中,生育处于杂乱无章的状况。在这一生产力水平上,人的生产的进步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生育可能,由此发展出的“血缘家庭”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并且这种“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在这一家庭的范围内,处于同一辈分的人们互为夫妻。随着“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户经济”的发展及其对家庭公社规模的限制,以及人的生产进一步对同一辈分中兄弟姐妹间生育可能的排除,家庭发展到群婚的较高阶段“普纳路亚家庭”,“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大多数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由此可见,家庭起初是原始社会的唯一社会关系,氏族是从家庭中发展起来的新的社会关系,并且随着新出现的“社会的和宗教的设施而日益巩固起来”。“我们也看到,氏族作为社会单位出现以后,氏族、胞族和部落这整个社会组织就怎样以几乎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因为是天然性)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来。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层次的血缘亲属关系,每个都是闭关自守,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但是又互相补充。”由此,我们在总体上考察了恩格斯所梳理出的原始社会形态结构发展的脉络,家庭、家庭公社、氏族、胞族、部落等组织的演变体现了原始社会制度由萌芽到成熟全部过程。

其次需要厘清家庭、家庭公社与氏族之间的关系。虽然“普那路亚家庭……是一个引出母权制氏族的现成的出发点”,但是“在氏族制度之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氏族不是家庭的集团或是家庭公社,家庭和氏族之间不存在包含关系。这是由于,氏族是一个有着确定成员的、“彼此不能结婚的”血缘亲属集团,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是氏族的根本规则”,把握这一点才能认清氏族的本质。原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共产制的家户经济为基础的,这一模式“是由一组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户经济暂时使用”,这一组家庭虽然属于同一部落,但妇女与男子却来自不同氏族,因而这种物质资料生产对氏族具体形态的塑造作用并不明显而具体,人自身的生产更多地决定了这一社会形态的具体面貌。此外,恩格斯在这一经济基础意义上使用的家庭概念,指代的是两性生育的一种同居状态,根据原文语境下的叙述,这种代指同居状态的家庭组成的家庭公社,实际上就是是普纳路亚家庭、家长制家庭等家庭发展阶段意义上的“家庭”,是上述同居状态得以实现的基础与集合。

对上述两个问题的阐述,实际上已经蕴含了对原始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问题的探讨。第一,家户经济是原始社会制度发展的经济基础。虽然普那路亚家庭的诞生,直接来自于人的生产的进步,即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生育可能排除在外,但是由于家庭公社的规模有其最大限度,“每个原始家庭,至迟经过几代以后是一定要分裂的”。这种规模上的限制,并非因为血缘关系无法维系庞大的成员结构,而是因为原始共产制的家户经济有其承载的上限。在早期母权制氏族中,“这种共产制家户经济是原始时代普遍流行的妇女占统治地位的客观基础”。因而家户经济成为了原始社会制度发展的既定历史条件,是人自身的生产与血族关系仅仅依靠其自身所无法突破的经济基础。

第二,家户经济维持在一定水平上时,社会具体结构的较大变革在社会形态层面上是微小的。劳动生产率“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日益发展起来之前,既有的生产关系尚未变为生产力的桎梏,生产力的发展始终未超越既有家户经济下的生产关系,因而其决定性作用易被忽视。表面上,在生产力发展缓慢的原始社会中,人的生产的发展促进家庭、氏族的演变从而决定了宗教、法的关系的发展,公共事务管理的成熟,社会具体结构的发展。实际上,这种发展是在极低生产力水平上的发展,恩格斯指出,“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如我们在美洲所见的,其前提是生产极不发展”。即使氏族制度由原始形态逐步发展到成熟形态,也始终未超越原始社会而步入下一历史发展阶段。在氏族发展的各个阶段上,“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同他异己地对立着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生活在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之中。马克思按照人的存在状态,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在这一尺度下,原始社会从未超出“人的依赖关系”阶段,既在人对自然的依赖方面,也在人对人的依赖方面。只要人不脱离原始公有制,不脱离氏族的脐带,那么社会具体结构的变革,无论在人类社会“五种形态”意义上,还是在人的发展状态的“三个阶段”上,都是极其微小的。

第三,一旦家户经济发生改变,原始社会便发生根本性变化。必须指出,“当人民的生活条件和氏族制度还相适应时,这样的变革是不可能的”。在恩格斯总结的国家形成三种形式中,德意志人国家的建立便体现了这一论断的精神实质。德意志人征服罗马帝国时,并没有形成更加进步的分工,生产力并未出现本质发展,“由于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处于同一经济发展阶段,从而社会的经济基础依然如故,所以,氏族制度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而当原始公有制被日益发展起来的私有制、奴隶制所突破时,无论当时的氏族制度如何成熟也不能改变逐步崩溃的历史进程。经济基础带来的改变是根本性的,氏族制度被炸毁,人类社会形态便原始社会走向下一阶段。

一句话,原始社会中家庭、氏族的发展只有量的变化,没有质的改变。一是经济基础没有发生质的改变。以原始共产制为基础的家族公社是原始社会基本的经济单位,成员在其中被组织起来共同劳动。二是社会关系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家庭作为起初唯一的社会关系,是带有明显不成熟性的原始关系混同体,是诸多新的社会成分的萌芽地。随着公共事务的发展,公共职位增多、权力增大,法的、宗教的等新的关系逐步从家庭中长成并分离,最终脱离家庭而形成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但这一切都离不开经济基础,虽然新的社会关系逐步产生,具有根本性的生产关系却始终没有本质性的改变。因此,“两种生产”理论视角下,原始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仍是社会基本矛盾。

三、原始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恩格斯强调“两种生产”,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强调“直接生活的生产”并不直接等同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其中还包括“人自身的生产”。这同马克思恩格斯在与唯心史观以及各种思潮的斗争中,重点强调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导致其他学者在理解上发生误区息息相关。1890年,恩格斯在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信中指出“青年们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候,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预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并在这封信中明确否定了“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的观点。因而在明确了原始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仍是社会基本矛盾后,对“两种生产”在原始社会作用的考察,就面临着对原始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的探讨。

在1888年英文版《共产党宣言》序言中,恩格斯将阶级斗争的历史限定于成文史中,从而将这一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限定于阶级社会中,并没有进一步明确原始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通过对《起源》中原始社会有关史料及研究的梳理,在理论上可以将这一直接动力初步构建为“家庭斗争”。具体而言,氏族由家庭中发展形成并走向成熟与全盛,家庭又在发展中与氏族逐步对立,最终家庭取代氏族从而步入新的社会发展阶段,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上升阶段,是“家庭斗争”在原始社会发挥直接动力作用的总体过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家庭与自然的斗争;家庭与家庭的斗争;家庭与氏族的斗争。

一方面,家庭与自然的斗争使得家庭形式不断发展,群体的能力不断拓展。“原始历史上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在内部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面对自然选择的作用,人们通过对近亲婚姻的逐步排除,使近亲繁衍导致的病症逐步减少,个体的能力在整体上呈上升趋势。这种优势的积累,使得最初通过对父母子女间生育可能的排除而形成的第一个家庭形式,“血缘家庭”,相较于原始杂乱生育模式下的人类群体具备更强的生存能力,并在其后的家庭发展阶段上产生新的优势。“凡近亲繁殖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婚姻当做惯例和规定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这种人的素质的提升,主要来自人自身的生产的在纵向上的发展,这是家庭对自然的斗争的必然结果,也是对自然选择规律的客观把握。

另一方面,家庭与家庭的斗争引发共同活动方式的改变。这里的“共同活动”来自《形态》一书,“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这种共同活动方式的改变,表现为原始社会中人的平等地位的逐步丧失。“人口的数目随着畜群的增加、农业的扩展以及手工业的萌芽而日益增长;与此同时,产生了财产上的差别……产生了贵族分子”,家庭与家庭在生产上发展的不平衡,造就了财产上的差别,这种斗争的结果起先是经济上地位的不平等,后来便是氏族公共事务管理上的不平衡。氏族制度中处理公共事务的机关,如希腊氏族的议事会,“造成了发展和加强贵族分子的机会”。当氏族酋长出缺时候,其亲近的同氏族男亲属逐渐享有优先权,这不仅发生在在易洛魁人和希腊人中,而且也发生在罗马氏族中,“氏族酋长总是从每个氏族的同一家庭中选出的习俗,在这里也造成了最初的部落显贵”。这种自然形成的贵族,获得了牢固的基础,“但是所有这一切并没有改变制度的最初的根本性质”。家庭与家庭的斗争引发共同活动方式的改变,使得原始社会中出现了不平等的萌芽,在不存在统治和奴役的氏族社会中撕开了一条裂缝。

由此带来的第三个方面,是家庭与氏族的斗争,并最终取代氏族,直接推动社会形态进入新的阶段。家庭一直发展到第三个形式初期,即“对偶制家庭”初期时,还未与氏族发生尖锐对立。“这种对偶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希望有自己的家户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户经济解体”。但是由于畜群的驯养以及新的财富的发现,“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并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对家庭的革命。财富“转归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不仅使得家庭中丈夫的地位大幅提升,并引发财产继承等一系列制度的变革,最终要求“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这种母权制对父权制的让位,是家庭与氏族斗争的第一个成果。“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这种财产的差别,使得氏族组织开始瓦解,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个体家庭得以成为一种威胁氏族存在的对抗性力量。最终,家庭与氏族斗争产生了第二个成果,即“各个家庭家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迄今一直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瓦解了氏族社会得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而社会形态也从原始社会走向下一阶段。

在生活资料及所需工具的生产与人自身的生产、生产关系与血缘亲属关系的共同影响下,作为原始社会发展直接动力的“家庭斗争”不断深化。在这一过程中,家庭形式不断发展,原始社会制度走向成熟;共同活动方式发生改变,平等的氏族社会中出现了贵族的萌芽;氏族制度的稳定性发生持续性变化,并在家庭的对立性作用下逐步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上述对“家庭斗争”是原始社会发展直接动力的学理分析,虽然没有结合当代人类学、历史学最新研究资料,但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新的研究的序章。

四、“两种生产”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

结合“两种生产”的理论构建以及《起源》正文对这一思想的史料支撑,前文已经重新阐释了“两种生产”的文本内涵,探讨了原始社会根本动力与直接动力的问题。正如前文引用的恩格斯于1890年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信中所述,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决定斗争形式的还有其它诸多因素,只是在过去的阐释中更加强调经济的基础性作用。归根结底,恩格斯在《起源》中所明确的“两种生产”理论,展现出的正是对唯物史观基本原理阐释上的视角继承与视角转变。

“两种生产”是对《形态》中所明确的历史主体阐释视角的继承,而非《<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所秉持的历史客体阐释视角。初步来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第一章第[2]部分中对“原初的历史的关系的四个因素、四个方面”所做的考察,包含有以历史主体为视角的叙述逻辑。在分析了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人自身的生产后,他们指出,“这样,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这种将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概括为“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正是人的主体性的体现,是一种对生命在本质上的关怀。而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所强调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性,即从物质生产力以及与其相适合的生产关系的方面,论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结构间的关系,是从历史客体角度进行的阐释。《起源》在直接生活的生产中额外关注了人自身的生产的重要意义,可以说是对上述视角的一种兼顾。当然,由于文章研究重点不在于此,这里的分析和论证还很不充分,但是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深化对“两种生产”理论的研究,也为对唯物史观的理解提供新的思路。

除了这种视角上的关联性,就《形态》与《起源》在文本逻辑上的密切关联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考察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第三种关系、特别是家庭关系的发展时便已指出,“应该根据现有的经验材料来考察和阐明家庭,而不应该像通常在德国所做的那样,根据‘家庭的概念’来考察和阐明家庭”。是这对创作《起源》的需要的直接阐释,也为我们从《起源》文本出发,进一步发展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提供如下启示:

第一,不是从观念思辨上、而是从历史材料上发展唯物史观,纯思辨的探索无益于基本观点的根本性发展。由于原始社会研究资料的匮乏,“在60年代开始以前,根本谈不到家庭史”,因而马恩对原始社会的研究工作,直到《形态》一书完成三十多年后才具有开展的可能性。通过对摩尔根、巴霍芬、麦克伦南等原始社会研究学者的成果的充分占有,恩格斯探索并形成了“两种生产”理论。这不仅表明,“即使只是在一个单独的历史事例上发展唯物主义的观点,也是一项要求多年冷静钻研的科学工作”,更说明对“两种生产”的理解必须进入到《起源》正文语境,不能停留在抽象出来的纯逻辑思辨中人为地构造关系。

第二,注重从生产角度对历史发展予以充足的经济论证。在对原始社会研究学者的成果的分析中,马恩发现虽然摩尔根“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唯物主义历史观”,但没有从本质上也就是生产上进行充足的经济论证,因而恩格斯将这一方面“全部重新改写”,以满足其对《起源》中相关问题的研究。在考虑社会发展根本动力与直接动力问题时,特别是对新发现的有关原始社会材料展开研究时,应当注重“经济方面的论证”。立足于此,才能形成对唯物史观有真正发展作用的研究成果。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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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

 

(责编:谢磊、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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