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顺
2018年10月15日08:50 来源:北京日报
核心观点
目前,对法治文化的理解和实践,尚未超越“群众性普法”“法治文宣”“法治文教”的层面,因此带有一定“形式化”“基层化”和“部门化”的特征;法治文化建设尚未达到一种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充分相适应的新型文化建设的高度。
“法治文化”是一个从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一开始就提出的重要概念。这些年里,我国积极组织开展了群众性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对法治文化的理解和实践,尚未超越“群众性普法”“法治文宣”“法治文教”的层面,因此带有一定“形式化”“基层化”和“部门化”的特征。而“法治文化”这一概念所可能包含的实质性、顶层性、全局性意义,并未被充分注意。因此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时强时弱,思想内容时实时虚,实际的效果也时隐时显,尚未达到一种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充分相适应的新型文化建设的高度。
我们也许需要充分认识法治文化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性质和意义,把建设法治文化提升到国家政治文明和先进文化建设的高度,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一体建设”的思路。
法治文化是“法治中国”应有的文化面貌
广义的“文化”,是指“普遍的生活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文化意味着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积极参与,使法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略,而且成为人民所信任、所依靠并日益习惯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然要求在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同步培育起相应的法治文化。应该看到,落实“法治中国”建设并不仅仅是司法系统的职责,它本质上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权利和责任。人民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权益,也才能切实担当起当家作主的责任。就是说,法治才是人民广泛担当国家主人的权利与责任的制度基础和精神保障。马克思说过:“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如果说,“法治中国”构筑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的基础;那么“法治文化”则是这一基础上必然绽放的文化花朵和最终结成的文明果实。应该说,“法治中国”本身就具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法治文化一体化的性质和意义。
法治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向现代化的新形态
历史悠久的中华传统文化,有精华也有糟粕。构成“精华”的一个特征,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一传统精华在今天的发扬光大,必然成为我国改革创新的精神动力和思想资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作为继续前进的举措,我们当然要把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法治建设在内,当作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一种当代提升。
所谓“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一种政治文化类型。毋庸讳言,“人治文化”或“权治文化”曾是我国长期的政治文化传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思想基础和风俗习惯表现。但是它今天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和我国的实践,甚至有可能成为中华民族振兴的沉重羁绊。因此亟待突破之,更新之,代之以“法治文化”。这已成为当前我国文化自我发展和自我超越的内在趋势。虽然这种文化上近乎“脱胎换骨”的自我改造,难免遇到巨大的困难和风险,注定是一个长期、艰难、曲折的过程,但与中华民族善于学习和勇于改变自己以追求进步的优良品格相比,我们仍然可以有足够的自信,确信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够实现中华民族又一次伟大的文化转型。
法治文化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为一种文化样式,法治文化必然有其核心的价值和价值观念。对我们来说,这一核心就是以人民为主体的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并进一步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这就从根本上阐明了法治价值观的特殊性及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之间的一致性。
价值和价值观念历来是各个文化体系的核心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曾特别强调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提出要“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等。这一意见包含了“文化法治化”和“法治文化化”的双重指向:所谓“文化法治化”,是指经过文化体制的深化改革,要把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容的文化事业纳入法治的轨道;所谓“法治文化化”,则是指法治体系本身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及其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风格。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个字,实际上表述的是开放性的具体内容,其中包含了多方面、多层次的价值观念。在这个价值观念体系中,“法治”虽然与其他11个价值范畴相并列,被确定为基本内容之一,但其意义并不限于此。应进一步看到,法治还具有使整个价值观念体系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的标志性意义。就是说,法治实际上也是其他所有价值(特别是“自由、平等、公正”等)得以规范化实施的稳定保障。例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所有有益的制度性、规范性价值成果,都只有落实为法治(包括党内纪律和法规)的理念、规则和程序,才能具有普遍的、可持续的效力,从而保卫改革开放实践的创新成果,实现核心价值的落地和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换句话说,凡是未经法治化落实和巩固的改革经验和成果,无论多么合理有效,也将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建设法治文化是一项持久的社会文化事业
任何文化体系都涉及思想理论、制度体制、规则规范、风俗习惯等多重社会结构和现象。“法治文化”更不例外。法治意味着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保障性得以充分体现。法治文化所追求的,正是要让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和法治效果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人们日常的社会生活以法治为规范,形成整体安全、高效、和谐的统一面貌,确保中华文明复兴给中国和世界带来的,是一种先进的、健康的文明。
我国的法治建设已在改革开放中起步,并且正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在应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并继续完善的基础上,目前需要取得更大突破性的进展,要上新的“台阶”。这个新“台阶”,首先是在社会实践中,让法治的目标明朗起来,让法治的形象鲜活起来,让法治的优越性和魅力展现出来,切实通过体现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的具体行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总之,就是要使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习惯普遍养成,使我们的生活方式不断得到法治文化洗礼,切实走上社会主义新型法治的轨道。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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