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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文化自信促进海洋文化与海事立法的发展与共融

屈广清

2018年09月09日14:17    来源:福建日报

原标题:坚持文化自信促进海洋文化与海事立法的发展与共融

学者简介

屈广清,1963年8月生,湖北襄阳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1997年评聘为教授,1999年评聘为博士生导师。历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福建江夏学院副院长等。曾为大连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大连理工大学“海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级规划教材等国家项目及平台评审专家,参与了大量立法的起草或专家论证工作。

现任泉州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兼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兼国际法学会会长,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福建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专家委员、福建省委法律顾问库专家等。

主要从事海事国际私法、国际商法研究。主要著作有《海商法》《海洋法》《国际私法之弱者保护》《新型国际贸易融资关系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等。

海洋文化是海事立法发展之基源

法律不能凭空产生,法律的产生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因为法律规则的权利义务无论如何也摆脱不了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文化发展状况的制约。就社会的经济结构而言,有了船舶,才会导致与船舶有关的规则与法律的产生,有了航海,才有了航行、运输与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则的产生等等。就文化发展状况而言,法律中包含的价值准则、制度规则、法律适用规则,均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来源于具体的文化。如海事法律的制定,应与社会广泛认同的具有海洋文化内涵的商业惯例、技术标准等相趋一致。从立法的价值来看,社会主流文化中的价值判断与价值标准是制定法律制度规则必须加以吸收与遵守的,否则,就会因欠缺普遍认同的正当性而失去应有的效力。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也是海洋文化的世纪。海洋文化历史悠久,最早在直立猿人阶段,人类就揭开了海上活动的序幕,产生了与海洋有关的物质文明及精神文明的成果,产生了海洋意识、海洋信仰、海洋民俗、海洋文学艺术、海洋价值观念、海洋制度规则等海洋文化成果。海洋文化对海事立法影响直接,如美国的海洋意识、海洋价值观念等从早期单纯注重海上贸易,转变到不仅注重海上贸易,而且注重海上运输安全、港口安全、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形成了保护本国海上贸易、海上运输安全、港口安全、海洋环境等多层次海洋航运文化体系。与此多层次的海洋航运文化相适应,形成了多层次的美国航运立法,如《航运法》《港口恐怖主义防范法》《油污法》等。美国海事立法的全面具体,引领世界,与其先进的海洋文化是分不开的。

在河海的开发与利用上,中华民族也有许许多多的成功经验。在大约6500年前,中华民族就已经在黄河一带创造人类文明。但是,我们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农耕文化,自然而然形成了重陆轻海的政策,让我们只是守望着海洋却认识不到海洋、发展不到海洋及海洋文化。我们极其需要大力培植与发展全民海洋意识及海洋文化。增强海洋意识,发展海洋文化,才能实现国家的和平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强海洋意识,发展海洋文化,才能完善与发展我国海事立法。

海洋文化的异质与冲突

海洋文化的异质。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文化与人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文化的实质即人化。文化涵盖了人的智慧、能力、趣味、爱好、需求和成效诸因素。这些因素因人而异、互有差异,具有无规律性。由于地域、民族、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文化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具有不平衡性。由于文化的无规律性、不平衡性,世界文化(包括海洋文化)形成了多元性的异质。以与海事立法密切关联的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为例,中西方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礼法结合”,西方则较“独立自治”;二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诸法合体”,西方则诸法“相对分立”;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重实体轻程序”,西方则“重视程序”;四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司法行政不分”,西方则“司法独立”;五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重视“义务本位”,西方则重视“权利本位”;六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谐”,西方则追求“自由、正义”。中西方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存在的各种异质体现了不同的民族性,具有政治上、地域上、情感上、应用上的需求与价值。

海洋文化的冲突。海洋文化冲突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海洋文化相互接触所产生的竞争和对抗状态。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四大不同的文化(包括海洋文化)体系:一是印度文化体系(包括南亚一些地区等);二是阿拉伯文化体系(包括阿拉伯半岛、北非等);三是希腊罗马文化体系(包括欧洲、美洲、大洋洲等);四是中国文化体系(包括中国、日本、朝鲜、越南、东南亚一些地区等)。

不同文化之间的竞争状态,会直接影响法律规则的制定、纠纷的解决方式和国际规则的适用。

中国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上存在的不同,是由不同意识形态、文化传统所形成的,实质上反映的是文化内核上的差异。中华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是“和谐”,以和为贵。不提倡诉讼,主张无讼、少讼的价值观。因此,在中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依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c)项所述的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或军事活动等争端,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者仲裁管辖。就南海仲裁案而言,中国的态度一直是“不接受、不参与”。该态度与中华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是一脉相承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是中国的根本立场。

解决海事立法冲突的文化思考

海洋文化具有传递海事立法经验、维持立法历史连续性的功能。如在海事冲突规则方面,一国对自己根深蒂固的海事法律制度,肯定是会规定适用法院地法的。因此,各国根深蒂固的冲突,就是表现在法院地法适用上的冲突。这是深层次海洋文化冲突的使然。因此,了解这些冲突背后的文化背景,是了解海事冲突规范必要的前提条件。要解决这些冲突,也得从其背后的文化背景着手,才能抓住问题的实质。

从海事法律的立法体系来看,包括海事实体法、海事程序法、海事冲突法;从应用上来看,海事实体法的适用是由海事冲突法决定的,海事程序法中许多问题,也都需要海事冲突法调整,其适用由冲突法的规定来决定,如诉讼时效问题适用的法律、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扣押等海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海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具体问题应适用的法律等,都涉及海事冲突法的具体规定。没有海事冲突法,海事实体法、海事程序法就无法运转。当然,如果没有海事实体法、海事程序法,海事冲突法也没有运转的必要。三者之间各自独立但又互为依存、互相支撑、互相促进,共同服务于海事领域的实际需要。

由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海洋法律文化“重实体轻程序”,我国涉外海事法律体系的发展并不均衡,如我国海事实体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278条;海事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127条;具有程序性质的海事冲突法——还没有单独的立法,仅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有9条冲突法条款规定。

与此同时,由于各国海洋文化的异质与冲突,各国海事立法冲突明显。海事立法冲突是“海事法律冲突”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导致各国对同一海事法律关系或同一海事问题因规定不同而发生大量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如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涵盖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世界上几乎所有不同的法系,海洋文化、海事立法冲突复杂多样。以中国与俄罗斯为例,两国在船舶优先权的具体内容、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多。关于共同海损,《俄罗斯联邦商船航运法典》第41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就适用的法律达成协议,共同海损适用引起共同海损事件发生后航程终止港所在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4条则规定适用理算地法律。从不同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对属地文化比较偏爱,而在俄罗斯海洋文化发展的特性中,学习西方文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海事立法的规定也带有西方的痕迹。

各国海事法律冲突源于海洋文化冲突,海事立法冲突需要从文化基源上入手解决:

(一)促进海洋文化的共融

虽然海洋文化呈现多元化的特性,但作为人类文明宝贵财富的海洋文化,不论其多元性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在一定的或某一类型的经济基础、社会形态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会具有共同性、统一性。海洋文化中的一些内容,如海事技术与标准,通常就存在共同一致的内涵与外延,不会有矛盾与冲突。当然对海事技术与标准,掌握与评判也是不一致的。不过,这不是真实的冲突,而是“虚假的冲突”,即由主观认识导致的问题是个体差异所致,并非海事技术与标准本身的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及各国都在努力建立科学完善的统一标准,以求对海事技术与标准的价值进行比较评判。对海事立法而言,当事人往往也是在认识、比较中进行选择适用的,好的法律被选用的概率无疑是更多的,这有利于海洋文化与海事立法趋同化的进一步发展。在技术标准方面,艺术与体育是相对比较统一的。例如,在纯粹技术性的摄影艺术领域,摄影虽然也有许多不同的流派,如绘画主义流派、印象主义流派、写实主义流派、自然主义流派等,然而在世界范围内其技术规则、评判标准一致,冲突较少。在这一点上,体育文化表现更为直接,由于标准完全一致,所以体育是最公平的一个文化项目,也是发展最好的一个文化项目。

促进海洋文化共融,就是促进海洋文化的共同性、统一性,促进知识、价值、法律、道德等海洋文化构成因素的不断趋同。人类对真理的认识与认同是不断增多的,全人类共同认同的智慧的成果是不断增多的,海事立法的趋同化及共同法律框架的逐渐增多,就是海洋文化共融及全人类共同认同的智慧成果不断增多的重要表现形式。

(二)促进海事立法与先进海洋文化的共融

第一,坚持文化自信,成为先进海洋文化的创造者。

发展先进海洋文化,需要一国海洋文化的现代化,但又要包容各国传统文化。一国文化的现代化与包容各国传统文化是密不可分的。实现海洋文化的现代化,不能只是对传统文化进行简单的改头换面,也不能只是对中西文化进行简单拼凑或单纯移植,而是要充分吸收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文化遗产,在此基础上创造出能为越来越多国家和人民接受的先进文化。只有实现海洋文化的现代化,才能实现海事法律原则制度的现代化、海事法律规则规范的现代化、海事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海事法律意识观念的现代化、海事法律思想体系的现代化、海事法律执行监督的现代化。才能制定出能够反映现代化特征具体要求的、周密、严谨、明确、科学、连贯、和谐,完全适应现代化政治、经济及社会大生产需求的海事法律规范,达到减少海事立法冲突的目的。

第二,坚持文化自信,成为先进海洋文化的传播者。

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远,如儒家的中庸之道影响了中国几千年,并对日本、韩国、朝鲜、新加坡、越南等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形成了儒家文化圈。中庸是促进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和国际关系和谐稳定的认识论与方法论的基础。在海事立法中,平等对待外国海事法律及其海事法律适用规则,合理限制法院地法的绝对适用,在约定及互惠的基础上承认与执行外国的判决与裁定,均体现了中庸之道影响。

中国虽然有强大的文化根基和强劲的文化发展势头,但是中国目前还只是一个文化大国而不是一个文化强国,我们文化软实力的表现与物质硬实力的日益强大并不相称。如何提高文化软实力,践行文化自信,让中华文化走向世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要努力展示中华文化独特魅力”,要“把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把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又弘扬时代精神、立足本国又面向世界的当代中国文化创新成果传播出去”。他还指出:“要以理服人,以文服人,以德服人,提高对外文化交流水平,完善人文交流机制,创新人文交流方式,综合运用大众传播、群体传播、人际传播等多种方式展示中华文化魅力。”要使中国海洋文化走向世界,必须在坚持传统文化和现有文化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海洋文化的软实力,形成先进的海洋文化。在传播先进海洋文化时,要以理服人、以文服人,以德服人,让别人心甘情愿地接受。先进的海洋文化走向世界,必将对中国乃至世界海事立法产生积极影响,进而对海事立法的趋同化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减少乃至消除国际海事法律冲突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坚持文化自信,成为先进海洋文化的实践者。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将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不断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以上讲话表明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在国际上逐渐确立了真正的大国地位,也表明了中国要逐渐参与乃至主导全球治理的决心。

全球的和平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国际秩序,国际秩序的形成与维护则主要依靠国际规则。今后的国际治理及国际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非武力和平方式的国际规则来进行,这样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

中国要逐渐参与乃至主导全球治理,就必须改变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及国际法律制度领域的被动模式,发出中国的声音,提升中国法治的全球竞争力,进而主导全球治理、创设国际新规则,推进全球治理规则的合理化、民主化、法治化。这不仅关乎中国的大国形象、大国利益,而且决定中国在国际舞台的地位与作用。

在海事领域,中国要逐渐参与乃至主导全球治理及国际规则的制定,必须成为先进海洋文化的践行者。做到这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要坚持中国海洋文化的主体性、主动权,充分展示优秀的中华文化对世界海洋文化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要加快海洋强国建设的进程。建设海洋强国就是要提升国家海洋综合实力,包括海洋硬实力和海洋软实力。海洋软实力即国家在海洋事务中通过非强制的方式实现和维护海洋权益的能力。海洋文化是海洋软实力的核心,加快海洋强国建设的进程,海洋文化才能得到较快的发展与提升。

要积极应对西方各种文化思潮的冲击。随着经济文化多样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以西方文化理念及价值观为主导的“西方中心论”已经难以为继,但各种西方文化思潮仍然不放弃对中国文化的冲击。中国应积极应对西方文化思潮的各种冲击,实现中华文化的自强与增强,以中国文化的高度智慧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的治理模式与国际新关系。

要正确处理中国与世界多元海洋文化的关系。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要求“充分考虑‘一带一路’建设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纠纷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异性”。因此,面对海洋文化冲突,要平等对待各国文化,尊重各国文化,在解决各国法律冲突时,在适用各国冲突规范时,要充分考虑与尊重各国文化的影响因素。

要吸收外来海洋文化的有益成分完善我国海事立法。如从我国海洋的法律层面看,还没有颁布统领海洋事务的海洋基本法,我国一些历史性的海洋权益还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因此,应将“海洋”入宪,提升海洋及海洋基本法的地位,以法律形式固定我国海洋领土及其他相关权益,并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海洋法律体系。

要加强国际合作,在合作中产生共同框架、共同标准或国际标准。如2018年7月3日,“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在北京发表了《共同主席声明》,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鼓励“‘一带一路’参与方、国际和地区组织、社会团体、学术界开展多元化的法治交流,分享良好做法和最新实践,推进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教育领域的合作”。

要增强国民整体充分的文化自信。国民整体的文化自信是先进海洋文化产生的基础和保障,对中国逐渐参与乃至主导全球治理,发扬光大中国海洋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特别重视增强国民整体的文化自信,积极引导他们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出更大的贡献。

(责编:宋晨、姜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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